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十种学生意外伤害

十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学校不承担的十种意外情况。
以下六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并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此举界定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学生应从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概述了学校要承担相应事故责任的12种过错情形(汇编)

概述了学校要承担相应事故责任的12种过错情形(汇编)第一篇:概述了学校要承担相应事故责任的12种过错情形概述了学校要承担相应事故责任的12种过错情形: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事故、学校安全管理事故、饮食安全事故、学校教学或者课外活动事故、教师管理疏忽事故、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学校救护不力事故、教师错误行为事故、教师不作为事故、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其他事故。
第二篇:自己的过错要勇于承担(450字)作文精选作文:自己的过错要勇于承担(450字)作文班主任王老师今天早上一走进教室,就看到了教室地面上的纸屑,她皱着眉头问到:昨天是哪个小组值日?我们组。
小组长张红不安地站起来。
王老师说:教室里怎么有这么多纸屑?张红说:昨天我们将教室打扫得很干净。
王老师严肃地看了一会全班同学,然后重重地看了张红一眼,张红委屈地流下了眼泪。
教室里静极了。
范磊偷偷地看了看老师和张红,心想:这些纸屑是我早上和同学打闹时撒落的。
看到张红替自己承受过错,范磊想站起来,但是看到老师严肃的神情,他又犹豫了,我该怎么办?我的过错怎么可以让别人来承担&&想到这里,他低着头慢慢地从座位上站了起来:老师,是我扔的,我错了,下课后我一定打扫干净。
没想到,老师严肃的神情一下子变得柔和起来:范磊同学,你站出来,老师很高兴。
同学们犯错是难免的,勇于承担责任,勇于改正错误才是最重要的。
张红带头为范磊鼓起了掌。
三年级:杜孟濂篇一:自己的过错要勇于承担自己的过错要勇于承担班主任王老师今天早上一走进教室,就看到了教室地面上的纸屑,她皱着眉头问到:“昨天是哪个小组值日?”“我们组。
”小组长张红不安地站起来。
王老师说:“教室里怎么有这么多纸屑?”张红说:“昨天我们将教室打扫得很干净。
”王老师严肃地看了一会全班同学,然后重重地看了张红一眼,张红委屈地流下了眼泪。
教室里静极了。
范磊偷偷地看了看老师和张红,心想:“这些纸屑是我早上和同学打闹时撒落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要点解读

随着依法执教理念的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越来越成为考查的重点之一。
在所有的法律文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历来是广大老师和学生最为头疼的法律。
这部文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极大的操作指导意义,在考试中大多以案例分析形式进行考查。
考点1:学校责任事故的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
《办法》在第九条列了12种常见的学校依法承担责任的类型。
其中,最容易理解错误的是第(九)款。
从常识角度来说,很多学生认为教师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应该由教师来承担责任。
但从这一条我们可以明确得看出,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体罚、变相体罚或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学校承担责任。
那么,教师在这种事故中到底该怎么处理呢?《办法》第二十七条给出了答案: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基于这个知识点,我们来看下面这道真题: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
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的途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
王某的伤害应由( )来承担。
A.司机负责B.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责任C.某寄宿学校负责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本题的焦点就在于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题目可以看出,司机是代表学校履行职责,没有清点人数就开车,这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因此,这种情形下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过失而造成的,这时履行义务的主体就是学校,王某的伤害应该由学校来承担责任。
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校车司机提出追偿。
故司机不直接承担学生受损的责任,不是赔偿的义务主体。
考点2:学生责任事故的类型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
校园侵权法学

