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行绩效工资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问题
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分析与筹划

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分析与筹划高校教师作为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越来越多的高校教师开始关注自己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情况,并希望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本文将对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筹划建议。
我们需要了解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来源。
一般来说,高校教职工的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励性收入、补贴津贴等。
这些收入项目的纳税政策不尽相同,需要逐一进行分析。
在纳税政策方面,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高校教职工的薪金所得纳税采用综合计税方法,即将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汇总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操作上,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工资薪金所得逐月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
高校教职工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时进行减免、减除、扣除等操作,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尽管如此,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仍然较重。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房价、物价的不断上涨,高校教职工的生活成本逐渐升高,税收压力也在增大。
需要对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进行合理筹划,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对于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问题,如何进行合理的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提出一些筹划建议,供高校教职工参考。
1. 合理利用减免、减除、扣除等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校教职工可以通过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进行税前扣除。
高校教职工可以合理规划自己的家庭状况和支出情况,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2. 合理安排收入结构。
高校教职工可以在获得奖励性收入时,通过财政年度的合理安排,使得奖励性收入分摊到多个年度,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3. 合理选择个税计算方法。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新税法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了一定影响。
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提高,同时调整了税率结构,使得绝大部分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
新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这意味着高校教职工的收入达到5000元以下时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收入较低的教职工来说,这无疑降低了税负,增加了实际收入。
新税法取消了老年人专项附加扣除。
这对于大部分高校教职工而言,影响不大,因为他们大多数还未达到退休年龄。
对于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教职工来说,取消老年人专项附加扣除将导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
新税法调整了税率结构。
根据新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七个档次,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相较于旧税法,税率结构发生了变化。
对于高收入的教职工来说,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因为最高税率从35%调整为45%。
对于大部分高校教职工来说,个人所得税负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
在新税法下,高校教职工可以进行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以合理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一种有效的筹划方式是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额。
可以合理利用子女教育支出抵扣政策、住房贷款利息抵扣政策等。
还可以通过合理的工资薪酬筹划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比如将一部分收入转化为非工资所得等。
新税法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产生了一定影响。
起征点的提高、税率结构的调整等政策对大部分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减轻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消老年人专项附加扣除和最高税率的增加,对部分高收入和已退休教职工的税负有一定影响。
高校教职工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工资薪酬筹划,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新个税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新个税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新个税政策已经实施,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高校教职工作为知识分子群体,对其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新个税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影响因素和筹划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新个税政策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并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
在新个税政策下,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新个税政策规定了相应的税率和起征点,并对一些特定的收入进行了优惠和减免。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高校教职工在新个税政策下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按照新个税法的规定,高校教职工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等)超过5000元即应纳税。
新个税政策还对高校教职工的子女教育支出进行了一定的扣除优惠。
对于高校教职工的公益捐赠行为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影响因素分析1. 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与收入水平挂钩的,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对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度具有直接的影响。
收入水平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缴纳额度也就相应增加。
2. 福利政策高校教职工享受到的各种福利政策也会对其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
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都将影响高校教职工的综合所得水平,从而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度。
3. 家庭状况家庭状况也是影响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因素之一。
有配偶或子女的高校教职工在新个税政策下能享受到一定的家庭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个人所得税的压力。
4. 补贴福利高校教职工可能会获得一些额外的补贴和福利,例如科研项目经费、学术会议津贴等,这些额外收入也将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以上因素都会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和管理。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建议1. 合理安排收入高校教职工在工资薪金等收入方面可以适度调整,避免集中在某个月份或某项额外收入上,以平稳收入水平,减轻个人所得税的压力。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税法正式实施,税收筹划对于高校教职工来说变得更加重要。
新税法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起征点将提高至每年6万元,同时调整了税率档次和适用的方法,对于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产生直接影响。
本文旨在为高校教职工提供一些税收筹划的建议,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支付,并提高税后收入。
1. 合理安排收入结构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提成、劳务报酬、稿费等。
在新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税率将根据收入额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合理安排收入结构可以帮助教职工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一方面,尽量将工资、奖金等稳定收入与稿费、劳务报酬等不稳定收入相结合,控制稳定收入在税率档次内的占比,避免收入过高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可以延迟到下一年的收入,如年终奖金、教育培训津贴等,可以采取推迟支付、推迟领取的方式,将收入分摊到两年中,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
2. 合理选择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新税法中,扣除项目也发生了较大变动。
