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管理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3.4.5.三、1.2.3.4.5.1.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二、纳税环节1.2.3.1.2.(三)(一)(二)(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某酒厂主要生产白酒和其他酒,现将白酒和药酒各1斤组装套装,白酒80元/斤,药酒100元/斤,组装套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200元。
答: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2×0.5=41(元)二、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①含消费税而②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一)应税销售行为(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价外费用不包括(1)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购买方(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同增值税)2.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注】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3.包装物的规定:(1)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一起销售→均征收消费税格(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留抵】(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1.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2.卷烟厂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书上小结汇总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书上小结汇总★小结: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小结:账簿的设置管理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要注销:
1.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小结: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
★小结: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小结:欠税、偷税、抗税、骗税的法律责任。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消费税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消费税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消费税0 0(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批发1.生产应税消费品(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提示】应视为“受托方”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注意】所谓“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5%①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②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1】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经济法消费税重点归纳

经济法消费税重点归纳经济法消费税是指国家为调节消费行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征收的一种税收。
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即由生产者或经销商向消费者收取,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下面将重点归纳经济法消费税的主要内容。
一、征税对象1. 豪华消费品:如高档汽车、游艇等。
2. 烟草制品:如香烟、雪茄等。
3. 酒类:如白酒、啤酒等。
4. 高档化妆品:如香水、口红等。
5. 贵金属首饰:如金银首饰等。
6. 通讯设备:如手机、电脑等。
7. 能源产品:如燃料油、液化气等。
8. 奢侈品及服务:如高级餐厅、高级会所等。
二、计税方法1. 按照销售额计算:根据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来计算相应的消费税。
2. 按照数量计算: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数量来计算相应的消费税。
3. 按照固定比例计算:按照固定比例对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进行计算。
三、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豪华消费品、烟草制品、酒类等高档商品的税率较高,而通讯设备、能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的税率较低。
四、征收方式1. 一次性征收:对于一些消费品,如烟草制品等,一次性征收消费税。
2. 分期征收:对于一些大宗消费品,如汽车等,可以分期征收消费税。
3. 按月征收:对于一些服务业企业,如高级餐厅等,按月征收消费税。
五、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指应当依法纳税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不同的情况,纳税义务人可以是生产者或经销商、服务提供者或最终消费者。
最终消费者是最后承担消费税的人员。
六、减免政策为了鼓励某些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发展以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国家会实行相关减免政策。
比如对于某些地区或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或豁免消费税的政策。
综上所述,经济法消费税是一种重要的税种,对于调节消费行为、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计税方法、税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征收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注意减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消费税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产生积极效果。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五十七)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五十七)特殊规定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案例】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3月份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的80%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31.04万元。
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
在本案中,应纳消费税﹦131.04÷(1+17%)×10%﹦11.2(万元)。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题1•不定项选择题(节选)】(2015年)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将2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企业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4万元/辆……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解析】(1)“换投抵”业务,消费税找“最高价”,增值税找“平均价”;(2)应纳消费税=20×16×5%=16(万元);(3)增值税销项税额=20×15×17%=51(万元)。
【例题2•单选题】甲汽车厂将1辆生产成本5万元的自产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同型号小汽车不含增值税的平均售价10万元/辆,不含增值税最高售价12万元/辆。
已知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
甲汽车厂该笔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A.1×5×5%=0.25(万元)B.1×10×5%=0.5(万元)C.1×12×5%=0.6(万元)D.1×5×(1+5%)×5%=0.2625(万元)【答案】C【解析】(1)本题属于“换投抵”业务中的“抵”,消费税应找最高价(12万元/辆)。
经济法基础(消费税法律制度)

4、视同销售
(1)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 送他人的,按同类产品“当月” 送他人的,按同类产品“当月”(或者最近时 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 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材料成本
税税率) 税税率)
(3)进口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 中,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 税方法的有( 税方法的有( )。 A、烟丝 B、卷烟 C、粮食白酒 D、薯类白酒 答案: 答案:BCD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4月销售粮食白 4000斤 取得销售收入14040 14040元 含增值税)。 )。已 酒4000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已 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 0.5元 知粮食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 25%。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该酒厂 25%。该酒厂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2006年 (2006年) B、 A、6229.92 B、5510 D、 C、5000 D、4000 答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消费税的复合计税方式,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消费税的复合计税方式,该酒厂 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4040/( 17%) 25% %)× 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4040/(1+17%)×25% 4000×0.5=5000元 +4000×0.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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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消费税
经济法基础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率
1 .基本规定:
税率形式适用项目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除适用从量计税、复合计税以外的其他项目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题:
【例题1判断题】高档手表采用从量计征方法计缴消费税。
( )
【答案】×
【解析】高档手表采用“从价”计征方法计缴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是( )。
A.汽油
B.香烟
C.啤酒
D.实木地板
【答案】B
【解析】(1)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方法计征;(2)选项AC:从量定额计征;(3)选项D:从价定率计征。
【例题3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的有( )。
A.高档手表
B.烟丝
C.高尔夫球
D.黄酒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
[经济法基础消费税]。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二)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二)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法律制度概述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是一种经历,也是一种体验。
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
中华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精心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税收法律制度概述部分的知识点,你看了吗?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与税法1.税收。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提示1】税收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提示2】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
【提示3】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法。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纳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
1.主体。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提示1】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2】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
2.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内容。
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法要素1.纳税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相关概念】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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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管理消费税征收管理
消费税征收管理
表4-19
【答案】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准予抵扣的数量
2. 准予抵扣的数量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高档香水精生产高档香水,11月份生产销售高档香水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
该公司11月初库存高档
香水精10万元,11月购进高档香水精100万元,11月底库存高档香水精20万元。
已知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00×15%-100×15%=0(万元)
B.100×15%-(10+100-20)×15%=1.5(万元)
C.100×15%-(20-10)×15%=13.5(万元)
D.100×15%=15(万元)
【答案】B
【解析】11月为生产香水领用香水精=10+100-20=9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00×15%-90×15%=1.5(万元)。
第二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提示】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解释】自产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故不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问题。
只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负担了消费税,在连续加工
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又需要征收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1. 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提示1】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其中“酒(除葡萄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和“电池”等6个税目不涉及抵扣的问题。
【提示2】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提示3】只有“税目相同,纳税环节相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实行复合计税
(2)实行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进口卷烟10标准箱,每标准箱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0元。
已知:关税税率为25%,该批卷烟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
在本题中:
【答案与解析】
(1)应缴纳关税=5000×10×25%=12500(元)
(2)消费税
①组成计税价格=(5000×10+12500+150×10)÷(1-36%)=100000(元)
②应缴纳消费税=100000×36%+150×10=37500(元)
(3)应缴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