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会制度在茂名市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中图分类号 】 F 7 2 6 【 文献标识码 】 A
价 格听证是一种 决策 听证活动,其 全面 地掌握定价信 息并征求 到各方对 定 循 ,各部 门、各地 区大多凭借 自己的理
中 包 括 自然 垄 断 经 营 的 商 品价 格 、 公 益 价 方 案 的 态 度 一般 会 邀 请 经 营 者 代 表 、
公 开 ,而 且 要 有 听 证程 序 的 公开 。
( 3 )价 格 听证 的信 息不 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称
信 息并征求 到各方对 定价 方案 的态 度,
一
第三 ,在我 国行政法 学界通用的分
般 会邀请经 营者代表 、消费者代表 与 析 模 式 中 , 通 常 分 为 正 式 听 证 和 非 正 式 开 透 明 。 价 格 昕 证 不但 要 有 听 证 内容 的
价 标 准 、操 作 方式 、行 为 目的等 方面 存 在 听证代 表在价格 听证活动 中应有 代表功 很大的差异,因此造成了价格听证会制度 能 的发 挥 。 ( 5)价 格 听 证机 能 不 完善
解进 行听证 ,表 现出很大 的随意性、不
性服务价格 和其他重 要的商 品或服 务价 消 费者代表与定价 听证项 目 相 关领域 的 规 范 、 不 统 一 ,甚 至 个 别 地 方 的价 格 听
格 进行定价 或调价 以及政 府在对关 系到 专家 、学者等陈述 意见、提交 证据、论 证会开得像 “ 研讨会 ”。
⑧ 管 理 观 察
D e c i s i o n m a k i n g a n d p u b l i c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我 国价格 听证 制度 存在 的问题及 对策
价格听证会实施效果之反思

听证会 制度 向更加规 范化的方 向发展 。2 0 年 国家发 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08 ( ) 一 行政过程民主化追求与最终决策价值化路向 改委修 订通过 的现 行 《 政府 制定价格 听证 办法 》,从
规范层面 而言 ,已经比较完 善 。但 听证会 的具体实 施
效果却并不理 想。
度 回归其本来的法律属性 ,也才能够对制度设计者 的理想预期 给 出现 实的合理 回应 。 关键词 :价格 听证会 中图分类号 ;F 2 76 民主决 策 行政程序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t4 — 6 S F( 0 0 0 — 0 卜0 4 1 t/ 2 1 )2 0 1 4
会” ,以至 社会 上普遍形 成 了 “ 听必涨 ”的印象 。 逢 的重 大行政决策 ,也完全 由少数人通过 不透 明的内部
制度实施 的实际效果 与制度 设计者 良好 初衷之 间的强 程 序 决定 。如果 说这 种 决策 过 程在 完 全 集 权化 和 信 烈反 差不 能不 引起 人们 的 白问和反 思。笔者 认为 ,这 息 相对 封 闭 的计 划经 济 时 期能 够 不 引起 较 大 的社会 种反差 的出现 与听证会 制度 本身 的先 天缺陷 与后天 不 矛盾 而持续存在 的话 ,随着 中央 计划经济 集权 的不断
价格听证 会制度 的建立是 中国社会追 求行政决策 民主 化理 想的最早 制度 反映 。在 该项制度建 立之前 ,
价 格 听 证 会本 来 是 一 个好 制 度 ,但 这样 的一 个 中国 的行 政过 程 普遍 存 在 少数 人 决策 和 不 透 明决策 好 制度 在 实际 执行 过 程 中却 被 民 间戏 称 作 了 “ 价 的 问题 。即使 对于如政 府制定 价格这样 事关全 民利益 涨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录引言- 1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 1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2 -(二)听证会代表选择不合理- 3 -(三)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能力保障问题- 3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 -(五)价格听证会信息缺乏透明度- 4 -(六)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公共决策听证程序规则。
- 5 -(七)听证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八)价格听证会本身的定性问题- 5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6 -(一)完善主持人制度- 6 -(二)健全听证代表制度- 6 -(三)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7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8 -(五)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浅谈我国价格听证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听证于民的理念、民主议政的机制正逐步形成。
由于价格听证机制设计的不完善,在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本文旨在通过围绕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信息公开引言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他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他来源于西方国家,他最初仅在司法上运用,本意是在做出判决前应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价格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但是在发展和完善上面还是取得了一些可嘉的成绩。
比如说:为政府行政机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了政府行政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确立合理的价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加深了政府,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理解和支持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制度设计和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主要分析了价格听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发展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对策与建议。
