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100万元。
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的风险。
板
系统的累积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关规定。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实用制度对比(最新、最全)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实用制度对比(最新、最全)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条件对比市场制度全国股转系统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上市主体资格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以公开发行股票以公开发行股东数要求可超过200人不少于200人不少于200人存续时间存续满两年存续满三年存续满三年盈利指标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累计不少于一千万;或近一年净利不少于五百万,营收不少于五千万,近两年营收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近三个会计年净利润为正,累计超三千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失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现金流要求无无近三个会计年现金流累计超五千万;或近三个会计年营收超三亿。
净资产要求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股本总额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伍仟万元其他条件主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会计年。
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
从以上对比中可以看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条件非常宽松,没有财务和规模条件,要求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而非盈利能力。
但新三板要求主办券商推荐和终身督导制,相比主板的两年和创业板的三年,主办券商能够长期对新三板公司进行监督,促进挂牌企业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
在近期举办的一个金融论坛上,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中国证监会有意在新三板市场上做一些监管方面的探索,比如注册制的探索。
由此可见,新三板很可能成为下一步股市改革的实验田。
交易制度对比:新三板不设涨跌幅制度全国股转系统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大股东交易限制在挂牌前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禁,每批解禁数量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7、股东权益(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且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8、审计意见(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1)连续4个月未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4、公司日常经营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条,上海四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上市公司的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交所、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差异比较

上交所、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差异比较主板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比较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差异比较主板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比较(三)上市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九)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深交所主板、上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募投规定差异比较xls

订新协议。
议,终止之日起1月内签订新协议。
1、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专户;2、上市公司1 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1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3、 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4、如果商业银行三次 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可终止协 议,终止之日起1月内签订新协议。5、保荐机 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 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未 披露预先投入金额,会所专审+保+董事会审议, 置换后2 内报&告】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募投项目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调整
置换预先投入资 金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de差异比较

所提出股票上市申 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 书;
(二)中国证监 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 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公司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经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财务会计报 告; (七)首次公开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 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登记公司”)托 管的证明文件; (八)首次公开 发行结束后,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1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 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经营机构。
创业板没有关于推荐股票恢复 上市的保荐人的要求。
4.2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 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 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 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 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 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 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 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 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 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 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 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 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本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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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早建立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
中国三大股票交易所之一、其主要板块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这些
板块的运作规范在许多方面都有一些不同,下面将逐条对比这些规范。
1.上市条件:
-主板:主板上市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规模和质量要求,包括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市值要求等。
-中小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需要符合相对较低的财务指标要求,适合
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
-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发展潜力,适合
具备高科技或高成长性的企业。
2.上市流程:
-主板:主板上市需要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经过深交所审核和反馈,然后进行证监会审核和批准。
-中小板:中小板上市流程相对简洁,审核和批准流程比主板要快。
-创业板:创业板上市流程相对灵活,审核和批准时间更短。
3.信息披露:
-主板:主板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公开披露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中小板:中小板公司也需要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但相对于主板要
求更灵活一些。
-创业板:创业板公司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灵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披露信息。
4.交易规则:
-主板:主板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相对较为严格,包括涨跌幅限制、停
牌规则等。
-中小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相对灵活,具有更大的涨跌幅限
制和停牌灵活性。
-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非常灵活,具有更大的涨跌幅
限制和停牌灵活性。
5.市场风险防范:
-主板:主板上市公司要求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和合规性,有更为严格
的监管规则。
-中小板:中小板公司相对较为注重企业成长性和市场发展,对风险
要求相对较低。
-创业板:创业板公司具有较高的创新风险,但对于市场风险要求也
相对较低。
总体来说,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在上市条件、上市流程、信
息披露、交易规则和市场风险防范等方面都有一些不同。
主板相对较为严格,适合规模较大、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中小板相对较灵活,适合成长性
较强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则更注重创新风险,适合高科技或高成长性企业。
不同的板块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和适合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