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业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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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积分兑换的会计处理

采购方积分兑换的会计处理

采购方积分兑换的会计处理你有没有想过,积分兑换这事儿,原来还真是有学问的?很多人只觉得积分就是商家送的几块小礼品,或者是用来换点小东西,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当你坐在会计的桌前,看看账本,突然发现,这个看似不起眼的积分,居然和公司的财务运作息息相关,甚至能影响到一堆数字的变化,简直让人又爱又恨。

你要知道,积分兑换不仅仅是顾客在商家那里得到了好处,商家自己也得算好账,才能把这个看似简单的福利做到天衣无缝。

说起积分兑换的会计处理,首先你得明白一个大原则——它是一种“预付款”。

就是说,商家在客户兑换积分的时候,得把这个过程当做“承诺”,把这部分的费用记在账上。

就像你买了张电影票,电影院也并不是马上就能把钱转到自己口袋,得先预留出来,等你进场看电影那一刻,钱才算“到账”。

积分兑换同理,商家在顾客用积分换东西时,也会提前把这个价值计算进去,等到积分被兑换完后,才算把这部分账务“结清”。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积分兑换不过是小打小闹,没必要上升到会计的高度,但谁知道呢,尤其是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这一笔笔看似微不足道的积分,可能就涉及到一大堆数字的变动。

你要是仔细琢磨一下,会发现积分兑换的会计处理其实挺复杂的。

商家得把每一笔积分兑换的价值,准确地算清楚。

这不单单是给顾客发个小礼品那么简单,而是要结合积分的实际价值以及商家对这部分兑换承诺的财务安排。

有时商家会预先设置好一个折算标准,一般来说,100积分等于1元钱,客户兑换的商品如果价值100元,就意味着顾客需要10000积分。

商家拿到这些积分换来的商品,必须考虑成本,同时也要在财务上做好分配。

至于会计上怎么处理这些数字?嘿嘿,简单来说,就是把兑换积分当成负债。

怎么理解呢?商家在顾客用积分兑换商品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履行着一个“未完成的交易”。

就像你在餐厅点菜,服务员已经把菜端到你面前了,但你还没付账呢,账单就相当于负债。

所以积分兑换在会计账目里,也会反映为负债,直到兑换完毕,商家把产品交给顾客,才算正式结清这个账务。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一、奖励积分的定义及种类奖励积分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而给予的一种奖励方式。

常见的奖励积分包括绩效积分、考核积分、勤工俭学积分等。

二、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方法1. 记录应发奖励积分当企业决定给予员工奖励积分时,应当及时记录应发奖励积分。

具体操作为,在记账凭证中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在备注中注明“应发奖励积分”等信息。

2. 发放奖励积分企业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应发的奖励积分发放给员工。

具体操作为,在记账凭证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并在备注中注明“发放奖励积分”等信息。

3. 确认实际支出当企业实际支付了员工的奖励积分后,需要确认实际支出并进行记录。

具体操作为,在记账凭证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并在备注中注明“确认实际支出”等信息。

4. 调整未发放奖励积分如果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能将应发的奖励积分发放给员工,需要对未发放的奖励积分进行调整。

具体操作为,在记账凭证中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在备注中注明“调整未发放奖励积分”等信息。

三、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方法1. 奖励积分是否属于税前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为纳税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额。

因此,奖励积分作为一种收入是否需要纳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奖励积分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奖励积分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操作为,先将奖励积分转化成相应的货币金额,并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中。

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3. 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操作为,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将其提交给当地的税务机关。

电商企业“积分返点”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电商企业“积分返点”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电商企业“积分返点”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不论我们在哪个电商平台购物,都会出现“积分兑换”、“积分
返点”的问题,那么作为会计人员,有应该如何展开账务处理呢?用
一个实例来为大家请教,注意听讲呀!
(一)费用类型
一般平台能够按照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在电商虚拟账户扣除积
分分值返点,扣取后,会存放到平台专设积分个人账户,电商(网店)可以向平台申请积分专用发票,因为电商支付的积分折价款是为商家
引流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作为销售费用。

(二)应用实例及账务后处理
例:天猫干果旗舰店为推广干果产品使用天猫积分的促销方式,
购买满100元,再赠送天猫积分1000分(折合人民币10元)。

分析:商家所送的积分折要划转到交易平台“积分”账户。

当客
户用积分再消费购物抵减货款的时候,平台会把积分款”补贴“至商
家账户。

干果旗舰店结账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90(100-10)
销售费用——天猫积分10
贷:应收账款100
销售费用可能需要取得发票,积分发票开具办法:
电子商务平台收取佣金的同时收取了价外费用(代收积分款),
需一并与佣金给商家开6%服务业发票。

