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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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京医保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市医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6月4日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

第三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理:(一)责令改正;(二)责令退回或责令追回;(三)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范本一:1.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1.1. 总则1.1.1. 目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院内的安全,确保患者、医务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1.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医院,包括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

1.2. 医院内安全管理1.2.1. 医院出入口管理1.2.1.1. 出入员工通道1.2.1.1.1. 员工需佩戴有效工作证件,确保身份真实有效。

1.2.1.1.2. 员工需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医院安全规定。

1.2.1.2. 患者及访客通道1.2.1.2.1. 患者和访客需接受安全检查,包括行李和身体检查。

1.2.1.2.2. 访客需登记个人信息并佩戴访客证件。

1.2.2. 医院内部安全设施1.2.2.1. 灭火设施1.2.2.1.1. 每层楼都配备灭火器,并设立明显标识。

1.2.2.1.2. 定期检查和维修灭火器,确保其正常可用性。

1.2.2.2. 视频监控系统1.2.2.2.1. 在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如入口、走廊、重要设备区域等。

1.2.2.2.2. 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保存录像资料一段时间。

1.2.3. 医院安全巡逻1.2.3.1. 安排专门的安全巡逻人员,定期在医院内进行巡逻。

1.2.3.2. 巡逻人员应熟悉医院内部布局和紧急处理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问题。

1.3. 医院内治安管理1.3.1. 患者及访客管理1.3.1.1. 严格控制医院内访客数量,确保医院的正常秩序。

1.3.1.2. 患者及访客需遵守医院的规定,文明就医或参观。

1.3.2. 医务人员管理1.3.2.1. 全面落实员工资格审查和聘用程序,确保医务人员的资质和人品。

1.3.2.2. 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医德医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1.4. 监督和处罚1.4.1. 监督机构1.4.1.1. 成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1995.07.01【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所);(三)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八)急救中心(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十一)护理院(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领取工商执照的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整形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申请设量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

驻京的各军兵种及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八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当地的医疗资源。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制定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2020年CPR和ECC指南解读和操作

2020年CPR和ECC指南解读和操作
为可靠起见,应在恢复正常体温 72 小时后执行神经 预测,并基于多种 患者评估模式做出预 后判断。
2020 年指南评估了19 种不同模式和具体结果,并为每种模式提供了证 据。新增示意图(图2)显示这种用于神经预测的多模式方法。
2020年指南 包含有关心脏骤 停恢复自主循环 后几天内最佳治 疗方法的重要新 临床数据。
2020(新):由于可能干扰孕产妇复苏, 在孕妇心脏骤停期间不应进行胎儿 监测;
2020(新):我们建议对心脏骤停复苏后 仍然昏迷的孕妇进行目标体温管 理;
2020(新):在对孕期患者进行目标体温 管理期间,建议进行胎儿连续监 测是否 存在并发心动过缓的可能性,并向产科 和新生儿科征询意见。
抢救生命的绿色通道“生存链”
7 人工呼吸
要领:
吹气同时眼睛看胸廓有无隆起。 吹气量:500-600ml 吹气时间>1秒
--2015年AHA心肺复苏及心血管急症救治指南翻译版 Class IIb
口对口:
口对鼻:
口对窦道:
快捷有效, 牙关紧闭、创
清除口腔异物 伤、溺水
喉头手术后
口对口鼻:
婴儿口鼻较 近
按压与人工吹气比例
成人和青少年
利用新支持证
据,再次确认了 《2015 ***》中有 关: 1、低血压治疗、 2、进行氧浓度调 整以避免低氧血 症和高氧血症、 3、癫痫发作的检 测和治疗 4、目标体温管理 的建议。
抢救生命的绿色通道“生存链”
九、康抢复救生期命的间绿的色通治道疗“生和存支链”持
2020(新):我们建议心脏骤停存活者在出院前进行生理、神经、心肺和认 知障 碍方面的多模式康复评估和治疗; 2020(新):我们建议心脏骤停存活者及其护理人员接受全面的多学科出院 计划, 以纳入医疗和康复治疗建议及活动 / 工作恢复预期目标; 2020(新):我们建议对心脏骤停存活者及其护理人员进行焦虑、抑郁、创 伤后 应激反应和疲劳度的结构化评估。

关于医院安检机使用通知范文

关于医院安检机使用通知范文

关于医院安检机使用通知范文友谊医院门诊楼的入口,多了一道“安全门”。

7月1日起,《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同时,北京友谊医院也将启动入楼安检。

《规定》明确,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各类禁限物品进入医院。

同时,明确要求医院为急危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

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副院长李昕介绍,目前医院已完成安防系统升级,实现了高清监控摄像、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一键报警装置等升级改造工作。

在通州院区,人脸识别摄像头还与属地公安联网,可及时发现在逃犯等重点人员和可疑人员,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此外,医院建立了警务工作室,由西城区天桥派出所和通州区焦王庄派出所派驻常备警务人员。

