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各个税种纳税义务时间
房地产各个税种纳税义务时间

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确定;1、先开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2、转让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的当天;(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21)书面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产生日期;2(2)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日;2(3)房开企业在开盘前收取的诚意金、订金未签订合同,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业务,在其他应付款核算;2(4)销售的期房在未完工期间,尚未移交给购房者,所以未产生增值税真正纳税业务;(增值税纳税业务确认总结:转让开发产品并收到款项产生真正的纳税义务;)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纳税时间对于现房销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对于期房销售二者存在差异,预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 :开发的产品完工并移交时税法上确认收入:无论产品是否完工,签订了销售或者预售合同并取得款项,确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负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1、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到款项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款项和日期分期确认收入;3、按揭销售,按合同约定,首付款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按揭款按贷款办理转账日确认收入实现;委托销售方式的 ;,4(1)支付手续费方式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4(2)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期确认收入(买断价格或者销售合同价格:)4(3)保底价销售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确认收入;(合同价格或者保底价格 +分成)4(4)包销方式销售:包销期内按上述1-3 方式,包销期外按包销价格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作者:李延勇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甲房地产以下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按揭贷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预计2017年底交房。
2015年6月25日签订销售合同,同时收到首付款450万元;当月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获得按揭贷款金额为900万元,该按揭款于2015年7月10日划入房地产公司账户;2015年6月26日向王女士收取购房方诚意金20000元,7月5日与王女士正式签订销售合同。
1、首付款:
于6月25日收到,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6月25日。
2、按揭贷款:
对于销售期房的,在未实际交房之前,收取的所有款项都应该视为预收款项。
应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案中按揭贷款部分于7月10日收到,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7月10日。
3、诚意金:
原则上,虽然于6月26日收到,但是,此时没有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销售行为还没有发生,取得的款项还不能视为销售不动产收入,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处理;但是,7月5日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后,即应将其视为预收账款处理。
因此预售的订金20000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7月5日。
房开企业销售及出租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开企业销售及出租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房屋销售收入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的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应到房屋销售这项应税行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把握两点:一是发生应税行为,对于销售不动产这个行为来说,有三种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发生了应税行为,一是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了交付房屋;二是实际交房;三是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
这三个时间点,哪个最先实现,则可以认定为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
二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
收讫销售款项很好理解,即买房人支付了购房款。
在买房人未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情况下,由于不动产销售一般都会签订书面合同,就需要根据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来界定售房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同时满足条件一和条件二的情况下,售房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都只需要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当然,若在这之前开具了正式的销售发票,那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前,按照相应的预征率进行预缴,待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对项目已售部分的土地增值税进行多退少补。
对于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售出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购房合同备案后__契税

一、契税缴纳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购房合同备案后,契税的缴纳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1. 商品房契税:在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后90日内缴纳。
具体缴纳时间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二手房契税:在买卖双方前往房产局过户之前,需要将契税缴清。
3. 首套房契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4. 二套房契税: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二、契税缴纳流程1. 准备材料: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
2. 办理契税申报:携带上述材料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 缴纳契税: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契税。
4. 获取契税完税证明:缴纳契税后,领取契税完税证明。
三、未按时缴纳契税的后果1. 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购房合同备案后,契税缴纳的注意事项1. 确保购房合同备案成功,以便按时缴纳契税。
2. 了解当地契税政策,确保按时缴纳。
3. 如有疑问,可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
总之,购房合同备案后,契税的缴纳是购房者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
了解契税缴纳时间、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助于确保购房过程的顺利进行。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

房地产开发税费一览表(详解房地产涉及的12个税种)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契税(一)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市场价格或差额,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三)税率:3%—5%(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三)适用税额:大城市1.5-30 元,中等城市1.2-24 元,小城市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元;(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土地后次月;(五)涉税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
三、耕地占用税(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计税依据:占用的耕地面积(三)适用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 元;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30 元;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25 元;(三)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四、印花税(一)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二)应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三)房地产涉及的印花税:取得土地和销售阶段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注册资本等;(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五、增值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三)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产税是一种与房屋产权有关的税收,用于对房屋产权实施税收调节和收入分配的一种税种。
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的,但通常是按年进行缴纳。
以下是房产税缴纳时间的一般规定:
1. 缴纳时间:房产税的缴纳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31日前,属于年度缴纳。
2. 缴纳方式:房产税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方式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方式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3. 缴纳地点:房产税可以在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地点也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4. 违约罚款:对于未按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按逾期天数和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缴纳房产税之前,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房产税缴纳通知,确保及时了解最新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此外,纳税人应按时缴纳房产税,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纠纷发生。
总之,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每年的3月31日前,纳税人应按
时缴纳,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专业律师、税务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士。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之一。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部分,纳税义务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及开票方面常常存在一些疑问和困惑。
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
首先,我们来讨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每月确定的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缴纳时间计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纳税义务发生的主要时间节点包括取得预售许可证和取得售房资格。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视为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此时企业需要按照预售许可证规定的税率和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与缴税。
预售许可证颁发后,纳税义务即发生成为企业的责任,企业需要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另外,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售房资格时,即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房产权证,企业同样需要按照相关税务规定的时间节点申报和缴纳税款。
售房资格的取得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入了售房阶段,使得企业的纳税义务进一步扩大和增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售房资格后,应当尽快按照法定的申报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准确把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纳税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纳税义务能够在合适的时点得到履行,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争议和风险。
其次,让我们来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票方面遇到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需要开具发票,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开票的方式及其规定也相对较为复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印发〈房地产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0〕75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一般采用预缴税款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锦你知道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吗?你对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吗?以下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欢迎大家分享。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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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确定;
1、先开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2、转让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的当天;(过程中或者
完成后收到款项)
2(1)书面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产生日期;2(2)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日;
2(3)房开企业在开盘前收取的诚意金、订金未签订合同,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业务,在其他应付款核算;2(4)销售的期房在未完工期间,尚未移交给购房者,所以未产生增值税真正纳税业务;
(增值税纳税业务确认总结:转让开发产品并收到款项产生真正的纳税义务;)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纳税时间
对于现房销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
对于期房销售二者存在差异,预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
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开发的产品完工并移交时
税法上确认收入:无论产品是否完工,签订了销售或者预售合同并取得款项,确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负
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1、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到款项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款项和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3、按揭销售,按合同约定,首付款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按揭款按贷款办理转账日确认收入实现;
委托销售方式的;,
4(1)支付手续费方式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
4(2)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期确认收入(买断价格或者销售合同价格:)
4(3)保底价销售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确认收入;(合同价格或者保底价格+分成)
4(4)包销方式销售:包销期内按上述1-3方式,包销期外按包销价格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
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
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完工条件的确认是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