新税法新增了普通抵扣项目和专项扣除项目,取代了原来的各类专项附加扣除和特定扣除。
选择合理的扣除项目也可以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很大的影响。
普通抵扣项目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可以适当选择,较为灵活。
专项扣除项目则是针对具体的支出进行扣除,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住房租金等。
高校教职工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扣除项目,以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 慎重选择税前福利高校教职工的福利较为丰富,包括教育培训津贴、职务津贴、科研课题经费、会议差旅费等。
在选择税前福利时,需要慎重考虑其是否与个人所得税有关。
对于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福利,如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企业年金等,可以选择领取,与个人所得税无关;对于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福利,如教育培训津贴、职务津贴等,需要慎重考虑是否值得领取。
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分析与筹划

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分析与筹划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也逐渐增加,纳税问题也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筹划措施。
目前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主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计征个税。
根据当前的个税法规定,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税率从3%逐步上升到45%。
这意味着高校教职工的纳税负担相对较重。
目前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个税法规定,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一些税前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高校教职工还可以通过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
当前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水平与纳税额并不成正比。
由于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水平普遍较高,导致他们的纳税额相对较高,这给教职工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
高校教职工对个人所得税政策了解不够充分,导致许多教职工没有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为了合理规划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教育高校教职工增强个人所得税知识。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推送相关政策等方式,帮助教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操作方式。
建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规划咨询机构。
这样可以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教职工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减轻纳税负担。
政府还可以出台一些针对高校教职工的个税优惠政策,如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提高起征点等,从而减轻教职工的纳税压力。
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和筹划。
通过加强教育、建立咨询机构和出台优惠政策等措施,可以合理规划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随着新税法的实施,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在新税法下,高校教职工需要更加关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税收规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合法避税。
本文将结合新税法的具体内容,探讨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1.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新税法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这对高校教职工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更多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少了税负。
高校教职工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来源,使得自己的收入尽量可以符合起征点以下,减少纳税额。
2.更加细化的税率新税法将原有的7个税率调整为7个档次,将原来的个税标准修订为“11,000元以下3%、11,000-25,000元3-10%、25,000-35,000元10-20%、35,000-55,000元20-25%、55,000-80,000元25-30%、80,000-85,000元30-35%、85,000元以上35-45%”,这对高收入的高校教职工来说会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在新税法下,高收入的高校教职工需要更加注重税收筹划,寻找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纳税额。
1.加强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高校教职工需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及时调整个人财务规划,尽量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减少纳税额。
2.合理安排收入来源3.合理合法避税高校教职工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包括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进行适当的扣除。
4.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递延型优惠产品高校教职工可以通过购买递延型个人所得税优惠产品,如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子女教育保险等,可以在税前购买,减少纳税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合理分配家庭成员的收入对于有家庭的高校教职工来说,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家庭成员的收入,使得家庭收入尽量均衡,减少家庭的整体纳税额。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引言: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新修订,新税法对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本文将对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总结,旨在帮助广大高校教职工更好地理解并合理利用新税法,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个人收入。
正文:一、起征点的提高新税法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相较于之前的3500元/月有了显著的提升。
高校教职工可以通过加班费、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方式,将个人所得税基数降至起征点以下,从而达到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目的。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新税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并对医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提高。
高校教职工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合理使用专项附加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支出。
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个人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税前扣除。
高校教职工可以咨询所属高校人事部门,了解个人缴费的具体标准和扣除方式,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筹划。
四、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新税法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并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高校教职工可以通过购买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注意产品的保障期限、保险金额和费率等因素,并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五、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对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高校教职工如果兼职从事其他工作,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合规的途径取得劳务报酬,享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确保兼职工作的合规性,并按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论: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需要教职工们对个税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筹划方案。
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分析与筹划
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分析与筹划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高校教职工作为国家的中坚力量,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对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筹划建议。
1.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政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稿酬、劳务报酬等所得。
