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国资发〔2010〕17号)各有关省属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现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对涉及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权益重大事项的监管,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2、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3、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份;4、国有股持股单位将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5、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6、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或有变动;7、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8、其他对国有股权变动和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行为。
(二)各国有控股股东在实施上述所列相关事项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认真履行事前报批和事后备案程序。
并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定期汇报工作进程,以便掌握工作动态、明确工作思路,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及时、合规完成。
(三)对上述事项,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列席国有股股东单位董事会。
(四)上述事项的有关审批、审核事宜,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事项办结完毕后,国有单位(除有明确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以书面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
在我国,股权是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股东将自己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受让者因此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而国有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国有股权转让与普通企业的股权转让规定是否相同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
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因为国有股权是包含在国有产权中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车公法,对国有股权转让有疑问的朋友,可以参考以下办法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

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转让方式:国有股权转让可以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转让条件: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同时,交易股权权属应当清楚,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3.审批程序: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并编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而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4.信息披露: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转让信息应当提前2至5个工作日发布,并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转让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内部审议、出资人审批、清产核资与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和履行转让协议等步骤。
6.交易原则: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参考为依据,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
7.交易监管: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转让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交易程序是否合规、受让方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对于违规操作,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转让后续: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在完成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同时,转让方应继续履行原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股权转让后的企业稳定运营。
9.员工安置: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确保转让后员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保障。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1.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3. 股权转让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股权转让情况。
4. 股权转让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2. 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
3.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收购定义: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目的。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是改进现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造其经营机制,增强其活⼒;同时将退出的国有资本投⼊到真正能发挥国民经济主导作⽤的关键领域和命脉⾏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发⽣争议的,如⽆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争议,实际出资⼈以其实际履⾏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予⽀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
实际出资⼈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式处分,实际出资⼈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为⽆效的,⼈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损失,实际出资⼈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持股30%以上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买卖股票相关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在买入该公司的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持或者减持股份达到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股东完成上述增持行为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由律师应就相关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
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建设、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沪国资委产权[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体制,优化配置国有上市资源,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持股比例管理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应根据上市公司战略定位、所处行业和领域、保持控制力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2、最低持股比例实施年度调整和临时调整制度。
最低持股比例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国有控股股东拟调整最低持股比例的,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最低持股比例调整方案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者其他事由导致最低持股比例需发生变化的,国有控股股东可临时提出调整最低持股比例的申请,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3、市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统筹调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
二、股份转让管理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制订转让方案,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
转让后持股数不得低于经核准的最低持股比例。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应在与投资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如路演推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情况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通过“SS”(State-ownedShareholder)账户系统加强信息管理。
国有股权出让新规:2024年挂牌与合同转让细则

国有股权出让新规:2024年挂牌与合同转让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出让方及受让方信息1.1 股权出让方信息1.2 受让方信息1.3 双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2. 股权出让标的2.1 股权性质2.2 股权比例2.3 股权对应的公司情况3.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4. 股权转让程序4.1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4.2 股权转让款支付4.3 股权变更登记5. 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1 股权出让方的权利与义务5.2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6.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违约责任7. 股权转让的终止与解除7.1 合同终止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8. 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地点8.3 适用法律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条件9.3 合同终止条件10. 合同的履行地点、期限和方法10.1 履行地点10.2 履行期限10.3 履行方法11. 合同的附加条款11.1 附加条款内容11.2 附加条款的生效条件12. 合同的份数及签署12.1 合同份数12.2 签署方式12.3 每份合同的效力13. 其他约定事项13.1 其他约定内容13.2 约定事项的生效条件14. 双方确认14.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确认14.2 双方对合同的签署日期和地点的确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出让方及受让方信息1.1 股权出让方信息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1.2 受让方信息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1.3 双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第二条股权出让标的2.1 股权性质甲方同意出让的股权性质为:____________2.2 股权比例甲方同意出让的股权比例为:____________2.3 股权对应的公司情况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目标公司最近一年财务状况:____________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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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概念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
统进行的股票转让。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统交易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
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股票转让。
相关主体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达
成一致意见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过户交割(无需通过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股票转让。
减持价格减持发生时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
市场的交易价格。
约为减持当日股票收盘价的9折,
而《转让办法》第11条:减持价
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日
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转让办法》第24条规定:转让
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
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
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
署日为准)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
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
础确定,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
术平均值的90%。
减持数量限制《减持规定》第9条规定:自
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
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的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6.1条规定:单笔买卖申报数量
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200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
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5条
规定: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
低于5%。
国有大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是否需要预先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3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1)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
(2)最近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3)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减持时间限制1、《减持规定》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下述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1)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时点起算6个月内;
(2)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3)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4)承诺在特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1条规定:大股东同时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除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外,在下述期间亦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自2016年1月9日起,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转让办法》第3章规定:
1、国有股东进行内部决策,内部决策通过后,逐级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信息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2、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对国有股东提交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出具意见。
3、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出具意见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征求意向受让方。
4、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5、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报证券交易所审核;
6、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转让办法》第21条规定: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法律规定受让方必须是法人,且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
件
减持程序
《转让办法》第2章规定:1、国有股东进行内部决策。
2、将转让方案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后实施股份转让或在股份转让完成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
审批或者备案根据《转让办法》第8-10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视实际情形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或逐级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其中审批为事前程序,备案为事后程序。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
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
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
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根据《转让办法》第14条及第27条,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
股份的,应逐级上报省级或省级
以上国有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
由国务院国资委作最终审批决定。
预先披露
集合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
力。
1、国有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无论减持股份的金额和减持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多少,均需逐级上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2、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股份转让协议开始生效;
3、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
款的,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不低于
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
应在股份过户前结清(根据笔者
的了解,证券交易所一般要求在
其受理股份转让资料时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4、转让方应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股份后转让方将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让方应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2、《收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方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
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
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款规定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
其他要点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
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
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
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具备的条
件
减持后信息披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数量、价格、比例和起止日期;
(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且未按第4.2.23条作出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