标签:价格听证;制度完善;缺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开始开放一些领域和行业的商品价格,同时政府将一些需要政府掌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控制权移交给了地方政府。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物价指数开始上升,公用事业亏损的额度也逐渐增大,政府的财力难以补偿,所以地方政府就采用提高公用事业的价格这种方式以减轻国家财政补贴的压力。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听证制度被引入我国。
1997年《价格法》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标志着听证制度已经开始进入我国的公共决策领域。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
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标志着价格听证制度开始在中国执行。
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是以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程度的提高和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为基础的,增强了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使得价格决策能够更多的体现民意,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实施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政府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加快了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1 价格听证制度的涵义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及其重要的制度。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1.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听证制度源于西方国家,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使,并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被渐渐移植到立法方面和行政等方面。
2.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98 年《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
然而回顾几年来引起公众和媒体普遍关注的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即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与价格听证会信息的不透明。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1 听证会代表选任中的不合理。
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遴选大多采取主办方选择、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这很难保证听证会代表构成的广泛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出现主办方只选择有利于“己方”观点的代表的情况。
此外,目前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时,选择消费者代表的方式过于简单,听证会上听不到争论的声音,质询方和答辩方“高度一致”,而真正代表群众声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真知灼见的专家学者则被拒之门外。
2 听证主持人公正性不足根据《价格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作为参加听证会三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既扮演了当事人的角色,又扮演了听证会组织者的角色,其中立性受到质疑。
3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地位不平等。
价格听证中,存在行政主体、企业和不特定的公众三方。
行政主体作为价格法律规范的起草者和实施者,他们了解价格法律规范的内容,熟悉价格法律规范在各种不同情形下的运用,了解政府的政策,并指导着自己对价格法的实施。
作为相对人的企业,它们知道自己企业的现实发展状况,经营的成本和效益状况,完全掌握自己所申报价格的事实信息。
而利益受价格决策影响的不特定公众是一个分散群体,每一个消费者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角色不同,他们的利益和观念也具有多元性,这就使得他们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无法得以整合。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如果可以利用各自的信息进行交流和对话的话,第三人则总是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自2011年起开始施行,旨在通过听证程序改善国家政策和市场价格调节机制,保障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然而,长期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诸如听证程序流程繁琐、听证决策难以执行等困境,需要寻找出路。
首先,听证程序流程繁琐是最为普遍的问题之一。
尤其是在大量投诉涉及的行政区域较广、涉及人数较多时,听证程序往往难以顺利进行,耗费时间成本高,不利于公众利益得到及时保障。
因此,建议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较为简洁、便捷而高效的听证流程。
其次,听证决策难以执行是另一个要面对的困境。