根据该法律,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依次递减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等级,从3%到45%不等。
我国还对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享有一定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
2.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校教职工的影响现行的税收政策对高校教职工的影响较大。
当前税收政策对高校教职工实行了税率递增制度,随着工资薪金所得的增加,纳税率也在逐渐提高。
虽然我国对教育行业实行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高校教职工来说,所得税负担还是相对较重的。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比较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目前,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存在一些局限性。
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主要以工资、奖金等形式发放,其他的福利待遇往往被纳税政策所忽略。
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标准较高,与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太相符。
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较早,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使用和支配存有一定的困扰。
1.合理配置工资薪金所得高校教职工在合理配置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可以将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奖励金、福利金、学术津贴等形式,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也可以选择将部分工资薪金所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从而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合理使用专项附加扣除高校教职工可以合理使用专项附加扣除,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高校教职工可以在教育、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利用这些政策,提高自身的税收优惠。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及设想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及设想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高校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高校教师和职工的收入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随之而来的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纳税压力。
如何合理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降低纳税负担,成为高校教师和职工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及设想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高校教师和职工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1. 税前收入结构调整高校教师和职工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合理地调整这些收入的结构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将一部分固定津贴转化为差旅补贴或者住房补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将一部分绩效工资转化为其他形式的奖励,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在进行收入结构调整时,要遵循相关的税法法规,避免触犯税法。
2.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对某些特定的收入和个人的支出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教师和职工可以合理地利用这些政策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购买住房贷款、子女教育支出等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高校教师和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自己的支出,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3. 合理规划收入来源对于高校教师和职工来说,可能存在多种收入来源,比如兼职收入、稿费收入等。
合理规划这些收入来源,可以有效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将一部分稿费收入转化为版税收入,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将一部分兼职收入转化为技术服务费收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在进行收入来源规划时,要遵守相关的税法法规,避免触犯税法。
4. 合理规划个人财产转移高校教师和职工在个人财产转移方面也可以进行一些筹划,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可以通过合法的财产转移方式,将一部分财产转移给配偶、子女等亲属,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在进行财产转移筹划时,也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
5. 资产配置与投资理财资产配置和投资理财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的一种重要手段。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随着新税法的施行,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需要做好税收筹划,提高收入的利用效率。
本文就新税法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新税法的变化新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有着显著的调整和改变,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税率和税基的调整。
新税法将原有的7个不同等级的税率合并为3个税率,即3%、10%和25%。
对于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也做出了调整,取消了“起征点”,并引入了综合与分类两种纳税方式。
这些变化将直接影响到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一)合理安排福利待遇,减少应税所得高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比较优厚,如一些津贴、补助等,这些收入虽然不算工资,但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高校教职工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福利待遇的安排上可适当地提高基础工资,减少应税所得。
同时,在选择补贴和津贴时,应优先选择免税和减税的项目,如租房补贴、子女教育等。
这样做可以减少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合理选择纳税方式新税法引入了综合与分类两种纳税方式,高校教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式。
如果个人的收入较为稳定,且有一定的家庭负担,可以选择综合计税方式,通过将家庭成员的应纳税额合并计算,以减少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收入相对不稳定,甚至存在收入不稳定的波动,可以选择分类计税方式,根据收入额度和具体支出情况进行计税,以降低个人所得税额。
(三)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新税法规定了数项可以免税或减税的专项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高校教职工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享受专项扣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减少应缴纳税款。
因此,高校教职工应该了解、学习并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相关规定,合理利用专项扣除,以免缴纳多余的个人所得税。
三、结语高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新税法的背景下,高校教职工要做好税收筹划,合理安排福利待遇、合理选择纳税方式、合理利用专项扣除,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提高收入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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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行绩效工资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问题作者:张洁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5期摘要:随着绩效工资制度在各大高校中的实行,教职工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变化,收入的总量也随之增加,这就使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的比例提高。
为了保障教职工可支配收入与收入增长成同方向增加,尽量降低教职工的税负,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高校的纳税筹划应从绩效工资结构入手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2009年9月,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高校作为特殊的事业单位,从2010年也开始逐步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我校根据上级的指示从今年开始实行绩效工资。
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使广大教职工工资收入增加是大家盼望已久的好事,但实行绩效工资后职工的工资结构、工资发放的形式和现在有所不同,这就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产生影响,有可能出现收入增加可支配收入减少的现象。
这样会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
