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粤财法〔2011〕3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国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以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0〕7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三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三批)一、2010年1月1日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广州市黄埔区慈善会2、潮州市枫溪慈善总会3、广州市社会团体发展促进会4、丰顺县慈善会5、潮州慈善总会6、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慈善会7、珠海市禁毒基金会8、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9、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11、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基金会12、肇庆市教育基金会13、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4、深圳市归侨侨眷福利基金会15、广东省大成慈善基金会16、广州市徐灼佳慈善基金会17、广东省民福慈善基金会18、广东省南澳岛扶贫助学基金会19、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广东省盈峰慈善基金会21、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22、陆河县振兴教育基金会23、珠海市扶贫基金会24、广州市新塘群众文化基金会25、广东省明楷慈善基金会26、广东省珠江航运事业发展基金会27、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28、广东省科学探险基金会29、广东省天意莨绸保护基金会30、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31、广东省圣保堂肿瘤慈善基金会33、广东省嘉宝莉助学基金会34、汕尾市扶贫基金会35、广州市平恩慈善基金会36、广东省陆叶慈善基金会37、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8、广东省中庆文体慈善基金会39、广东省青蒿医药科技基金会40、广东省金匙救助基金会41、广东省环球公益基金会42、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二、2011年1月1日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2、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3、东莞市慈善会4、广东南雄珠玑巷后裔联谊会5、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财税〔2018〕1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2月11日。
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09]87号颁布时间:2009-5-31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我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名单(81家单位,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附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第一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第一批)1.广东省扶贫基金会2.广东省国家安全基金会3.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5.广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6.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7.广东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8.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9.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0.揭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1.深圳市新浩爱心基金会12.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1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14.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15.广东省人口基金会16.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基金会17.广州市教育基金会18.广东省禁毒基金会19.广州市公安民警基金会20.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21.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22.佛山市建设文化事业基金会23.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24.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25.广东省教育基金会26.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7.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8.广东省老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金会29.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30.广东省潮剧发展与改革基金会31.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32.广州市时代慈善基金会33.佛山市炽昌慈善基金会34.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35.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3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37.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8.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39.广东省易方达教育基金会40.广东省华美慈善基金会41.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42.广东省潮汕星河奖基金会43.广东省鹏峰慈善基金会44.深圳市人口基金会45.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46.从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47.广东省东风日产阳光关爱基金会48.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49.广东省吴远溪慈善基金会50.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1.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2.龙川县教育发展基金会53.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54.广东省南粤广播电视发展基金会55.江门市五邑侨乡文化基金会56.深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57.深圳市社会福利基金会58.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59.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基金会60.广东省林若熹艺术基金会61.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62.深圳市腾邦慈善基金会63.广东省广东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6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65.广东省慈善总会66.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67.珠海市慈善总会68.湛江市慈善会69.揭阳市觉世慈善福利会70.佛山市顺德区慈善会71.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72.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73.广州市慈善会74.广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75.广州市越秀区慈善会76.佛山市慈善会77.佛山市禅城区慈善会78.汕头慈善总会79.惠州市慈善总会80.肇庆市慈善会81.肇庆市鼎湖区慈善会。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导读】: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
本文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务及会计处理作出简要提示。
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捐赠的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然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123.2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03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ecd5cada38376baf1fae97.png)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颁布时间:2008-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民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
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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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2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2〕37号)2012-6-26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以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0〕7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2012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2012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一、2008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广东省扶贫基金会2.广东省国家安全基金会3.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5.广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6.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7.广东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8.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9.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0.揭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1.