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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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申诉流程

高院申诉流程

高院申诉流程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高院申诉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递交申诉书,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书
面申诉书,并按规定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请求和证据等内容。

申诉书要求简明扼要,重
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出现无关内容。

2. 受理审查,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诉书后,将进行受理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材料和
证据、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如果申诉符合受理条件,高院
将受理申诉并组织审查。

3. 审查裁定,高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作出裁定决定。

裁定可以是驳回申诉、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等。

裁定是高院对申诉案
件进行初步审查后的决定,对案件的后续处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4. 审理程序,如果高院裁定受理申诉并组织审理,将进入审理
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高院将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形成。

5. 审判结果,最终,高院将作出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变更原判或者撤销原判等。

高院的裁判结果是对一审法院判决的审查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高院申诉流程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时的救济途径,通过书面申诉、受理审查、审查裁定、审理程序和最终裁判结果等环节,实现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裁定。

希望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流程

再审申请流程

再审申请流程再审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

再审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法院的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再审申请的流程。

再审申请的条件:再审申请必须符合再审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申请的条件包括: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来的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违法、事实不清等。

申请人必须充分了解再审条件,确保自己的案件符合再审条件。

再审申请的程序:再审申请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递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准备好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法院。

再审申请书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

2.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受理再审申请,并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证据。

3.再审案件审理: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4.再审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会作出再审裁定。

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如果再审申请获准,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再审申请的流程虽然复杂,但只有经过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才能获得公正的审理结果。

因此,当事人在递交再审申请前,务必仔细了解再审条件和程序,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确保再审申请的顺利进行。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请律师代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流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确保再审申请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理结果的达成。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再审申请流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和帮助。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完整流程图(司考重难点必备)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完整流程图(司考重难点必备)

最高人民检察 院对各级法院 的生效文书; 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法院
的生效裁决
当事人申请检察 建议或抗诉的程 序
【1)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2 )人民法院逾期 未对再审申请作
出裁定3)再审 判决裁定有明显 错误】
抗诉途径:向 (抗诉检察院 的)同级人民
法院提起。
检察建议途径 :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检察 建议,并报上 级人民检察院
再审程序
法院启动
当事人申请
检察院启动
各级人民法 院院长对本 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
、调解书
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 定本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 书; 最高人民法 院对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
提审
不得申请再审: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处理的再审; 未处理的,另行起诉 (2)再审维持的案件 (3)非讼程序 (4)重复申请: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 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检察院直接提 起的,法院应 当受理;基于 当事人申请提 起的抗诉或检 察建议,法院 要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后才
受理。
基于检察建议 再审,无需通 知检察院派员 出庭。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抗 诉案件,同级 人民检察院或 者提出抗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
当派员出庭。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 审理; 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 民法院再审
生效之日起或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六个月内 【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均无时间限 制
合议庭审查再审申请书 等材料、调阅原卷 宗、视情况询问当事人。 自收申请书起三个月内 审查,符合规定,裁 定再审;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有例外) 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申 请

再审流程怎么走

再审流程怎么走

再审流程怎么走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重新审判的一项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分为民事再审和刑事再审两种,本文重点介绍民事再审程序。

1.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时,申请再审是合理的。

这种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

2.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再审程序并不是简单地重复审理原案,而是要求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对原判作出重大影响,并且原判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那么可以视为再审的条件之一3.原判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有重大错误,必须纠正的原判的错误必须属于重大的错误,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只有当这种错误被视为必须纠正的错误时,申请再审才有合法性。

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相对于一审和二审程序来说较为简洁,但也有一定的规范性。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要书面形式提出,并且需要指明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主文、理由,以及申请再审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上一级法院,并且办理相关手续,通常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

2.上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会对申请再审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再审的条件进行核实和审查。

如果思据不足或者不符合再审条件,上级法院可以拒绝受理申请。

3.上级法院决定上级法院在审查完申请材料之后,会作出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请。

如果受理再审申请,上级法院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4.再审合议庭审理再审合议庭由院长、审判官和陪审员组成,根据申请再审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审理。

再审合议庭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并且可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5.再审判决再审合议庭审理完毕之后,会作出再审判决,并且宣布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再审裁定与原判决有冲突,那么再审裁定将作为最终的有效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因法定事由,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制度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阐述。

二、再审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再审适用于以下情况:(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不适用再审的情况(1)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已经履行完毕,且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的;(3)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再审的情形。

三、再审的程序1. 再审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3)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材料。

2. 审查与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再审审理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4. 再审判决、裁定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作出。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分为自愿民事再审和强制民事再审两种。