而当买家用付款奖励积分款抵
扣货款时,重奖积分转化为积分消费,也要开发票给网络服务。

如果
买方是最终消费者,商家只能给买家开具增值税收藏者普通发票。

积分业务账务处理

积分业务账务处理

积分业务的帐务处理奖励积分,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其兑换成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

如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卡等积分返利计划等。

奖励积分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方式,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一、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对于奖励积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涉及。

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奖励积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范,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方法。

1.将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递延收益。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奖励积分可取得的金额。

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或者采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者积分失效时的会计处理。

(1)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积分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类似于完工百分比法。

应确认奖励积分的累计收入=递延收益*已经被兑换的奖励积分数/预期兑换的奖励积分总数(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照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积分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的营销手段,可以帮助企业留住现有客户、吸引新客户、促进消费、提高客户忠诚度。

在处理积分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常见的账务处理方法:1. 直接减少销售额:这是最简单的积分账务处理方法,即在客户购买商品时直接根据积分规则减少销售额。

例如,企业设置积分规则为每消费100元积1分,客户购买了一件商品200元,那么在结算时将销售额减少2元,相当于给客户提供了2元的优惠。

这种方法对于客户来说比较直观,可以在结算时清晰地看到积分的减免金额,但可能会对企业的销售额和现金流产生一定的影响。

2. 积分返还:这种方法是在客户购买商品后将相应的积分返还给客户,客户可以在以后的购物中使用积分抵扣部分支付金额。

同时,企业需要在账务处理中记录和管理客户的积分余额。

例如,客户购买了一件商品200元,按照积分规则应该获得2积分,那么在交易完成后,企业会将2积分返还给客户,并记录客户的积分余额。

客户可以在下一次购物时选择使用积分支付。

这种方法可以促进客户的二次消费,增加客户的粘性和忠诚度,但需要企业进行较为复杂的积分追踪和管理。

3. 积分兑换礼品或折扣券:这种方法是将积分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客户可以使用积分兑换指定的礼品或折扣券。

企业通常会设立一个积分兑换的兑换率,例如100积分可以兑换一张50元的折扣券。

当客户达到一定的积分条件时,可以选择将积分兑换为指定的礼品或折扣券。

在账务处理上,企业需要记录每个客户的积分余额、兑换记录以及相应的礼品或折扣券发放情况。

这种方法可以激励客户增加消费,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销售额和品牌形象。

在进行积分账务处理时,企业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1. 积分的过期规则:企业可以设立积分的有效期,例如一年。

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积分将自动失效,这样可以鼓励客户及时使用积分,促进消费。

2. 积分的核销方式:对于积分返还和兑换礼品或折扣券的方法,企业需要在销售系统中设置相应的核销方式,确保客户正确使用积分,并避免滥用的情况发生。

积分兑换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积分兑换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积分兑换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积分业务的多样性1. 积分授予人的多样性。

积分授予人的多样性围绕积分的所有者与积分授予者的一致性展开。

通常积分授予者授予客户积分,目的在于培养客户忠诚度,积分也只能用于兑换授予者或授予者指定的第三方商品。

然而线上交易平台的快速发展打破了这一行业惯例,客户获得的积分不再具有专用性,而是可将积分用于平台上所有商品的兑换。

2. 积分授予方式的多样性。

积分授予方式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购买不同档次或价格的商品所获积分不同;第二,不同客户的积分累积形式不同,例如VIP客户双倍积分;第三,积分通常是在购买商品时获得,但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可以免费获得。

3. 积分使用方式的多样性。

积分在使用方式上也存在多样性。

积分既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兑换授予人商品,也可以用于兑换授予人指定的第三方商品,甚至可以兑换线上交易平台上的所有商品。

此外,它还可以用于抽奖,也可以成为优惠购买部分商品的通行证。

二、积分业务会计核算规范的单一模糊性对于积分业务的会计处理,我国会计准则采用了递延收益法,要求积分授予方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先作为递延收益核算,待客户兑换积分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获取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因此,递延收益法建立在授予积分公允价值可计量与兑换积分数量可测量基础上,适用于积分可兑换授予者自身商品或指定第三方商品的情况,对于可兑换非指定第三方商品的情况以及其他授予方式和使用方式等并不适用,具有明显的单一适用性。

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奖励积分业务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奖励积分业务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奖励积分业务的处理
奖励积分业务的处理:
(1)授予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2)兑换时: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收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递延收益余额。

会员积分业务账务处理

会员积分业务账务处理

会员积分业务账务处理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采取奖励积分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因为对于销售方来说确实是向外发出了两次商品,只不过是商场为了促销可以用积分来抵掉一部分价款。