有时候,听证组织机构所做的决定,却无法被相关利益机构或部门依法执行,使得听证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
针对此问题,我们需完善听证决策的法律效力,在立法和执行方面更有力度,加大法律责任和执法力度。
最后,要加强公开透明度。
听证制度涉及到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公众和企业应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听证程序进行全程录音、公开公示、公众纠错等方式,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的听证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简洁、法律效力更加明确、公开透明度更高的听证制度,这或许需要从立法和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总结,才能使其在调节市场价格和保障公众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SWOT分析是一个常用的企业战略分析工具,旨在评估企业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机会、威胁等因素,为企业制定战略提供参考。
下面我们将运用SWOT分析对一家公司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该公司的内部优势,发现其品牌知名度高,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制造及营销成本较低且管理流程清晰,具有获得高利润和稳健盈利的基础。
其次,分析该公司的内部劣势,发现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市场广告宣传力度不足,发展缺乏创新性,研发花费较高、绩效不佳。
接着,分析该公司的外部机会,发现其产品具有可行的创新方向,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其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最后,分析该公司的外部威胁,发现所在市场竞争激烈,新进入市场的品牌越来越多,并对该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威胁。
行政听证制度:问题、原因与对策
行政听证制度:问题、原因与对策摘要:听证制度作为政府管理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尚不完善,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在行政听证实践中,都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要通过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行政听证的法律体系、保证听证主持人中立、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确保听证结果接受审查等措施来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决策;政治参与现代公共管理要求政府重大决策行为不仅要满足透明决策要求,还要符合公正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等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高质量。
行政决策的质量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管理水平的高低。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公共决策领域中探索的一种历史性成果,曾先后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行政及公共组织的决策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被证明是现代公共决策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规范性程序设计。
我国已在行政处罚、政府定价和立法领域中引入听证制度,在鼓励群众参与、重视专家咨询、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和协调多方利益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重大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涵义及作用在我国,法学界对听证制度含义的认识基本一致。
一般认为,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开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决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行政听证制度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可能使行政相对人受到重大影响时必须听取其意见,行政相对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2)任何行政人员不能作为自己所处理案件正确与否的裁决者。
行政听证制度体现了法制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是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的重要程序制度。
浅谈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
浅谈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选取了我国历史上举行的三次重要的价格听证会,以其为实证着重剖析了制约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价格听证会;效能;建议与对策一、背景******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价格听证会作为公共政策决策的一个过程,不仅是民主在政府调控经济生活方式上的重要反映,而且是一个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和博弈的过程。
实现价格决策的民主化,促使关系民生重大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升价格听证会的效能,避免其“流于形式”必将成为我国党委政府推进公共决策民主化进程中一项即紧迫而又重要的命题。
