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手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手册(定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手册湖南省财政厅制目录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3)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3)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 (4)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 (6)第五章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10)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第一条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第二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第三条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第五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
专家库系统请假通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第六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第八条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第十一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第十三条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并服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评审区域后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个别题目为广西题目)

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测试题目(D卷)姓名: 分数:所在地区(按递交申请资料的地市填写):单位: 联系手机号码:一、填空题(20题,每题1分,共20分)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4.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内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6.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8.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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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第三条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第五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
专家库系统请假通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第六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第八条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第十一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第十三条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并服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评审区域后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教材

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 ㈠评审专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 关保密规定和评审纪律,并在评审前书面 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一般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准备
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 ㈡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当准时 到达指定地点 ●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此条往往做不到,解决 的办法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给评审专 家留有充足的赶路时间,评审专家要增强责任 心,两方面注意,就能做到此条
规定 ? 第四章:评审专家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纲
第二讲 采购项目评审的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章 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及实际操作 ? 第二章 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
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三章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
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 第四章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
●草稿纸也不得带走
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 ㈤评审专家评审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 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 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 任何影响。
●例如: ……
一、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 ㈥评审专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 定,私下接触或收受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 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五章 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其评审实际操
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讲 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规定
一、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㈠ 热爱政府采购事业,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 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财政部门的 监督管理 ●热爱事业 ●独立身份 ●接受监督
采购评审专家培训计划方案

采购评审专家培训计划方案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在采购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采购评审专家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采购评审专家是指能够根据企业的采购需求,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采购过程进行有效评审和监督的专业人员。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采购评审专家的培训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采购评审专家培训计划,对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训目标1.培养一批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采购评审专家;2.提升采购评审专家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使其能够为企业的采购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3.加强采购评审专家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促进内部协作和外部合作;4.提高采购评审专家的风险意识和应变能力,使其能够在复杂的采购环境中应对各种挑战。
三、培训内容1.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采购评审专家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并在采购评审过程中做出准确合规的决策。
2.采购管理培训:包括采购策划、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使采购评审专家能够全面了解采购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3.风险评估培训: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培训,使采购评审专家能够在采购评审过程中及时有效识别和控制采购风险。
4.沟通协调培训:包括沟通技巧、团队合作、冲突解决等方面的培训,使采购评审专家能够在工作中更好地与他人沟通、协作,有效解决各种问题。
5.案例分析培训: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采购评审专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培训方法1.理论教学:通过讲座、研讨会、培训课程等形式,向采购评审专家介绍采购法律法规、采购管理知识、风险评估技巧等理论知识。
2.实践教学:通过模拟采购评审案例、实地考察、实际操作等形式,让采购评审专家能够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知识和技能。
3.案例教学: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解和分析,引导采购评审专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够灵活应对、科学决策。
政采云平台-专家库

政采云专家库系统中主要涉及的用户类型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中 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财政监管等。每个用户类别的业务、功能、权限不同, 一个机构可以同时有多个用户类别,如用户即可能是采购人也可能是评审专家, 可以灵活进行身份切换。本手册将详细阐述专家库系统评审专家的相关功能。
第 8 页 第 16 页
专家库—评审专家—用户操作手册 V1.1
经财政监管部门两岗审核后专家入库,评审专家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的短信通知,后续有机会参与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 9 页 第 16 页
专家库—评审专家—用户操作手册 V1.1
填写注意事项: 1) 头像、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证明、职称都需要上传图片格式附件; 2) 职称:如果没有职称,选择最下面选项“其他”,此时职称附件可以不
上传; 3) 回避单位:本单位默认是回避单位,建议将上级预算单位也同时填写; 4) 专家年龄:要求小于等于 70 周岁; 5) 评审专业很重要:通过左边箭头向下选择或模糊检索,最多可以选择 6
政采云平台-专家库 评审专家篇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浙江政采云网络有限公司
专家库—评审专家—用户操作手册 V1.1
非常感谢您使用政采云平台服务,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需要请随时联系政采云。 本手册可能包含技术上不准确的地方、或与产品功能及操作不相符的地方、或印刷 错误。政采云将根据产品功能的增强而更新本手册的内容,并将定期改进或更新本手册 中描述的产品或程序。更新的内容将会在本手册的新版本中加入。
第 7 页 第 16 页
专家库—评审专家—用户操作手册 V1.1
切换身份截图,在左上角点击小箭头选择【评审专家】。
2.1.2 评审专家维护资料
某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课件.ppt

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 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
单一来源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
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的 特殊性和缺乏竞争
询价
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人需求,从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 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 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 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 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 公告。
邀请招标
2专家评审主要流程及主要关注点
2.1开标、评标基本程序
2.1.1开标基本程序
现场 投标
密封 性检 查
开标 唱标
2开标、评标基本程序
2.2评标基本程序
专家身 份核实 及签到
介绍评 审项目
推选评 标委员 会主任 或组长
宣布评 标纪律
① ② 评审预备会
组织评 审专家 学习招 标文件
2.1开标、评标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 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 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 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 少于七个工作日。
2017年评标专家培训《302文》

条件 成熟
7
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评标专家管理 1 、评标专家具备的条件:(第7条) 必要 302号文对27号令的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使之 性 更加具体: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 满3 年、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是指从事通信新技 术相关工作满3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工作单位认可并推荐。
身体状况 现任职务
(照片)
工作 地域
参加 工作 时间
固定电话 证件号
16
附件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工作单 位名称
推荐单 位名称
(□电信系 □移动系 □联通系 □其他)
申请人从 事申请专 业的工作 业绩 工作单位 或者推荐 单位意见 初审意见
审核意见
注:1、“申请专业”一栏须明确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最多可填写两个一级专业,二级专业数量不限。 2、“工作单位名称”一栏须明确单位属性,如工作单位属于电信下属子公司,则在“电信系”前划勾。
代理机构
可以选择从招 标代理机构的 评标专家子库 中抽取
22
三、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来自专家库管理办法例外: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时要注意: 必要 个别技术复 性 杂、专业性
强或者国家 有特殊要求, 采取随机抽 取方式确定 的专家难以 保证胜任评 标工作的招 标项目
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 机构应当 从行业评 标专家库 中直接的 确定
无线局域网设备 天馈系统 应急通信系统 铁塔
概预算 财务
14
楼宇智能化
局房配套
消防 空调 走线架、槽道
线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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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手册一、政府采购概念、立法目的和宗旨、基本原则(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4)根据国务院、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药品由卫计部门实行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药品集中采购。
2、非政府采购(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2)根据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目录以类的一些采购项目没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的。
(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名录)(一)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三)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四)全国性政策制度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5、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6、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7、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10、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1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13、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14、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1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16、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7、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18、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1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2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4、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5、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6、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7、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8、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29、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30、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3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3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33、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五)四川省政策制度文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6、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8、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9、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10、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1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1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1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1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16、关于废止《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8、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1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21、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22、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23、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4、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26、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7、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8、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2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背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30、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31、四川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32、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目前:财政厅正在制定或者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范本等。
三、政府采购基本常识(一)政府采购的体制设计1、监督管理主体(1)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具体的政府采购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管理。
(2)监察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中属于被监察对象的“人”的监督。
(3)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从审计角度对政府采购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2、执行主体(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社会代理机构。
(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组织模(形)式《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市场规则全国统一自由市场。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及时、统一、有限公开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护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2、《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六)政府采购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
采购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