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一、项目审批和前期准备1.项目立项阶段,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措施。
2.在项目建设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理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和风险,提出必要的改进和整改要求。
二、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等。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防止发生事故。
4.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回访,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监督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进行审核,核实施工单位的交工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2.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电力工程的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等。
3.监理单位应陪同建设单位和相关专业单位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四、运行阶段的安全监督1.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电力工程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监理单位应与运行管理单位密切合作,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
3.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运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总之,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是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的监管标准和措施,通过对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等各个阶段的监督,可以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监理单位应具备丰富的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有效的整改建议,以提高电力工程的安全水平。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行为,促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监理活动,适用于各类电力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验收,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符合相关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施工监理应当坚持“先预防,再监控”的原则,积极参与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防范和解决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施工监理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促使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七条施工监理应当公正、客观、严谨,保持监理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为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或其他相关方违规行为提供帮助或包庇。
第八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施工监理机构和监理员的资格要求第九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监理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监理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商业秘密,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积极参与监理行业的交流和合作,提高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施工监理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监理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理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监理范围、内容、要求和目标。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或控股的输变电(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机组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工作规程等,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文件审查是指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措施方案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检查签证指监理人员依据安全规程、规定、标准等,对重要施工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签证和重大工序转接前进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签证活动。
第七条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的跨越架,以及高边坡施工、洞室开挖、危险易塌方地段的监测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理活动。
电力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电力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包括电力输配电工程、变电站工程、电力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科学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文明施工”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理责任。
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标准。
第五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加强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监理能力。
第七条电力工程监理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施工安全风险,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八条电力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电力工程监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理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
第十条电力工程监理应当认真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将监理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章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组织第十一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保证施工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员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五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监理工作的信息共享和查询。
第十八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前预防和化解施工风险。
第三章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十九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在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工程技术审查,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第二十条电力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及时编制施工监理计划和方案。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障电力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电力行业监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发电设备等各类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统一领导、专业监理、严格管理、科学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业务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技能和素质,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理管理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制定合理的监理计划和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监理工程师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理记录和资料进行及时归档和保管,确保监理工作的记录真实完整。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进度和质量管理,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工程顺利完成。
第三章监理流程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应根据施工情况和监理计划,确定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任务。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四章监理责任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承担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的监督检查责任,对违规行为和不良现象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施工工艺符合要求。
电力工程监理细则

电力工程监理细则一、引言电力工程监理细则是为了规范电力工程监理行为、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电力工程监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明确电力工程监理的职责、要求和规范,为电力工程监理人员提供统一的参考标准。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1. 监理范围电力工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的监督、检测和评估。
2. 监理职责(1)制定监理计划:根据电力工程需求和监理任务,编制监理计划并报批;(2)监理文件管理:负责电力工程的监理文档管理,包括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合同文件等;(3)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合格的施工质量;(4)进度管理:监督施工进度和节点完成情况,及时提出工程进度调整建议;(5)安全监管:参与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6)环境保护: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确保环境污染控制;(7)工程变更管理: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确保变更符合法规和技术要求;(8)工程竣工验收:参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估和备案。
三、监理要求和标准1. 专业素质要求电力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电力工程知识和经验,熟悉电力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相关法规。
2. 工程质量要求电力工程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电力工程的质量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3. 安全要求电力工程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 进度要求电力工程监理人员应协调施工单位,保证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顺利进行。
5. 环境保护要求电力工程监理人员应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四、监理程序1. 立项阶段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职责和要求;参与工程方案评审,提出监理建议。
2. 施工准备阶段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材料验收、设备安装等。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细则1. 绪论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2. 监理机构的职责2.1 负责组织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方案;2.2 监督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安装等环节的合规性;2.3 审核工程变更、支付证明和竣工文件,保证合规性和质量;2.4 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保障项目顺利进行;2.5 开展监理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的专业水平。
