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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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处罚规定

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处罚规定

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处罚规定为了切实抓好医院行风建设,树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杜绝收受“红包”的不正之风,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规定。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白求恩精神,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

优良服务、廉洁行医。

二、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受病人及亲属馈赠的“红包”(包括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并应向病人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对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应在五天内上交办公室,统一处理。

三、凡医护人员收受“红包”累计金额在200元以上或暗示病人送“红包”,已经构成事实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给予降职或解聘技术职务一年,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医务人员向病人索要钱物;或因病人不给好处,推诿、拒绝治疗危重病人;或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降职或解聘技术职务两年,直至开除公职。

清洁严重构成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五、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禁止医生接受患者及家属赠礼的规定

关于禁止医生接受患者及家属赠礼的规定

关于禁止医生接受患者及家属赠礼的规定1. 总则为维护医疗行业的公平、公正和职业道德,保障医患关系的纯洁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医生及医疗工作者。

3. 禁止行为医生不得接受患者及家属的任何形式的赠礼,包括但不限于:- 现金、汇票、有价证券等货币形式的礼物;- 物品、礼品卡、消费卡等非货币形式的礼物;- 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性活动;- 其他可能影响医患公正、纯洁的行为。

4.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医生,将面临以下处理措施:- 批评教育:对违规医生进行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 行政处罚:暂停医生执业资格,禁止从事医疗活动;- 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追究违规医生的法律责任;- 医德医风考核:对违规医生进行医德医风考核,影响其职业发展。

5. 豁免情况以下情况,医生接受患者及家属赠礼不受本规定限制:- 患者及家属赠送的鲜花、锦旗等表达对医生辛勤付出的感谢;- 患者及家属赠送的感谢信、表扬信等表达对医生职业道德的认可;- 医生在非工作时间,因紧急情况救治患者而受到的患者及家属的答谢。

6. 宣传与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素养。

同时,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禁止医生接受患者及家属赠礼规定的认识。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档进行修改和完善。

希望这份文档能够为您提供专业、详细的参考。

医生收患者红包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医生收患者红包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医生收患者红包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医生是社会上备受尊敬的职业之一,他们肩负着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医生在工作中可能会涉及不当
行为,比如收取患者红包。

那么,医生收患者红包违反了哪些法律规
定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医务人
员收受患者的财物,索要、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受贿罪,将
受到法律的处罚。

这一法律条款旨在维护医疗行业的公平和正义,保
护患者的利益不受滥用。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处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医务人员接受患者或其家属的财物、礼品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
面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罚。

这表明了国家对医生
收取红包的严格禁止,一经查处将受到相应惩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
不得违反职业操守,收受、索要财物、礼品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

一旦被发现医生收取患者红包的行为,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惩,
甚至可能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

综上所述,医生收取患者红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等多项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破坏了患者
与医生之间的信任关系,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因此,医生应当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为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医生收受红包处理规定

医生收受红包处理规定

医生收受红包处理规定医生为了维护医疗行业的公正、公正和诚信,应该严格遵守收受红包的处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生收受红包处理规定:1.禁止收受红包:医生应明确知道,收受红包是违法行为,是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损害了医生和医院的声誉。

因此,医生应该严禁收受任何形式的红包,包括现金、礼物、旅行和各种待遇。

2.自律:医生应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决抵制红包、回扣等不正当行为。

医生应该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并立即向医院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3.教育和培训:医院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医生进行红包收受的政策、法规和执业规范的培训,增强医生的纪律和职业道德意识。

医生要了解收受红包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认识到收受红包的危害性和不当性。

同时,还应当加强患者教育,告诉患者医生不接受红包,真正保护了患者的利益。

4.加强监督:医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纪律检查机制,定期对医生的执业行为进行评估和审查。

对于发现的违反收受红包的行为,要严厉查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5.加强公开透明: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让患者和社会公众都知道医院的管理规定和医生的行为准则。

同时,要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防止红包对医疗决策的影响。

6.奖惩并存:对于坚决拒收红包、积极维护职业操守的医生,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励医生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素质。

对于违反收受红包规定的医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处,严肃查处,并公布违规医生的名单。

总之,医生收受红包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会严重损害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患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患者权益,各级医院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并坚决执行收受红包的处理规定,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医疗行业的公正、公正和诚信。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我院制定了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为了扩大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费用。

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

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

如有患者或亲友送礼,应当谢绝或退回。

如确需收受的,应当登记并上交医院。

医院将定期公示收到的礼品清单,接受公众监督。

收受红包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医院收红包的规章制度

医院收红包的规章制度

医院收红包的规章制度为了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我院特制定了关于医院收红包的规章制度,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第一条:为避免医务人员接受患者的红包,造成不良影响,我院严格规定,医务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红包或礼金。

一旦发现医务人员接受红包或礼金,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条:患者家属在看望病人时,不得擅自向医务人员送礼物或红包。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能利用患者的感激之情谋取私利。

第三条:医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定期对医务人员的收入来源进行摸底调查,防止患者给予红包或礼金影响医务人员的处置决策。

第四条:医院会定期开展收红包行为的专项清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医院的公信力和声誉。