二、制约价格听证会效能的因素分析(一)案例简介第一个案例:2002年1月12日上午8:30在北京铁道大厦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举行的全国性价格听证会——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
历时六个小时(下午4:30)结束。
来自于全国各地的33名代表参加听证,30名旁听代表出席了听证会。
大多数代表原则上同意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个案例:2004年11月30日上午9点,被媒体称为“争议最大”的“关于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在北京远洋大厦地下一层会议中心召开。
主要是针对长城、故宫、天坛、天坛公园、颐和园和、十三陵长陵和十三陵的定陵6大世界文化遗产景点门票价格调整进行听证。
21名代表参加设立了10名旁听席位,出席代表竟然出奇地、众口一致地赞成涨价。
第二个案例:2008年1月22日下午2点备受关注的“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在北京河南大厦四层的国际会议厅举行。
会议总共邀请18位代表参加,没有设立旁听席。
大多数的代表倾向于降低0.2元每分钟的异地漫游费,国内漫游同话费实行主被叫差别收费。
浅谈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
浅谈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加剧,价格成为了企业竞争的焦点。
在制定价格策略时,企业需要考虑市场需求、产品成本和竞争对手等多种因素。
而在制定价格时,面临的挑战不仅来自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还需要面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法规和规定,以确保价格的公正和合理。
价格调整一旦涉及到该领域,就需要企业完成价格听证会。
虽然价格听证会的目的很明确,但是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因此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显得尤为重要。
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1. 确立明确的主题和目标价格听证会是面对企业外部且短时间内做出重要决策的公开论坛,企业在主题、目标的确定上需要格外注意。
需针对企业市场需求、产品成本、竞争对手的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确立如下目标:让政府监管机构了解企业价值分析的正确性,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争取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支持等,这样才能将企业价值充分传递给决策机构,增加企业的政策影响力。
2. 制定科学的策略针对何时召开听证会、如何邀请的代表、如何呈现、如何解答方案等问题,企业在制定策略时可以参考如下要点:•按照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确定听证会日期,预留充分的时间为策划、准备、呈现方案等各环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尽早获得审批。
•根据听证会规定和过往经验,了解有哪些代表会参加,分析这些代表对审批的态度和看法,做出应对策略,提升工作效率。
•在呈现方案环节,可以使用预先制作好的幻灯片或案例,这样可以提高呈现速度和效果,同时不失真实性。
•在解答问题的环节,需要针对代表的反问做出宏观的思考,不仅仅是知道产品定价的事宜,而是要综合市场、公司发展战略及综合业务顾虑等进行对接。
3. 做出失败分析如果企业在价格听证会中遇到失败和挫折,不要急躁,要有耐心,做出好的失败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此时不仅要认真分析事发原因,还需要认真总结思想、完善策略、优化流程等方面进行评估。
只有不断总结和改进,才能提高听证会的效能,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摘要: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策听证采取听证会形式”并对价格听证组织、程、听证参加人、材送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听证都是无效,作价格主管部门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项重要措施价格听证会制体现了法制社会对政府策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起政府策部门、营者和相关利益人共参与、相制约新型价格策机制,当前价格听证亟待几问题结合新近修改《政府价格策听证办法》我们认目前价格听证亟待以下几问题是如何更加科学地确定价格听证代表保证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基础上将参政议政能力强各界人士吸纳进提升听证会质量作推进依法行政、变政府职能重要容公共听证政府行政策程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我国陆续《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确立了公共听证地位制定《行政许可法》草案也将引入听证程序998年价格法我国行政策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实践几年引起了社会广泛关但也公众产生了定疑问和困惑到底听证政府行政行程作用如何如何定位听证制拟根据我们近几年价格策听证验和实践对听证地位和关系进行些探讨、价格法所建立价格策听证属准司法公共听证畴根据听证目和法律要不公共听证可分准司法听证(qlrg)和立法听证(lglvrg)般说立法听证属非正式听证所有利益关系各方有权发表见畅所欲言对论和论据相关性要不高往往也不要严格程序规听取广泛公众见和建议相对立法听证准司法听证是正式听证有严格法律和程序约束操作不当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根据以上特和定义就政府部门而言我们可以将对具体行政行听证归纳准司法听证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听证将对抽象行政行听证归纳立法听证如立法法所规定听证因价格法二十三条所定义价格策听证应当属准司法听证畴并由定了价格听证特、容及所应当遵循原则二、价格听证对政府价格策法律规和约束价格听证旨规政府价格策促进价格策民主化和规化提高其科学性、透明我们认价格策听证制对政府价格策行规和约束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