因此,如何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合理纳税又保证教职工实际收入增加这就要进行纳税筹划。
一、绩效工资的实施对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影响实施了绩效工资后,教职工的收入有所增加,同时收入的结构、分配上也有了明显的变动,这就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在绩效工资制度下,教职工的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几个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是指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称之为基本工资是固定按月发放,它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基本没有影响。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
它是根据职工每月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和基本工资一样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主要体现职工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绩效工资的发放是机动发放,它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发放,但绝大多数是按年发放,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
不同的发放形式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有着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绩效工资的实施时间比相关规定晚,因此涉及一个补发工资的问题,而补发的这部分工资也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因此,绩效工资的工资结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时间以及补发的绩效工资如何纳税都对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缴纳产生了不同程度影响,事先合理纳税筹划势在必行。
二、绩效工资制度下纳税筹划的思考(一)固定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要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三险一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其次,《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再次,某些地方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天津市)。
以上都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用足,把这些可以扣除的部分全部扣除,使教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到最低点,减少教职工的应纳税款,以保证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
(二)实行绩效工资后对补发工资的纳税筹划按国家规定高校应从2010年开始逐步实行绩效工资,而我校从今年开始实行,这样就会涉及补发从规定时间开始到实施时间之间的工资(2010-2012),这部分补发工资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单位的想法和做法都不尽相同,但都没定论。
以我校为例;这次补发的工资是按上级有关规定补发3年的工资按每月200元补发,共计补发7200元。
其纳税可有如下几种算法:第一种纳税方法:将补发工资作为一个月工资并入当月的基本工资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假如某职工每月的基本工资400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7200-3500)×20%-555=985(元)其中:补发工资应纳税额=985-(4000-3500)×3%=969(元)第二种纳税方法:将补发工资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补发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200×3%=216(元)(注意:这种算法是在假设本年度该单位没有发放其它的一次性奖金,如果有再加一次性奖金数选择适用的税率)第三种纳税方法:将补发工资返回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补发工资应纳税额=[(4000+200-3500)×3%-(4000-3500)×3%]36=216(元)上述计算是按现行的起征点和税率,假设不考虑在这期间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的变化。
从上述三种方法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法计算最简单但交税最多,第二种方法在不考虑其它一次性奖金的情况下和第三种方法结果一致,如果还有其它的奖金第二种方法要比第三种方法多。
因此,第三种方法交税最少,但计算比较麻烦,工作量大。
补发工资属于偶尔发生我国税法并没有做特殊规定,作为高校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门,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教职工更多的实惠。
(三)绩效工资的纳税筹划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对个税的缴纳没有太大影响。
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个人的工作量大小、业绩成果及考核情况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如教师课时费、科研工作量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因此,对于这部分工资纳税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1、合理筹划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不同其个税的缴纳也有所不同,在税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筹划各种奖金发放方式来减少教职工的税负。
高校教师课时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归纳起来有四种方式。
我们下面以某教师为例进行分析:该教师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全年课时费12000,年终一次性奖金共24000元。
(1)课时费、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年终奖的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该教师全年应纳税额=(4000-3500)×3%×12+(36000×10%-105)=3675元(2)课时费按月平均发放,年终奖一次发放该教师全年应纳税额=(4000+1000-3500)×3%×12+(24000×10%-105)=2835元(3)课时费每学期末平均发放,年终奖一次发放该教师全年应纳税额=(4000-3500)×3%×10+[(4000+6000-3500)×20%-555]×2+(24000×10%-105)=3935元(4)课时费、年终奖按月平均发放该教师全年应纳税额=[(4000+3000-3500)×10%-105]×12=2940元综上计算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发放方式个税的缴纳是不同的。
但它并不代表哪种发放绝对的少缴税。
因为,每个高校教职工薪资金额不同具体适用的纳税方案也不相同。
只能说明高校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在不用增加任何支出的前提条件下,使教职工合理避税切实提高收入。
2、合理筹划奖励性绩效工资税收临界点年终奖在采取一次性发放时,按照我国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额3500元,七级超额累进制税率,这就可能造成在年终奖发放过程中出现收入增加而税后收入却减少的问题。
假设:某教师2012年末发放一次性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是18000元(当月岗位工资已超过3500元),按照规定该教师的应缴纳的所得税为540元(18000×3%=540元),税后可支配收入为17460元。
2013年度该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19000元,该教师的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795元(19000×10%-105=1795元),税后可支配收入为17205元。
由此可见,该教师2013年比2012年绩效工资多1000元,而可支配收入却少了255元。
其原因是税收的临界点的问题。
为此,就要合理筹划绩效工资的临界点。
根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10%-45%的6档税率级次,利用“绩效净收益=税收净损失”方程式,假设奖励性绩效为X,得出:X-18000=0.1*X-105-540,求得X=19283.33(元),X为税收临界值,当奖励性绩效在[18000-19283.3]这个区间时,高于18000元的收益比高于540元的税收要少,纳税人得不偿失,应尽量避开这个区间发放奖励性绩效。
以此类推,得到奖励性绩效的所有无效区间分别为[18001,19283.33];[54001,60187.5];[108001,114600];[420001,447550];[660001,706538.5];[960001,1120000]。
也就是说,在这几个区间内,教职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可支配收入递减。
为了保证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随着收入增加而递增,各大高校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应尽量避开以上几个盲区,除此之外,还可以把每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相结合,充分利用税率临界点,使教职工全年应纳税额降至最低,以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结语综上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并不是偷税漏税,它是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减轻高校教职工税负的一种手段,它可以给教职工在个人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带来了实惠。
但在纳税筹划中应注意合法性,适度筹划可以避税,但过度筹划就成为了偷税,因此,高校及个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合理的利用纳税筹划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绩效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3]朱茗丽.事业单位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思考.经营管理者,2012(7)[4]陈鹏.试析新税法下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国总会计师,2012(2)[5]宋建军.绩效工资制度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