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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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7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22年9月2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容貌管理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和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更新改造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保持本地风貌,体现海口特色。

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彩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铁沿线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和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海府[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09〕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促进整治工作开展。

二○○九年九月一日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清洁工程、整洁工程、规泊工程、安静工程、打违工程(以下简称“五大工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和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对象和情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一)各区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三)镇(街道)、居(村)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所涉及的参与配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没有建立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二)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不动员、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和长效机制的;(三)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责任制或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四)没有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对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专项考评或综合考评得分排名最后的;或者在专项评比中不达标的;(七)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对曝光、投诉问题整改不力的;(八)对省市的通报、督办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及时、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九)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登记表的审批”2项管理事项。

2.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市建设工作,拟定生态市保护政策、规划。

(二)下放的职责根据“强区扩权”有关精神,将以下职责下放给区环境保护部门。

1. 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施的验收。

2. 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3. 按管理权限开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的污染纠纷和破坏生态事件,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4. 协调辖区内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5.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统计、信息工作、污染源调查。

6.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创建文明生态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创建文明生态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创建文明生态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海府办[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创建文明生态镇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1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创建文明生态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海口市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创建文明生态镇工作方案为改变我市各镇综合环境面貌,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国际旅游岛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目标,根据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原则。

按照省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的要求和市委十一届四次、五次会议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把提高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和维护管理水平的提高,全面提升我市城乡居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从2009 年起,积极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争取用3 年左右的时间,全市23 个镇的环境面貌都有明显改善,做到镇容镇貌净化、绿化、硬化、亮化和美化。

其中2009年要有三分之一(即8 个)以上镇政府所在地达到文明生态镇的标准。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创建文明生态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各镇创建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检查。

组长:徐敏生(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运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张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邢建良(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成员:各区政府和市规划、建设、工商、环卫、水务、园林、交通、交警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与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办公,增加文明办等相关单位人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6•【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04.0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卫留成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1.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将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修改为:“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规划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

”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将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发给垃圾准运证。

”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将第三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属于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清洗站必须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质监、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部分法律。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及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协调成立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因分管领导的变动,在2009年成立的市政府规章清理领导小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对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刘蔚(市法制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档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信息中心等。

海口市、重庆市:对违法建筑可停水停电

海口市:对违法建筑可停水停电2011-06-10 08:06:59来源: 法制时报(海口)本报讯(通讯员王振华记者方艳)建设国际旅游岛对省会中心城市海口的功能建设、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提出了新的要求。

6月8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将推动海口市城乡规划滞后、管理不到位以及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的解决。

侵占绿地等临时建筑不发证针对海口市临时建筑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等情形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违法建筑拒停工的可停水停电条例规定,海口市将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停止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任何规划手续。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擅改建筑外面色彩的最高罚款5万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0【实施日期】2018.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10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2018年10月29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一、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集贸市场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禁止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删去第十三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海府办[2007]284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7〕2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海口市落实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今年是我市开展三年环境综合整治的最后一年。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陈辞书记关于圆满完成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指示精神,紧紧抓住最后几个月的有利时机,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做好三年环境综合整治收尾工作,攻坚克难,彻底解决城市环境“脏、乱、差”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三年环境综合整治的中心任务,以整治违法建筑、占道经营、“三车”、“泥头车”等工作任务为重点,以营造优化、整洁、靓丽、有序的海口为目标,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努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圆满完成三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二、领导机构为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决定成立环境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邢建良(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成员:冯勇(秀英区副区长)陈朝芳(龙华区副区长)龙舒华(琼山区副区长)周海全(美兰区副区长)王周兴(市环境卫生局局长)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蔡军(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韩忠光(市城管执法支队)庞海滨(秀英区城管执法局)周忠海(龙华区城管执法局)钟步明(琼山区城管执法局)蒙绪柏(美兰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冯所福担任,副主任由韩忠光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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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特区报报道,昨日下午,记者从海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局获悉,新修改的《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行。

新修改的办法共细化了13处。

其中首次将乱吐槟榔和吐口香糖列入处罚范围。

为方便读者进一步了解新办法,记者将两者作了一番对比。

江河湖泊排沟等水体保洁改由环卫部门负责现今办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

市区河道水面,由海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污保洁。

新办法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

城市建成区的海域(包括滩涂)、江河、湖泊、排沟等水体的保洁,由海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随地吐槟榔吐口香糖首次列入处罚范围现今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

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该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火、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

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该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海口市区禁止养犬规定现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区禁止养犬和饲养家禽家畜。

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的,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

违反该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海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违反该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家禽尸体按规定处理现今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

违反该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

违反该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坏卫生设施现今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经海口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

违反该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该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屠宰场所产生的粪便不再列入危险废物现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违反该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违反该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按规定给予处罚现今办法第十七条规
定: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

有损坏或者堵塞,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疏浚。

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违反该规定,责令清扫,限期修复和疏浚,并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规定: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

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污水沟等设施有损坏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和疏浚。

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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