学校免责的条件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在学校教育与管理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1、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2、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3、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
4、学校教育与管理之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学校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在学生自行上学、返校、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和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之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1、法律规定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立法分析(1)由加害方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校外人员)承担侵权责任(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三点:①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
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具有过错。
③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简答题1.简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学校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凡经合法手续设立的学校,具有以下基本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证。
10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10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无
【期刊名称】《基础教育(重庆)》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北京市正在通过立法来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
在此之前,许多人都认为,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
【总页数】1页(P1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1
【相关文献】
1.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J], 吕迎亮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免责制度 [J], 费杰
3.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J], 吕迎亮
4.高等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免责协议的r法理分析 [J], 郭晓娟
5.苏轼、朱熹教育议革里的学术分异
——从《议学校贡举状》和《学校贡举私议》说起 [J], 陈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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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故发生后,受害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但学校认为自身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学校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以及赔偿责任等。
二、案例分析1. 学校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受害学生在学校内遭受伤害,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然而,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然而,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受害学生伤势加重。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
本案中,学校未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
3.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因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学校可以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与受害学生家长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受害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果,最终选择诉讼途径。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2003年07月17日00:51北京娱乐信报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推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北京市正在通过立法来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
在此之前,许多人都认为,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该条例草案明确划分了意外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职工、社会及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并指出事故纠纷可通过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等3种途径来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
以上四种情形,学校都不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六种情形学校无过失;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条例(草案及修改建议稿)说,学校要保证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考查学习和生活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已知有疾病不适宜参加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学生擅自离校时,学校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教职员工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能体罚学生等。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预防措施存在隐患是造成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事故的预防》一章。
此外,由于学校没有专项的赔偿经费,因此,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应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作者:吕迎亮来源:《教学与管理(中学版)》2011年第06期一、引言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尤其是连续几起凶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的发生,使整个中国甚至世界为之触目惊心。
这些惨剧的发生,固然是由于整个社会大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所致,例如: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等。
但学校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应该履行好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
学校是保卫在校学生安全的最重要、最直接,也是最后一道防线。
而这道防线我们并没有做到最好。
我国现行的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校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解释,但这些条文对学校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规定过于笼统。
《侵权责任法》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为构成要件来规定学校的侵权责任,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一般为幼儿园和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
10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主要包括小学四年级以上,以及初中生、大部分高中生、中职生以及少数大学生。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其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受第三方伤害,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从构成要件看是一种典型的过错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我国法律对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都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事故责任并未列入其中。
而在现行学校事故归责原则下,很多学校未能尽职尽责地保护学生安全。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作者:佚名法规来源:不详点击数:2207 更新时间:2007-9-1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不问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归责原则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受害人对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行为人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一、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的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损害,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即学校承担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以其已尽到选任、监督和教育职责为由而免责。
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教师追偿。
二、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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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2003年07月17日00:51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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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正在通过立法来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
在此之前,许多人都认为,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该条例草案明确划分了意外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职工、社会及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并指出事故纠纷可通过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等3种途径来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
以上四种情形,学校都不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六种情形学校无过失;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
外出发生事故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条例(草案及修改建议稿)说,学校要保证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考查学习和生活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已知有疾病不适宜参加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学生擅自离校时,学校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教职员工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能体罚学生等。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预防措施存在隐患是造成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事故的预防》一章。
此外,由于学校没有专项的赔偿经费,因此,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应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信报记者白延龙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信报讯(记者李谱春谢德良)一旦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只要学校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一定责任——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本市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增加了学校过错推定责任。
据悉,在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学生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上只是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征求意见中,市高院建议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目前已被采纳。
“过错责任原则
“而要求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过错方在主观上就有过错,”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田岷律师介绍,
过错推定原则是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一定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而设立的。
”
据市政府法制办人士介绍,采纳这条意见的原因,是学校在收集证据方面有优势,而受害方在受伤害的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只规定过错责任对于学生来说相对不合理。
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增加一些在特定情况下由学校证明自己履行职责的规定更为妥当。
新闻背景
学生伤害事故三年360起
市教委主任耿学超说,由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清,影响了事故的解决和认定。
近3年来,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
2002年北京“两会”期间,有9个区县的代表团共135名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出了议案或提案,呼吁加强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