听证程序强制性《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价格、然垄断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政府价格策听证办法》和听证目录进步明确了听证围由将听证纳入部分价格策法定程序任何主客观原因忽视和规避听证程序价格策都是无效、违法行政行;其次是听证会严格程序约束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策听证采取听证会形式”并对价格听证组织、程、听证参加人、材送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听证都是无效;三是听证对价格策法律约束方面听证办法规定“价格策部门定价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分歧价格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明确了听证结论对价格策约束防止了听证程走场另方面作准司法听证价格听证应当遵循法庭质证般原则即要价格策所依据论和依据应当价格听证会上公示向听证代表提交材容不得作价格策依据这是保证听证会严肃性、避免法律诉讼重要方面明确听证对价格策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衔接听证会行政策关系约束政府策部门、申请人防止暗箱操作也可以消除众对听证会误三、价格听证是政府价格策参考会作重要商品和政府定价价格策法定程序听证策程位置如何是价格策还是策参考是走场还是不可或缺社会上疑惑不少客观上对价格听证产生了些副面影响我们认应当明确听证会身不可能是价格策会而是价格策程必要环节价格策作严肃科学策程要调、论证等系列步骤而听证只是其环是“听取”和“论证”也就是听取社会各方面见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价格法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调听取消费者、营者和有关方面见”价格听证会质上就是听取见程法定化形式听取见或者说广义上听证身可以有多种形式如《政府制定价格行规则》十条座谈会、论证会、面征见等但听证会因其程序严肃性、程公开性、对行政策约束性是其他听取见形式所无法替代也是政府部门所无法规避成行政策民主性保证听证代表法定构成并不是按照社会构成比例而强调是广泛性和代表性如强听证会见等社会调声音就是抹杀行政策科学性并导致行政无效价格策程听证会、专审议会、价格集体审议会应当科学策发挥其各作用而不能相替代四、价格听证相关性问题目前价格听证不断实践其容和形式已有了很改进但仍然存不少问题根据我们召开价格听证会实践价格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发言论证所阐述观和论据相关性问题依然是困扰价格听证质量突出问题听证会既是政府部门听取民、听证代表反映民平台更要强调容确实和理性论证如定调价理由是否充分、定调价依据是否真实、定调价方案是否可行、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影响等等而非单纯民调听证发言、质询和论证应当遵循准司法听证相关性原则围绕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讨论实践某些听证代表往往执着主观化表达多情绪化和推测性观和论据影响了听证效应当承认实践完全避免上述情况和倾向是不可能我们认加强听证代表专业培训以及听证主持人适、公正介入和引导是这问题关键五、价格听证是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重要容几年价格听证实践我们认价格听证对政府行政策影响是巨作价格主管部门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项重要措施价格听证会制体现了法制社会对政府策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起政府策部门、营者和相关利益人共参与、相制约新型价格策机制价格策往往是价格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对谈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虽然也要进行调研和审核但制封闭性缺陷很难保证价格策合理也容易让社会产生误而价格听证会实际上是消费者、营者和政府信息沟通提供了平台将申请人和听证代表置沟通、谈判双方地位价格主管部门则处相对超然地位真正地作裁判员通价格听证会这体通双方面对面见交锋充分听取到各方面见了到不社会阶层对价格策反映从而限地保证了价格策科学性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到佳平衡达到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目也有利防可能暗箱操作程种种弊端有利政府部门廉政建设六、当前价格听证亟待几问题结合新近修改《政府价格策听证办法》我们认目前价格听证亟待以下几问题是如何更加科学地确定价格听证代表保证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基础上将参政议政能力强各界人士吸纳进提升听证会质量;二是降低行政成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价格或者价格制定对社会影响较情况下省物价局指导下探听证会简易程序;三是对听证代表提出而被价格策所采纳问题和建议尝试建立情况反馈机制随着《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政府行政策将全面引入听证制这也是国政治民主建设重要方面几年价格听证实践价格主管部门积累些验和教训相信会对政府行政策听证完善和发展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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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会制度在茂名市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价格听证作为一项公众参与的决策制度,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价格听证在中国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
本文试图以茂名发生的实例来指出当前价格听证会制度推进中的主要问题基础上,对产生这种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从而对从技术或制度层面上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听证代表理想效能价格协会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价格机构围绕如何建立听证制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从关起门来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中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跨出了重要一步,这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