第五条:医院将对不遵守规章制度收取红包的医务人员进行惩戒,包括扣除工资、停职处理、甚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医院将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价系统,通过患者的反馈意见,监督和约束医务人员的行为,遏制收红包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医院将对涉嫌收红包的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八条:医院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确保医务人员不受外界干扰,专心履行职责。

第九条:医院将加强对收红包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向患者和家属宣传医院不收红包的原则,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医务人员。

第十条:医院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医院收红包问题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以上就是我院关于医院收红包的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不忘初心,勇担使命,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同时,也希望患者和家属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感谢大家的配合和支持!。

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

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保障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加强医院内部管理,特订立此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禁止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受或供应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全部医务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药剂师、医技人员、行政人员等。

3. 禁止行为范围3.1 收受红包和回扣3.1.1 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患者、家属或其他相关方供应的红包、礼品、现金、物品等形式的回扣或私下酬劳。

3.1.2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供应商、代理商、药品公司、器械公司、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供应的红包、礼品、款项等。

3.1.3 医务人员不得变相收受红包和回扣,包含但不限于将相应款项转移到其他个人账户、亲属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隐匿实际收入。

3.2 供应红包和回扣3.2.1 医务人员不得供应红包、礼品、现金、物品等形式的回扣或私下酬劳给患者、家属或其他相关方。

3.2.2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供应红包、礼品、款项等给供应商、代理商、药品公司、器械公司、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

3.2.3 医务人员不得变相供应红包和回扣,包含但不限于通过其他形式供应现金或礼品,或通过其他方式隐匿实际支出。

4. 管理要求4.1 教育和培训4.1.1 医院将定期组织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的教育培训,向全体医务人员普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

4.1.2 新员工入职时,应特别强调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的内容,并要求签署相关承诺书。

4.2 监督检查4.2.1 医院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2.2 监督检查部门将随机抽查医务人员的账目、资产、收支情况,并进行严格审查。

4.2.3 医院将鼓舞患者和家属举报涉及红包和回扣的违规行为,建立举报嘉奖制度,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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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等工作中收受的商业贿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账外或 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二是到相关单位及其 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支付的个人费用;三是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 (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四是在医 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 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五是为医药 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 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的;六 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十四、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查处群众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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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共4页
十一、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或作为“中间人”收受、转 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参照本规定 处理。
十二、医院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门诊、住院患者宣传本 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和患者及亲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十三、医务人员应本院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患者(亲属)的要 求,开展会诊(手术)所获得的劳务费用,不属收受“红包”医 务人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会诊任务,或在本院内部举行 常规会诊,不得向患者收取会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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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纪检监察室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服务对象或 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是住院病人,可以 在出院前退回。未能退回的“红包”和不知情、无法拒绝的回 扣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上交院财务科,并做好“红包”、回扣处 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
七、财务科住院收费处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并 做好“红包”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收到上交的“红包” 后,即出据收据给工作人员;将金额打入该患者住院费用中并 及时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含时间、科室、拒收人姓名、赠送 人姓名、住院号(床号),联系电话、金额、上交方式、汇总登 记等内容。

拒收礼品、“红包”、“回扣”登记制度

拒收礼品、“红包”、“回扣”登记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拒收礼品、“红包”“回扣”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弘扬廉洁行医风尚,现结合医院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严禁医务人员(科室)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红包”、“回扣”等馈赠。

对拒收不成的,要及时上报,并在48小时内上交医院党办作退还等处理。

对住院患者赠送的“红包”,可以住院费的形式直接交到患者帐户,同时上报医院党办登记备案。

二、党办要认真核实拒收人员(科室)上报的情况,做好对上交礼品、“红包”、“回扣”的清查、登记,建立完整的登记档案,并作及时妥善退还等处理。

三、对工作中认真履行服务规范,廉洁自律,主动拒收礼品、“红包”、“回扣”等馈赠的医务人员,除给予公示表扬外,按上缴或拒收“回扣”、“红包”(含礼品折价)的金额给予医德医风考核加分奖励,并记入个人医德档案。

四、对行政职能、后勤科室工作人员拒收礼品、礼金等馈赠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拒收人员为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应同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收受礼品、“红包”、“回扣”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六、如遇特殊情况,请与党办工作人员及时沟通。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

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处(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的举报投诉。

举报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处有诉必查,查实必处。

纪检监察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由纪检监察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处留存。

(二)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四)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延缓职称(职务)晋升或聘任,直至作出解除聘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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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规定
为了切实抓好医院行风建设,树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杜绝收受“红包”的不正之风,根据卫生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白求恩精神,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

优良服务、廉洁行医。

二、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受病人及亲属馈赠的“红包”(包括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并应向病人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对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应在五天内上交监察室,统一处理。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病人“红包”者,一经发现查实,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公开处理。

除追缴“红包”财物款外,并处以物款额10倍的罚款,五年内取消晋升技术职称的资格。

四、凡医护人员收受“红包”累计金额在200元以上或暗示病人送“红包”,已经构成事实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给予降职或解聘技术职务一年,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医务人员向病人索要钱物;或因病人不给好处,推诿、拒绝治疗危重病人;或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降职或解聘技术职务两年,直至开除公职。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院的其他人员收受病人“红包”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

科级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从严处理。

七、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处”。

对查处不力或包庇袒护的,应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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