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和创新业板招股书内容和格式准则区别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100万元。
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的风险。
板
系统的累积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关规定。
主板、创业板的相关分析

一般要求
高管与实 际控制人
公司管理
主营业务
盈利要求
一、主板与创业板的发行条件比较(续) 主板与创业板的发行条件比较(
主板 现金流量 股本要求 公众持股 无形资产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 或 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前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 前 最低25%;总股本4亿元以上的,最低10%。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和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 竞争优势(请参考“两高五新”)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须在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继续聘 用保荐人,保荐人以顾问的身份协助上市公司遵守上 市规则。 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只能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须在上市后至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继续聘 用保荐人,保荐人以顾问的身份协助上市公司遵守上 市规则。 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 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要求股份公司连续运行三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公司成立 之日起计算。 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后 最低25%;总股本4亿元以上的,最低10%。 创业板
第二章--第十 一节 募集资金 的运用
二、创业板的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续3) 创业板的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章节 第二章--第十二 节 未来发展与 规划 具体内容 有关业务发展目标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未来发展与规则”一节中。 有关业务发展目标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未来发展与规则”一节中。主要内容包括: ①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说明发行人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 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 ②发行人应当结合募集资金运用,审慎分析说明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及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 况,具体分析说明可能涉及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现有产品或服务升级、进行技术开发 和持续创新、加强管理和技术团队建设、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等情况。 ③发行人应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持续公告规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情况。 ④ 发行人披露的规划、目标、措施以及相应的分析,应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相关内容相衔接。
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1号与28号比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一百三十九条发行人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1、发行人的设立方式;2、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2、以表格方式披露下述人员的持股数量及比例:(1)发起人;(2)前十名股东;(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并注明标识及其含义;(5)外资股股东。
3、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所需主要原材料、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对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重要特许权利等,应明确披露这些权利的使用及权属情况。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有关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并以表格形式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图表形式披露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兼职情况、薪酬情况以及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九)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主要包括:1、发行人运行三年以上的,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运行不足三年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利润表以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发行人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的,仅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即可。
2、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及金额,计算最近三年及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
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对比

主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对比一、概述主板招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展示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风险因素的重要文件,也是监管机构审核上市公司资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与创业板、科创板等其他板块的招股说明书相比,主板招股说明书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
本文将对比分析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不同板块招股说明书的异同,以便更好地理解不同板块的招股说明书在编制方面的差异。
二、格式差异1.封面与目录:主板招股说明书通常包含封面、目录、重要提示、董事会报告等章节,其中目录是必不可少的部分。
创业板和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也包含封面、目录、发行情况、董事会报告等章节,但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增加了股东大会报告章节。
2.重要提示:主板招股说明书的重要提示部分强调了公司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原则,并强调投资者需自行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
创业板和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也强调了公司的合法性、真实性,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提示等内容。
3.财务数据:主板招股说明书要求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而创业板和科创板则要求提供简化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以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内容差异1.发行方式:主板招股说明书通常采用公开增发、非公开增发等发行方式,而创业板和科创板则增加了定向增发方式。
此外,科创板还采用了战略配售方式,针对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2.行业风险: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通常会披露所处行业的风险因素,如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
而科创板则更加注重科技创新风险、技术迭代风险等风险因素的披露。
3.投资者权益保护:主板和科创板都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纠纷解决机制等。
而创业板则增加了股东回售条款等内容,以保护投资者在市场波动时的权益。
四、要求差异1.监管机构:主板属于证监会监管板块,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
创业板和科创板则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监管板块,要求在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主板和创业板招股书内容和格式准则区别

主板和创业板招股书内容和格式准则区别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二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第七节备查文件第四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第十一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节有关声明第十五节附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创业板与主板IPO之比较

创业板与主板IPO上市之比较
企业上市的话是在主板,但是,随着近些年的经济发展需要,并逐步有了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市场,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创业板IPO上市的基本要求,政策依据是最初于2014年中国证监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在2015年12月30日由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修正完善。
那么,创业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是什么?以图表为例您介绍如下:。
最新创业板规则与主板规则比较

创业板规则与主板规
则比较
创业板规则与主板规则比较
说明:
本表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在32个方面作以比较并说明,在表中的比较部分均以两个规则的完整条文列出,以便直接并且明了地看出两个规则的不同之处。
两个规则的章节标题及其安排并不完全一致,这点在“名称”一列中有所表明,本表收录的条文在“名称”一栏中注明了该条文在哪一章节标题之下,两个规则按表先后顺序以“/”隔开。
“§”即法律条文中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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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区别最新总结

主板(沪、深)、中小板、创业板区别总结一、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构架我国资本市场体系构架可分为四个层次:1、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
2、中小企业板。
于 2005 年5 月设立,该板块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截至2009年10月23日,已有300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
3、2009年10月30日挂牌交易的创业板。
首批挂牌28家企业,创业板的服务对象是广大进入成长期的早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突出“创新”与“成长”的特点,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经营模式新、高成长的企业。
而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现在和主板一样,主要服务对象是进入成长期的后期阶段,比较成熟的、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并且这些企业所在行业较成熟。
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由中国证业协会于2001年设立,此后该系统承担了退市公司股票的流通转让功能,2006 年1月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开始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该系统的功能得到拓展,现主要为退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关村高新园区股份公司等提供报价转让服务。
主板主要面向经营相对稳定、盈利能力较强的大型成熟企业;中小板主要面向进入成熟期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创业板主要面向尚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因此,在上市条件上主要反映为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指标要求没有主板多,以及同一指标下的定量标准也较低,但创业板更加注重盈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1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企业不管是在中国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都需要同样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只是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上有所区别,这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同的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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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和创业板招股书内容和格式准则区别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二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第七节备查文件第四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第十一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二节未来发展与规划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节有关声明第十五节附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第九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第十条招股说明书还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二)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时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十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第十二条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并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xxxx.xxx)和公司网站(www.xxxx.xxx),并置备于本公司、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载有下列内容:(一)发行股票的类型;(二)发行股数;(三)每股面值;(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四)每股发行价;(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六)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七)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八)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十)承销方式;(十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十二)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发行人;(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资产评估机构;(六)股票登记机构;(七)收款银行;(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一)询价推介时间;(二)定价公告刊登日期;(三)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四)股票上市日期。
(三)法定代表人;(四)成立日期;(五)住所和邮政编码;(六)电话、传真号码;(七)互联网网址;(八)电子信箱;(九)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股票种类;(二)每股面值;(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四)每股发行价格;(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六)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七)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八)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十)承销方式;(十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十二)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二)律师事务所;(三)会计师事务所;(四)资产评估机构;(五)股票登记机构;(六)收款银行;(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