本文从茂名市近几年听证会的运作状况看,它还存在不少缺陷,在许多方面亟待完善。
针对这些缺陷,我们研究了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原因所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价格听证会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一)听证过程缺乏公开性价格听证的关键和核心就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
价格听证的公开,既要求听证内容的公开,又要求听证程序的公开,包括听证会之前的代表选拔与名单的公开、听证会代表发言与论辩的公开、听证结果的公布与质询等。
但是,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存在着“暗箱操作”、“民主作秀”的嫌疑。
在2008年10月10日上午,茂名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年(次)票制收费”听证会在市迎宾馆举行。
来自全市各行各业的30名听证代表,就实行年(次)票收费踊跃发表自己的看法,据说气氛十分热烈。
这次听证会后但还有很多车主置疑这次的听证会过程不公开,普通的民众对于开会的内容,程序模糊不清。
由于听证透明度太低、公开性不高,听证内容信息不充分,那么听证的民意基础将受到质疑,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就会大打折扣。
(二)听证材料缺乏客观性听证会上的拟调价格指标的确定,是根据经营部门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制定的,我国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可以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
”这就使得这些资料的客观性打了折扣,也就是说,这些资料是否要经过第三方客观机构的认证,取决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在现实中,一些垄断性企业本身就负有一部分主管政府部门职能的职责。
没有强制性要求客观评估过的财务资料在听证会上出现,客观性打了折扣。
茂名本次的“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年(次)票制收费”听证会实施后货车的年票比广州还要高,部分农民表示对于2吨或2吨以下的货车,这一收费标准过高,与国家推行惠农政策相悖。
相比广州市年票价格标准,茂名价格标准除小轿车(私家小客车)比广州低外,其他车型收费均高于广州。
在茂名,2吨或2吨以下的货车收费标准是:运营车辆2400元,非运营车辆1600元;广州2吨以下货车则统一为980元;在江门市,2吨以下货车的收费也只有1500元(15个月的收费为1875元)。
另外,茂名地区原有收费站8个,广州原有收费站40多个。
并且很多车主表示茂名地区各收费站之道路多属二级公终路,国家已明确表示燃油费改税实施时全国二级公路收费站将取消,在此形势下茂名地方却采取强制实施年票通行费,明显是与中央将出台的政策相抵触,属从复收费。
但在召开听证会前,政府却完全由路桥公司来出具调整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并没有提到上述的客观事实,而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了评审报告,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却没有要求这些材料经过第三方客观机构的认证,基本上是该企业的听证材料如何写,在听证会上就如何说,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三)听证代表缺乏广泛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
”该规定对各类代表的比例没有表述清楚,存在非利益关系代表被“收买”的可能,给“托儿”也留下了存在的空间。
就如茂名市市区污水处理费调价听证会上,代表来自茂名市人大、市政协、社会团体、基层单位与居民等,这些代表由物价局来指定,并且在发表调整污水处理费上指提一些无关痛痒的意见,如:污水处理费提价后,希望污水处理率也能相应提高,达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建议修改政策出台时间,避开国庆期间出台等,并且听证代表认为市区污水处理费调整符合政策要求、实事求是,是促进市区污染治理、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这些听证代表没有一个是困难家庭,并且都是公务员,当然难于提出反对意见。
(四)听证结果缺乏制约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24条规定:“价格在决策部分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
”也就是说,听证会只是起一个参考意见的作用。
不可能对最终定价有真正的约束性。
第26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以增强价格决策的透明度。
但对于“最终结果”的决策过程及其依据是否应向公众公开,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会导致价格决策者对符合其利益的结果予以采纳,对不符合其利益的结果不予以考虑。
就如茂名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年(次)票制价格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大部分反对,政府经过考虑后,在小的方面就做了一些调整,但大方向还按提出的方案原封不动地执行。
在2011年4月茂名由于大部分份货车的业主不认同年票听证会政府公布的结果,而没有按期交年票,茂名市公路局为了逼迫货车主交年票费用,强行把车辆年审和购买年票挂钩,导致货车罢运。
从而引起了严重社会和谐问题,这是听证结果缺乏制约性,忽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利益,从而带来的恶果。
