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1999]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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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1999]324号1999年11月22日)省档案局:你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档函[1999]12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利用档案收费行为,加强对利用档案收费的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档案的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利用档案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查阅费:查阅建国前档案资料每卷(件)4元;查阅建国后档案资料每卷(件)2元。
(二)档案保护费:利用档案进行复印、复制、照相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
复印或翻拍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和革命史档案每卷4元;复印或翻拍民国时期档案每卷2元;复印或翻拍建国后档案每卷1元。
复制录音带按每盘30元(含录制工本费)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录像带、影片按每盘80元(含录制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档案保护费。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按同时期档案保护费标准的3--5倍收费。
确需档案部门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印或照相的,另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和照相工本费。
(三)证明费: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10元;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每份200元。
(四)咨询服务费:每人(件)次收手续费10元,另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收益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收费范围:具体收费范围如下:(一)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调查取证而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确需复制的,只收取复制工本费)。
(二)其他为落实房地产、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编史修志、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鄂价工服规[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鄂价费[2002]19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20日鄂价费[2002]190号)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2]79号)规定,结合收费标准听证会各方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新的收费标准实施两年内,你市应向省提交试行报告和有关资料,再依据鄂政办函[2002]79号确定的原则,按法定程序核定具体收费年限。
三、对特殊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措施和群众对管理方面的要求,由收费单位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规定具体办理。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前必须按规定在各入城口收费站点设置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等,并到武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附:武汉市货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类别│车辆类型│年票标准│次票标准┃┃│││┃┃││(元/车年)│(元/车次)┃┠─────┼───────────┼────────┼────────┨┃一│摩托车│280│5┃┠─────┼───────────┼────────┼────────┨┃二│5座以下轿车、吉普车、1│980│10┃┃│吨以下微型货车││┃┠─────┼───────────┼────────┼────────┨┃三│6-19座客车、1吨(含1│1500│15┃┃│吨)至2吨(含2吨)工具││┃┃│车、小货车││┃┠─────┼───────────┼────────┼────────┨┃四│20-49座客车、2吨-5吨│2000│30┃┃│(含5吨)货车、拖挂││┃┃│车、特种车││┃┠─────┼───────────┼────────┼────────┨┃五│50座以上客车、5吨-15吨│2500│40┃┃│(含15吨)货车、拖挂││┃┃│车、特种车││┃┠─────┼───────────┼────────┼────────┨┃六│15吨以上货车、拖挂车、│3000│50┃┃│特种车││┃┠─────┼───────────┼────────┼────────┨┃│客运出租车(的士)│500│5┃┗━━━━━┷━━━━━━━━━━━┷━━━━━━━━┷━━━━━━━━┛。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3-19 09:39:38发布部门:计财处阅读次数:4548分享鄂价费[2010]2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我们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正式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时,均应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附件2)以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附件3)的规定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要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7]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2、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计算方法3、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收费管理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月20日印发打印:王欣校对:郑袁鸿共印500份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鄂价费[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5〕266号)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5]97号)收悉。
鉴于近几年人事考试项目逐渐增多,参考人数和规模不断缩小,考务工作成本明显提高,基层人事考试工作运转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一)统计、国际商务(包括国际商务执业资格考试、外销员、外销员口语)、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出版专业、质量专业、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土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三)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主观题)仍执行每人每科110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65元和70元。
(五)审计专业中初级考试每人每科60元,高级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六)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90元。
(七)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的基础科、专业科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90元和110元。
(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费15元,基础(知识)科、专业(作图)科执业资格考试仍执行每人每科60元和120元的标准。
(九)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鄂价费[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7]4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省将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场、林场,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1、收费项目(代收费):(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
(2)作业本费。
(3)住宿费。
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
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摊派集中就餐。
2、收费标准:(1)课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70元/生/学期,小学3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12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0元/生/学期、3/6年级65元/生/学期。
所有县镇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10元/生/学期,小学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30元/生/学期,小学20元/生/学期。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鄂价费[2009]24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了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
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
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
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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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2006]167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眉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标准,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
二、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像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收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亮证收费和实行收费公示制。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6年6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对收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