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宜府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7日宜昌市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7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通知》(鄂安〔2015〕2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目标,将微型及微型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网格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区域全覆盖、监管企业全覆盖,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2017年4月底前,在全市全面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6月底前,实现规范高效运行,达到全省一流水平。
三、主要内容(一)健全管理体系。
全市依托现有已划分的城区社区网格及农村村组网格(以下简称网格),将微型及微型以下企业纳入网格管理,在网格人员现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安全管理职能,构建市、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网格五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负责统一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日常考核,对下级巡查、抽查、督查,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直接查处。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88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宜昌市房产管理局调整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现行归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格局暂维持不变。
一、职责调整(一)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建立健全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房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产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规划,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宅产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负责房产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以及房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审核和认定工作。
(六)负责办理房屋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负责房屋测绘和房屋产权档案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近年来,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和改善,然而,也暴露出了一系列建筑工程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进一步规范宜昌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筑工程施工、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本条例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基本安全义务,确保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设计和施工准备阶段,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任命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地纳入招标文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中,并在合同中载明安全生产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设计文件、专业技术资料等方式,明确建筑工程的风险点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向建设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施工作业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能力。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6]30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26【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交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风险的借贷投资,以及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信誉实施的城建项目。
第四条本市城区城建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市、区分级负责;(二)集中财力、确保重点;(三)项目选定实行部门提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四)项目布局、用地、选址、设计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五)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在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城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六条城建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取符合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的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1998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给城市居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方便、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具有一定规模并属多个业主共有或共用的住宿、办公、商贸混合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域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用于居住、办公、商贸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公用设备、公用场地和必要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治组织及其委托的企业,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修缮实施综合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合同约定公共服务内容与特约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县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规划、市政环卫、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的作用,合力推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住宅小区成立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社区治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四条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多元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市级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物业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
(一)住建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定、整体协调;对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活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业主投票平台,指导开展物业服务综合考评和信息发布运用。
(二)发改部门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物业服务制定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域日常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落实智慧小区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在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宜昌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宜昌高新区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本市及各区住建、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队伍行使监督检查权;(二)对跨区域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调度权和处置权;(三)对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可行使直接查处权;(四)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五)在宜昌高新区区域内行使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宜府办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6日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提升保障对象满意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管理遵循“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租房建设规划编制、配套政策研究、房源筹集与分配计划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信用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等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承担。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市公安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对象人口管理,指导、督促公租房所在小区的治安、消防和智慧小区建设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公租房申请家庭和保障家庭中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下同)、低收入等对象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依法依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是指位于本市城区、县市区所辖建制镇范围内,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含夷陵区)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不得实施下列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主体结构;
(二)擅自在室内移位或增设分隔墙体,或在外檐墙体上拆窗改门、增设门窗;
(三)擅自在混凝土楼板上面或底面剔槽埋管、凿孔;
(四)擅自在楼板、阳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
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客运港站、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至少每3年申请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经鉴定属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必须每年申请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第十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统一印制的鉴定文书。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业。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三)房屋设计、施工、使用、修缮等技术档案资料;
(四)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鉴定,还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鉴定项目,可以请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指导。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委员会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聘请的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但对复杂疑难的鉴定项目可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
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或者房屋装修结构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技术处理可以解除危险的,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继续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观察使用;
(三)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变更用途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停止使用;
(五)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整体拆除。
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理时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国有直管公房中的危险房屋,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解困、旧城区改造等实际情况,拟定危险房屋改造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汛期、暴雨、风雪季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及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出租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解危的,可以与承租人协商治理,由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修缮费用,并以修缮费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十七条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所有人共同履行解危责任,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筹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摊费用。
第十八条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人要求重建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按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重建;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原房屋所有人可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者报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异地建房。
第十九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和缴纳鉴定费。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建设、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不按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屋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屋安全鉴定资格:(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延误排险解危,以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在城市房屋的使用维护、经营管理、安全鉴定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构成责任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