二、价格听证会制度推进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价格听证会不具有定价权和决策权根据《价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根据中央及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有关商品、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价格听证会依法不应享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
价格听证会亦不具有决策权。
由于价格听证会旨在为各利益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不能在听证会上自行确定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具体的定价或调价方案,该论证价格的最终确定权仍掌握在政府有关部门手中,由其最后“拍板”,因此价格听证会不具有决策权,否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享有的定价权将受到严重侵犯。
(二)听证会制度流于形式价格听证会上形成的意见和结论应当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即享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以听证会上的各方意见及听证结论作为价格决策的主要依据甚至是全部依据,不能“听而不取”,不能“你说你的,我定我的”,使得价格听证会制度流于形式。
这么做的理由一是依《价格法》需要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是那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紧密的商品和价格,因而,关系民生的这些领域定价时应当听取群众及有关各方的意见;二是以往在进行价格决策时均由政府有关部门以传统封闭的方式做出,这样常常形成“企业定价,政府审批”的格局,造成行政不当,如果听证会上各方意见在价格决策中可听可不听,则社会公众利益很容易受到这些垄断企业的侵犯。
(三)代表的合理意见得不到有效尊重茂名市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年(次)票制价格听证会,会上,大部分车主代表反映某些车型收费过高,但结果出来后发现政府没有听取车主代表的意见。
但为了走过场,政府举行了价格听证会。
听证代表大部分反对,大家认为在茂名,2吨或2吨以下的货车收费标准是:运营车辆2400元,非运营车辆1600元;广州2吨以下货车则统一为980元;在江门市,2吨以下货车的收费也只有1500元(15个月的收费为1875元)。
另外,茂名地区原有收费站8个,广州原有收费站40多个。
根据这些理由茂名出台调价理由明显缺乏的情况下,听证会上没有尊重代表们的合理意见,最后还按提出的方案原封不动地执行。
实际上不少听证会依然是政府与垄断企业黑箱操作,共同制定方案。
这使本来旨在听取消费者意见的价格听证会依然倾向于维护企业的短期利益,而忽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利益,从而导致很大一部分听证会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听证代表的选拔程序不规范选好听证会代表是开好听证会的关键。
只有代表具有广泛性,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又有一定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听证会上才能提出真正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代表民意。
一些地方采取价格主管部门邀请参加人的方式,使得代表的意见过于一致。
消费者的意见不能被真正采纳,造成听证会实际成了政府与垄断企业自说自话的工具。
很多消费者代表实际上对垄断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根本一无所知,以致听证会上听不到来自消费者的专业有力的质询意见。
例如在2009年9月11日上午,茂名市召开市区污水处理费调价听证会。
而由茂名市物价局提出的市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并且听证代表都是由物价局指定的,并且这些代表对水厂的管理等情况缺乏了解,基本听不到置疑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听证代表基本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就通过了调整方案。
实际上听证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相当的决策水平,缺少了这两个要素,与国家举行听证会的宗旨相违背的。
三、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对策(一)应扩大价格听证会公开程度价格听证会关系到不同的利益主体,要确保听证工作真实有效,获得各方的认可,必须扩大听证会的公开程度。
因此,我想,每次茂名在召开听证会,尤其是关系百姓民生的听证会时,应该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过程。
让广大群众知晓价格调整的成本,知晓代表选举的过程,亲临听证会激烈的辩论场面,从而增强参与的自觉性积极性。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整个听证程序公开,确保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对最终定价的结果和未采纳的不同意见,应当书面向大众公布,从而确保整个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的公开透明。
(二)建立合理的代表选择机制根据《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
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茂名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听证代表的合理构成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确保听证代表公平选拔的机制,以解决双方代表地位不对称问题。
在确定代表结构和人数时,应明确规定各类代表人数的底线,防止出现利益直接相关消费者的缺位,以致发生代表“一边倒”的类似事件。
茂名市政府作为决策者和监管者是不应派代表的;而既然将相关专家学者定位为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之外的中性代表,就应明确他们只能从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公正客观地阐述专业知识以及与价格的关系、影响,而不能代表其他消费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