1、自愿民事再审自愿民事再审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再审的情况。

自愿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提出与原审判决无关的新的诉讼请求;(2)再审申请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再审申请书必须包括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再审请求的具体事由、证据和理由等。

2、强制民事再审强制民事再审是指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过诉讼监督程序,发现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诉讼裁判有重大影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强制再审。

二、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分析民事再审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是一项诉讼义务。

因此,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

对于自愿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对于强制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下面是具体的审查标准:1、事实审查标准民事再审中,对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不能重新审查已经在原审中充分争议和查明的事实;(2)不能事实上否认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3)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充分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质量。

民事法律案件审理程序(3篇)

民事法律案件审理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件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法定步骤和规则。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法律案件审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起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庭审、判决、执行等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法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起诉1. 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起诉方式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也可以口头起诉。

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起诉的内容。

三、受理1. 受理条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 受理期限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立案1. 立案条件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起诉条件;(2)被告在境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3)有明确的被告;(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立案期限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五、调查取证1. 调查取证的目的调查取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调查、鉴定等活动。

2. 调查取证的方式(1)询问当事人、证人;(2)勘验、鉴定;(3)调查取证机关依法进行调查;(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六、庭审1. 庭审准备(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向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诉讼文书;(2)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庭审。

2. 庭审程序(1)审判人员宣布开庭;(2)核对当事人;(3)宣读法庭规则;(4)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5)法庭辩论;(6)当事人陈述;(7)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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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
程序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皖高法[2003]173号
(2003年6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遵循依法纠错原则,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当事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自愿处分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再审诉讼。

第三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
(三)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其他当事人有异议的;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事实问题抗诉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
(二)仅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再审的;
(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
(四)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再审的;
(五)有其他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各方当事人;
(二)受理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三)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告之提供证据目录。

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需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
(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鉴定人员等;
(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法庭调查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请求和理由,再由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
(二)先由申请再审人举证并经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再由对方当事人举证并由申请再审人质证;
(三)当事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但无新的证据的,可根据案卷证据进行说明。

需要重新质证的,由当事人宣读或出示;
(四)案件的同一事实,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再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

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
(五)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逐项举证、质证或一并举证、质证;
(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第八条法庭辩论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先由申请再审人发表辩论意见,再由对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未被认定的事实,审判长应予制止;
(三)出庭检察人员不参加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不发表意见;
(五)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应作简要总结。

第九条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审期间即已客观存在;
(二)原审未收集非因当事人的过错;
(三)当事人在原审无法知道,或不能持有,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
(四)与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关联。

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要附有新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新的证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法庭辩论开始后不再接
纳新的证据。

第十条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于庭前提出申请。

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审查发现原鉴定存在程序、主体资格不合法或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形,应当准许。

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合议庭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并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间内提供。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已经原审质证无争议的证据,再审时无须质证。

未经原审或再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一)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或被视为撤回再审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的;
(三)再审申请人系自然人,在再审过程中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四)再审申请人系法人,在再审过程中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第十五条民事再审案件,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正确的,应不予调解,作出维持生效裁判的再审裁决。

第十六条原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改判:
(一)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且裁判结果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二)案由确定有误但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三)主次责任确定正确但具体责任分担比例有争议的;
(四)认识不一致且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
(五)错引、漏引法条但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六)裁判文书其他方面存在瑕疵但主文基本正确的;
(七)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八)审判程序有瑕疵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的;
(九)丧失了改判条件或改判价值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受理:
(一)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
(二)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裁判,移送管辖:
(一)违反一般管辖规定且案件实体处理错误的;
(二)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审理案件的。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一)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
(二)必须经过前置程序而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起诉的;
(三)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第二十条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再审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一)违反法定程序引起再审的;
(二)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有遗漏裁判的。

第二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依职权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不得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的案件、再审上诉案件,一般不应发回重审。

第二十二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原承办人或合议庭交换意见。

经审查认为应当再审改判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报告中,应当注明原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和意见。

再审维持或改判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应及时向本院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在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作简要总结后作出宣判,并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制作裁判文书送达。

不当庭宣判的,承办人应根据合议庭决议写
出案件审理报告。

如果合议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将合议庭决议意见和不同意见分别写出。

第二十五条民事再审案件,由再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判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再审改判的,对原审诉讼费的负担也应作出相应的裁决。

第二十六条再审案件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和要求书写,在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决主文等方面,应当全面、正确执行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派员出庭的,出庭检察人员在宣读抗诉书后,可以申请退庭。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应当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本意见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
事再审案件。

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除有特殊规定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本院以前有关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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