深圳市新浩爱心基金会12.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1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14.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15.广东省人口基金会17.广州市教育基金会18.广东省禁毒基金会19.广州市公安民警基金会20.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21.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22.佛山市建设文化事业基金会23.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24.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25.广东省教育基金会26.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7.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8.广东省老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金会29.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30.广东省潮剧发展与改革基金会31.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32.广州市时代慈善基金会33.佛山市炽昌慈善基金会34.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35.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3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37.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8.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39.广东省易方达教育基金会40.广东省华美慈善基金会41.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42.广东省潮汕星河奖基金会43.广东省鹏峰慈善基金会44.深圳市人口基金会45.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46.从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47.广东省东风日产阳光关爱基金会48.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49.广东省吴远溪慈善基金会50.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1.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2.龙川县教育发展基金会53.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54.广东省南粤广播电视发展基金会55.江门市五邑侨乡文化基金会57.深圳市社会福利基金会58.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59.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基金会60.广东省林若熹艺术基金会61.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62.深圳市腾邦慈善基金会63.广东省广东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64.广州市慈善会二、2009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汕头市公益基金会4.汕头市困难职工福利基金会5.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6.广东省老年基金会7.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8.广州市禁毒基金会9.广东省利海绿色基金会10.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11.广东省骏安慈善基金会12.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13.广东省陈绍常慈善基金会14.东莞市金胜教育发展基金会15.广东省达清慈善基金会16.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7.中山市教育基金会18.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9.广东省消防救助基金会20.佛山市金盾救助基金会21.揭阳市志英助学基金会22.广东省顺丰慈善基金会23.广东省隆江慈善基金会24.广东省富迪慈善基金会25.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26.深圳市博时慈善基金会27.广东省春桃慈善基金会28.广东省建滔慈善基金会29.广东省卓越慈善基金会30.广东省钻石世家慈善基金会31.广东省吴小兰慈善基金会32.广东省鹏城拥军优抚基金会33.广东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34.广东省甲中慈善基金会35.广州市羊城志愿服务基金会36.广东省华南师大附中教育基金会37.广东省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38.广东省惠民慈善基金会39.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40.广东省慈善总会41.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42.珠海市慈善总会43.湛江市慈善会44.揭阳市觉世慈善福利会45.佛山市顺德区慈善会46.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47.广州市越秀区慈善会48.佛山市慈善会49.佛山市禅城区慈善会50.汕头慈善总会51.惠州市慈善总会52.肇庆市慈善会53.肇庆市鼎湖区慈善会54.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55.广东省儿童福利会56.广州市荔湾慈善会57.珠海市关爱协会58.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慈善会59.阳江市慈善会60.汕尾市慈善会61.云浮市慈善会62.梅州市慈善会63.江门市慈善会64.江门市新会区慈善会65.汕头市濠江区慈善会66.汕头市濠江区耆康会67.汕头市龙湖区慈善会68.潮安县慈善总会69.饶平县慈善总会70.潮州市爱心福利会70.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72.广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73.中山市慈善总会三、2010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广东省百川慈善基金会3.广东省华光慈善基金会4.珠海市禁毒基金会5.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6.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7.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8.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基金会9.肇庆市教育基金会10.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深圳市归侨侨眷福利基金会12.广东省大成慈善基金会13.广州市徐灼佳慈善基金会14.广东省民福慈善基金会15.广东省南澳岛扶贫助学基金会16.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7.广东省盈峰慈善基金会18.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19.陆河县振兴教育基金会20.珠海市扶贫基金会21.广州市新塘群众文化基金会22.广东省明楷慈善基金会23.广东省珠江航运事业发展基金会24.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25.广东省科学探险基金会26.广东省天意莨绸保护基金会27.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28.广东省圣保堂肿瘤慈善基金会29.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30.广东省嘉宝莉助学基金会31.汕尾市扶贫基金会32.广州市平恩慈善基金会33.广东省陆叶慈善基金会34.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5.广东省中庆文体慈善基金会36.广东省青蒿医药科技基金会37.广东省金匙救助基金会38.广东省环球公益基金会39.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0.广州市黄埔区慈善会41.潮州市枫溪慈善总会42.广州市社会团体发展促进会43.丰顺县慈善会44.潮州慈善总会45.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慈善会四、2011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广东狮子会2.广州市花都区慈善会3.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宋大峰福利会4.潮安县彩塘镇社会治安促进会5.广州市萝岗区慈善会6.增城市慈善会7.鹤山市慈善会8.广东省优秀科技专著出版基金会9.汕尾市教育基金会10.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11.广州市番禺见义勇为基金会12.深圳市绿色基金会13.孙中山基金会14.广州市交通建设管理基金会15.广东省广发证券社会公益基金会16.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17.广东省陈香梅慈善基金会18.广州市广袤园慈善基金会19.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0.广东省夕阳红慈善基金会21.广东省方圆公益基金会22.广东省慈阳慈善基金会23.广东省王素贤教育基金会24.广东省保利地产和谐文化基金会25.广东省刘柏权慈善基金会26.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27.广东省唯品会慈善基金会28.广东省首善文化发展基金会29.广东省海鸥文教基金会30.广东省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31.广东省粤安公共卫生安全事业发展基金会32.广东省怀仁慈善基金会33.高要市教育基金会34.广东省鸿光心脏医疗救助基金会35.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36.广东省卓如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37.广东省陈德良慈善基金会38.广东省凯业慈善基金会39.广东省南方基金慈善基金会40.广东省国际生命科学基金会41.广东省真爱慈善基金会42.广东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3.广东省执信教育发展基金会44.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5.广东省岭南教育慈善基金会46.广东省福德慈善基金会47.普宁市新坛慈善基金会48.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49.广东省金东海公益基金会50.广东省广州交响乐团艺术发展基金会51.广东省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52.广东省君华公益基金会53.广东省长锦慈善基金会54.广东省广州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55.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6.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57.广州市石溪劬劳福利基金会58.广东省顺商慈善基金会59.广东省华商慈善基金会60.广东省依依关爱儿童基金会61.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62.江门市蓬江区慈善会63.东莞市慈善会64.广东南雄珠玑巷后裔联谊会65.佛山市高明区慈善会五、2012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潮州集德福利会2.河源市慈善总会3.汕头市濠江区石街道珠浦社区慈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