增值税是流转税,每发生一次流转,就发生一次纳税义务。

因此,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应是按确认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而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企业也并未赠送货物,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对奖励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业税的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该积分兑换的劳务,劳务提供方属于无偿提供劳务行为(实质上在前期已有偿取得利益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如航空公司按乘客一定期间乘坐班机的里程数,按一定的标准折算成里程积分,乘客可以按规定的规则兑换成机票,兑换的机票以免费形式提供。

与增值税不同,奖励积分兑换成接受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时,劳务提供方无需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奖励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即购货奖励的积分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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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业务的帐务处理奖励积分,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其兑换成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

如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卡等积分返利计划等。

奖励积分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方式,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一、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对于奖励积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涉及。

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奖励积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范,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方法。

1.将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递延收益。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奖励积分可取得的金额。

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或者采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者积分失效时的会计处理。

(1)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积分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类似于完工百分比法。

应确认奖励积分的累计收入=递延收益*已经被兑换的奖励积分数/预期兑换的奖励积分总数(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照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3)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部门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采取奖励积分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因为对于销售方来说确实是向外发出了两次商品,只不过是商场为了促销可以用积分来抵掉一部分价款。

增值税是流转税,每发生一次流转,就发生一次纳税义务。

因此,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应是按确认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而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企业也并未赠送货物,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对奖励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业税的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该积分兑换的劳务,劳务提供方属于无偿提供劳务行为(实质上在前期已有偿取得利益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如航空公司按乘客一定期间乘坐班机的里程数,按一定的标准折算成里程积分,乘客可以按规定的规则兑换成机票,兑换的机票以免费形式提供。

与增值税不同,奖励积分兑换成接受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时,劳务提供方无需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奖励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即购货奖励的积分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企业按照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零,与会计核算的“递延收益”科目余额之间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例解1.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取得授予积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例1:某商场规定:顾客每购买1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00个奖励积分,这些奖励积分可以累积并用来换购商场提供的商品,但不能将积分兑换成现金,积分的使用期限为获得积分开始的3年内。

顾客每获得1000个积分,可用来兑换零售价为50元的商品,商品的成本为30元。

假设该商场2010年度销售了8000万元的商品,同时顾客在商场共累积了8000万个积分点,2010年顾客使用了3000万个积分点换购商品,年末该商场估计其中有6000万个积分点会被用于换取商品。

2011年顾客使用了1000万个积分点换购商品,与2010年换购的积分共计4000万个积分点,该商场重新估计的积分换购总数应该为5000万个积分点;2012年顾客使用了1000万个积分点换购商品,2010年授予的奖励积分剩余部分失效。

假设2010年是该商场第1年实行奖励积分制度,该商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1)2010年授予8000万个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50*8000/1000=400(万元),确认为递延收益。

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收入=8000/1.17-400=6437.61(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437.6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39递延收益4002010年因奖励积分部分确认的收入=(3000/6000*400)/1.17=170.94(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200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借:主营业务成本90(3000/1000*30)贷:库存商品90。

2010年末该项递延收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200)/1.17=170.94(万元)。

该商场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70.94*25%=42.74(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2.74贷:所得税费用42.74(2)2011年累计有4000万个积分点换购商品,该商场预计积分换购总数应为5000万个积分点。

因此,该商场因奖励积分累计应确认的收入=400*(4000/5000)/1.17=273.50(万元),2011年末应确认的收入=273.50-170.94=102.56(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120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4借:主营业务成本30(1000/1000*30)贷:库存商品302011年年末该项递延收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320)/1.17=68.38(万元)。

该商场2011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8.38*25%-42.74=-25.65(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25.6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65(3)2012年是兑换2010年奖励积分的最后一年,客户使用了1000万个积分点换购了商品,应将剩余递延收益全部确认为收入。

即2012年因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应确认的收入=(400-200-120)/1.17=68.38(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80;贷:主营业务收入68.38,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

借:主营业务成本30(1000/1000*30);贷:库存商品30。

2012年年末该项递延收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越(400-400)/1.17=0 (万元)。

该商场2012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0*25%-42.74+25.65=-17.09(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17.09贷:递延所得税资17.09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取得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

例2:某航空公司承诺每飞行1公里积1分,当期旅客共取得积分100万分。

经与某家电零售商达成协议,达到规定里程可换购家电产品。

航空公司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01元,每1积分应向家电零售商支付0.009元。

航空公司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1000000*0.01=10000(元),授予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0贷:递延收益10000(1)授予企业代第三方归集对价:客户使用奖励积分换购家电产品时,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10000贷:其他应付款9000主营业务收入1000(2)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客户使用奖励积分换购家电产品时,授予企业按照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确认为销售费用。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借:销售费用9000贷:银行存款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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