实际上,早在2018年,友谊医院已经在部分区域设置了安检设备作为安检试点。

运行一年多来,共检出刀具等危险品400余件。

除友谊医院外,北京朝阳医院也于今年3月开始了安检点。

“通过3个多月的安检试点工作,广大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实行安检的目的和意义有了更高的认识,基本上都能配合医院进行安检。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副院长李德令说道。

医院安检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医院秩序安全,解决医患纠纷。

据介绍,朝阳医院对存在纠纷隐患的患者,提前做好预案。

同时增加社工办安保力量,以保障社工办人员的工作安全。

在医管中心的指导下试行医疗纠纷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医疗纠纷逐个进行评估,按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控。

《规定》也指出,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采取风险提示、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等措施。

据悉,北京市已经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提出确保医院安全秩序的要求。

“持续组织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和百日安全行动,先后推出60余条提升医疗服务品质的具体措施,围绕改善医疗服务、确保系统安全稳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复习题测试题试卷.doc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复习题测试题试卷.doc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复习题测试题试卷基本信息:姓名:科室:1.《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实施日期:A.2020年6月1日B.2020年6月5日C.2020年7月1日D.2020年7月5日2.《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通过日期:A.2020年6月1日B.2020年6月5日C.2020年7月1日D.2020年7月5日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A.全国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B.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C.全国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D.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4.《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所称就诊人员主要包括那些人:A.患者B.家属C.进入医院的患者及其陪同人员D.其他来访人员5.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应:A.立即通知科主任B.立即通知医务科C.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D.拨打110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B.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C.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设立警务室D.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全国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设立警务室7.对于辱骂、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等行为,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如何处理:A.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B.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C.以上均正确8.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履行什么职责:A.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B.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C.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D.以上均正确9.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医院举办者应履行什么职责:A.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北京大兴XX骨伤医院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大兴区卫生健康委:我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在区卫生健康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根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和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我院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立以院长为首的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制度医院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安排部署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切实抓好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升意识。

针对员工和患者及患者家属,我们开展方法灵活的宣教活动,通过对员工的培训进而由员工对患者加以宣传,在院内张贴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相关的宣传海报,医院入口张贴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北京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的通告等,充分利用微信、大屏幕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培训活动。

组织员工学习《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的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三、严格把关,落实规定。

我院严格落实安检制度,严把入院“第一道防线”,坚决防止安检工作流于形式、失于过场,医院入口配置安检门,购置手持安检仪,聘用有资质的安检员,提高责任意识,提升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漏检和形同虚设等问题。

加强安检人员培训,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要求,严密排查,防止禁限带物品进入医院,保障我院就医环境持续稳定发展。

四、提高措施、确保成效。

1、配置安保人员及相应的器材和装备,对门诊、住院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配备安全防护和监控设备,实现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在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派出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京卫医〔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2019〕76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卫生健康(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机构许可电子化注册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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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的意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了进一步做好法规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及说明附件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3月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工作过程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白衣卫士。

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2019年12月以来,本市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广大医务人员挺身而出,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是“最美逆行者”。

人民群众对加强保护医务人员、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的呼声日趋强烈。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医院安全秩序工作,将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蔡奇书记、陈吉宁市长、李伟主任亲自研究部署立法工作。

今年1月,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起草了草案初稿。

2月12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审议,要求加快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进程,向全社会释放关心关爱医务工作者、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防范打击力度的强烈信号,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决不能让伤医案再次在北京发生。

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为落实市委会议精神和蔡奇书记指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组织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参与专班,对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各方职责、预防措施、行为禁止、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梳理。

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3月13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草案)》。

3月18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医院安全秩序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要求把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关口前移,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医警联动,建立安全检查、风险防范等制度,营造良好诊疗环境。

为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求,专班对《规定(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起草过程中,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部分医院及其举办者和医务工作者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通过首都之窗和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3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将《规定(草案)》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

全文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是:(一)关于职责分工明确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主要五方面的责任,其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组织指导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等四项职责。

公安机关履行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等四项职责。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助处置医院重大安全事件等三项职责。

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对涉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二)关于制度设计和预防措施1.机制建设。

一是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二是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共用。

三是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

四是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处置。

2.设立警务室。

一是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

二是明确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

三是明确警务室四项职责,即指导、检查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

3.建立六项安全防范制度措施。

一是加强医院人防、技防建设。

要求医院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设置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

二是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要求医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进入医院人员有接受安检义务,严防各类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三是医院就诊人员总量控制。

医院应当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措施,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是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案件。

五是建立就诊防范措施。

对有就诊安全隐患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治安保卫人员联合采取防范措施。

六是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的权利。

(三)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1.明令禁止行为。

明示列举了现实中常见的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七大类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任何人不得为之。

2.明确法定免责。

旨在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制止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恶性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的发生。

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3.《规定(草案)》还明确了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规定(草案)》和说明已印送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审议。

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处置演练;(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检工作;(二)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预防、制止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三)依法调查、侦查、惩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四)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医院重大安全事件。

第九条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二)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三)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四)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五)发生涉医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工作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

对涉医警情应当迅速出警,当场查证、快速处置,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果断制止威胁医务人员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警务室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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