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并征求《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用)》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试行并征求《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用)》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12.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试行并征求《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
用)》意见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部组织编制了《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用)》,请各地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8日附件: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0年度试用)。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发布

国土资源 部与人 民 日报合作宣传 国 土 资源节约集约工作
1月 1 日下 午 ,国土资源 部与人 民日报社在 京举 1 5
行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根据协议 ,双方将就提升 国土资
系,实现 了矿业权空 间数据数字化管理。
法用地 ,不得登记发证。
《 国土地变更 调查工作规 则 ( 全 试 行 )》发 布
国土资源部 日前下发 《 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 ( 试行 ) ,标 志着全 国土地 变更调查 工作 步入 常态 》 化 、规范化 、法制化新轨。 《 规则》分五章3 条 ,对 7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 、内容 、程序 以及质量控 制与成果管理等作出 了详细规定。 《 规则 》指 出,土地 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 变 更调 查成果 ,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 、管理 、保护与合理 利用的重要依 据 ,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
一
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 整协议确定集体 土地权利归属 ,并依法及 时办理 土地 变
更登记 手续 。对于 “ 撤村建居 ”后 ,未征收 的原集体土 地 ,只调查统 计 ,不登记发证 。 《 意见 》强 调 ,严格禁
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 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最 ,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 规则》明确。全 国土地 变更调 查工作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 、成果质
认可 的 ,履行集体 土地所有权 变更 的法定程 序后 ,按照 变化后 的主体 确定集体 土地所有权 ,并在 土地登 记簿和 土地证 书上备注各原农 民集体 的土地面 积。涉及依法开 展城 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 土地 整治的 ,原则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_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

动态
自然资源部部署开展水资源基础调查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水资源基 础调查工作,明确 2024 年开展实地调查,2026 年完成 调查评价,形成全国水资源基础调查成果。
通知明确了调查的工作目标,即以“三调”和年度 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统一底板,以陆域国土空间范围内 的所有水体(液态水和固态水、淡水和咸水、地表水和 地下水)为调查对象,紧紧围绕“两统一”核心职责, 充分发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势,构建高效、顺畅 的中央、地方联动和部门合作共享工作机制,从自然资 源的角度开展调查,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文明建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基础信息。
《指南》基于对现有政策整合集成,坚持对现行政策不调整、不引申、不扩大或 者缩小解释;涉及对不同文件的整合,充分考虑不同文件的效力级别、政策衔接等因 素作出适用判断。对村庄规划编制规则、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产业项目征收、存量建设 用地认定等文件尚未明确的问题,待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后及时更新《指南》。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出炉
3596起
2023 年 11月22 日 至 23 日,2023 年全国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培训班在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举办。培训班指 出,今年1~10 月,全国共发 生地质灾害 3596 起,造成 74 人死亡失踪。
5
通知明确了调查的主要任务:水域空间调查,调 查全国水域丰水期和枯水期、夏季冰川及常年积雪的范 围、面积等情况;水储存量调查,包括地表液态水储存 量、地表固态水储存量和地下水储存量,开展水下地形 测量;水资源量调查,从水利部门获取地表水资源量数 据,开展地下水资源周期和年度调查评价;水资源质量 调查,调查获取全国地下水、重点地区地表固态水等水 资源的质量;年度变化调查,掌握水资源年度变化情况 并形成年度成果;水资源专题调查评价,围绕水资源与 其他自然资源的相互关系开展专题调查评价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cfff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42.png)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Part Seven
信息化技术将提高土地变更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和遗漏。 信息化技术将促进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利用率。 信息化技术将推动土地变更调查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减少人工干预和重复工作。 信息化技术将促进土地变更调查与其他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如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监测等。
制定依据:根据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 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奖惩内容:包括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奖励应具有激励作用,惩罚应具有警示作用 执行力度:确保奖惩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改进工作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参考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激励员工积极性和责任心 监督与考核结果作为制定政策和规划的参考,促进工作的持续改进
调查数据的准确性要求
数据质量评估和检验的方法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标准流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制度
Part Five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调查工作提 供法律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为调查工作提供经 费保障。
பைடு நூலகம்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 责分工。
数据处理流程: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编辑、整理、分类、编码等 操作,形成标准化的土地调查数据
数据精度要求:根据土地调查的不同分类和精度要求,采用不同的测量 和数据处理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存储和传输:采用统一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格式,确保数据的共享和 交换。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0•【文号】国土资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准确掌握2002年土地利用状况,顺利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及《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和要求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和掌握耕地以及建设用地变化情况为重点。
(一)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转换。
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对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实地调查,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转换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二)掌握2002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对各地类的变化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调绘上图,并量算面积,统计、汇总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已建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县(区),应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数据库。
(三)为保证工作、技术的衔接,今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按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别汇总,两套数据成果一并上报。
为保证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反复调研、试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二、组织和保障(一)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紧,任务新,技术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早落实。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一、引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方式、土地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和变更核定的工作。
为了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规则。
本文将从调查对象、调查程序、调查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调查对象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调查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归属:调查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归属,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个人土地等。
2. 土地使用方式:调查土地的使用方式,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生态用地等。
3.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的利用状况,包括土地的利用类型、利用强度、利用效益等。
三、调查程序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制定调查计划: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要求,制定土地变更调查的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范围、时间等。
2. 调查准备:组织人员,准备调查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包括调查表格、测量仪器等。
3. 实地调查:对选定的调查区域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4. 数据整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分析等。
四、调查方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地测量:通过现场测量和勘察,获取土地面积、边界、形状等相关信息。
2. 文献查阅: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簿册、土地权属证书等进行查阅,获取土地使用权归属等信息。
3. 询问调查:对当事人、相关部门进行询问,获取土地使用方式和利用状况等信息。
4. 影像解译:利用航拍图、卫星影像等进行解译,获取土地利用类型和利用强度等信息。
五、工作要求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具体要求如下:1. 调查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要求。
2. 调查过程应公正、公平,不得有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等行为。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2020年度试用)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2020年度试用)
摘要:
1.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背景和制定机构
2.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3.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实施情况和意义
4.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修订版本
正文: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归口,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起草的一项技术规程。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适用于2020 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土变更调查的目的、任务、工作程序、技术要求、数据处理、成果质量评价等。
其中,国土变更调查是指对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地类、面积、分布等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和变化的监测,以便为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管理、土地保护和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支持。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的实施对于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需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开展国土变更调查,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便为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管理、土地保护和开发等提供基础
数据和决策支持。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会不断修订和完善。
2022 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已经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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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经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工作内容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
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
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工作程序十六、制定工作方案。
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
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
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
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
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
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
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
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
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
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
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
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
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
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
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
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二、实行奖惩制度。
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
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
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调查成果应用。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