3. 监理工作的流程3.1 项目启动阶段:- 制定监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确定监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项目工期和目标。
3.2 设计阶段:- 审查工程设计文件的合规性;- 提供设计修改意见;- 监督设计变更的实施。
3.3 施工阶段:- 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巡视施工现场,发现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审查材料和进展报告;- 审核支付证明;- 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3.4 竣工阶段:- 审查竣工文件;- 检验工程质量,确保符合规范和要求;- 提出竣工检测报告。
4. 监理工作的要求4.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4.2 监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理行为准则;4.3 监理人员应做到公正、廉洁、独立,不得接受贿赂;4.4 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问题。
5. 监理报告和决策5.1 监理人员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包括工作进展和监理意见;5.2 监理报告应准确、客观、全面,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5.3 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报告提出建议和决策。
6. 结束语本细则要求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项目的顺利完成。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电力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及配电站、用电设施等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是指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行和改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预防、控制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监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资格和能力,负责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包括:(一)对电力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二)参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运维人员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四)随时调查电力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调查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改善措施;(五)对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安全评估与预防控制第六条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当委托安全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电力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和改造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电击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运行和改造阶段的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员的职责,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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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监理工作的管理,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的建设监理。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监理为监理单位受业主(下称委托方)委
托对工程进行的以控制投资、进度和保证质量为核心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
第二章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人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
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电力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审批电力工程建设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颁发资质证书;
(三)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颁发资质证书;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电力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丙级监理单位资质、颁发资质证书;
(三)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颁发资质证书;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凡承担电力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都必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经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证、审批、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发给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格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通过考核注册取得资格证书。
监理
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第九条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方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指定阶段进行监理。
也可由业主或代表业主的建设单位自行完成工程建设的全部管理工作。
第十条委托方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内容包括:
监理范围、要求,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监理费用、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指专门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监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科研、学习等单位,经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可以兼承部分监理业务。
全必须组建相应的机构,配备专人领导和相对固定一定数量的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
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委托方同意并通知被监理单位。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经签约后,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电业行业监理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授予的监理权力,独立、公正、廉洁地履行监理义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或违法行为,要视不同情况负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工作按工程建设阶段来分,可根据合同规定分别监理、组织或参与以下的工作:
(一)设计阶段
1.参与或组织设计招标、编制标书以及议标、评标工作,提出决标意见;
2.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监理意见;
3.对初步设计概算提出监理意见;
4.检查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和对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定额的执行情况,协助解决施工图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对施工图预算提出监理意见。
(二)施工招标阶段
1.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以及评标等工作,提出排序意见;
2.协助委托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三)设备采购阶段
1.参与或组织设备招标、编制设备标书、审查投标厂家的资质、信誉以及议标、评标等工作,提出决标意见;
2.协助委托方签订订货合同;
3.参与或组织设备的监造、验收等。
(四)施工阶段
1.对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进行审查,确认分包单位及其分包任务范围;
2.参与或组织审查承建单位及分包单位提出的单位工程施工
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资金运用计划等;
3.复核单位工程的开工条件;
4.监督承建单位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和执行工程技术标准;
5.核查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
6.核查工程建筑、安装的施工质量;
7.核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审查、核签承建单位的月、季、年度基建统计报表,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8.对结合工程进行的专题科研试验的技术方案及费用提出意
见并参加成果鉴定,对其研究成果或其它新技术、新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提出意见;
9.对重大设计变更提出监理意见;
10.参与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处理;
11.协助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及违约等事宜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技术协调工作;
12.协助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检查试运行条件;
14.复核工程结算。
(五)试生产、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总体状况,鉴定工程质量,督促保修和质保金执行情况。
(六)竣工验收及交付生产阶段
督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竣工验收及移交生产。
(七)委托方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委托方、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被监理单位指在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委托方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的业务范围、总监理师的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师也应及时将其所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方便并按照要求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应与委托方和被监理单位充分协调并征求意见,以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监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委托方在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程的任何决定,都要事先通知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要定期向委托方汇报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完工后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或经济合伙关系。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由委托方协调解决。
监理单位与委托方发生重大争议时,按合同法处理。
第五章监理取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委托方应根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和工作深度与监理单位协商,合理支付监理费。
第二十七条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及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监理费在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中确定。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电力项目的建设监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和利用外国贷款的电力工程项
目,监理工作应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国外监理单位在中国境内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资质管理参照《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监理,除监理单位共同与委托方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外,监理单位之间必须签定合作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业务范围、合作分工、监理依据、双方权力和义务、酬金的分配、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监理的监理费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在委托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有关电力(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