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费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宁夏地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建科发【2010】第17号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
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计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单价自2006年底调整为每工日34.00元以来,虽08计价定额人工执行此单价,并作为计取费用定额基础,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区建筑市场劳务价格提高幅度较大,致使我区计价定额与劳务市场人工单价相比明显偏低。
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近年来建筑工程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执行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计价定额及房屋修缮,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
45.00元,调增的人工费(与原34.00元/工日之差)不计算综
合取费。
2.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以市场价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至发布执行之日未完的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
对于在调整范围内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发承双方协商解决。
本通知发布执行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陕西省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一、调整标准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房屋建筑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2.6%;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
2.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元/工日调整为42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2.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2.2规定计入风险。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1、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
3、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87]水电基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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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正文:
----------------------------------------------------------------------------------------------------------------------------------------------------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
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1987年5月19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工资标准和概、预算中增列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工资标准,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
各地以此调整定额基价,北京地区四级工取定月工资六十一元,日工资为二点三九元,工资性津贴,冬煤补贴,零点零五元,副食补贴零点二元,合计日工资为二点六四元。
2.营业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内包工程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直接费+施工管理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法定利润)×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
建设项目在市区的为3.25%;
建设项目在县城、镇的为3.20%;
建设项目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为3.10%
营业税费率中已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7年1月1日起,按上述费率在概、预算中加列营业税,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8]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9.10
【实施日期】2018.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28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人工费关系农民工工资支付,影响工程造价大,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现就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函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0]09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文件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市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市区50.29元/工日、三县44.65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三县)(1)、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1(39)元/工日调整为47元/工日。
(2)、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47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1年1月1日以前已招标的工程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⑴、合同和招标文件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和招标文件执行。
⑵、合同和招标文件对人工费约定予以调整的,2011年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⑶、合同和招标文件对人工费调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开工报告日期为人工费调整时间,即:2011年1 月1日前开工的工程不作调整,2011年1 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予以调整。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北定额人工单价调整的通知

关于鄂建办【2020】42号文的说明一、软件做如下调整:1.普工99元/工日、技工152元/工日、高级技工227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2.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还是定额计价模式,都是定额人工费计入综合单价,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全费用计价方式:温馨提示:全费用计价时,综合单价中不含人工费调整,在费用汇总中单列显示二、工程使用情况说明新建工程: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后,新建的工程已默认执行该文件;老工程要执行该文件时,按如下方式处理:第一步:请将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后进行模板转换;第二步:整体工程节点修改人工市场价为调整后的价格,即普工99元/工日、技工152元/工日、高级技工227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第三步:分别选中四条材料右键选择A价差进行价差设置即可;不需要执行该文件时:请勿操作软件升级,或联系客服或销售人员拿不含人工调整版本的安装包;三、关于宜昌地区电子标xml新接口(1.3版)标准的处理品茗胜算计价软件V6.0已正式通过宜昌定额站和交易中心的测评,成功备案。
增加房修与管廊维护取费专业,支持宜昌当地交易中心电子标项目。
模板界面增加:总价措施费规费特别注意:1、除宜昌升级到电子标1.3xml标准,其余地区仍是电子标1.2xml标准(不含房修、管廊维护专业)。
2、宜昌地区1.2与1.3版本同步实行,品茗V6.0同一个模板已兼容1.2与1.3两个标准。
若体检中出现以下情况,将定额专业调整为非房修、管廊维护取费专业即可:。
川建价发〔2011〕17号~21号文-关于人工费调整

川建价发〔2011〕17号~21号文-关于人工费调整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年-6-24 11:24:28 阅读: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22年〕17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更好地执行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2022年〕67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一、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计日工人工单价综合费费率按25%计算,计日工人工单价为:计日工人工单价=发布的工程所在市、州相应工种计日工人工单价+相应工种定额人工单价×25%二、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自主确定计日工人工单价的综合费费率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主题词:工程造价人工单价计算方法通知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2022年6月20日印关于成都市等12个市、州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发表时间:2022年-6-24 11:33:35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22年〕18号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你们关于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22年〕19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22年]33号)的要求,现批准你们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从2022年7月1日起与2022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2年3月1日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的工程,至本批复执行时间尚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
通知
随着全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社会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使我省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贴近市场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市场用工工资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对本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西宁市区)由30.46元调整到39.13元,作为全省各地计取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组织措施、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各项费用的基础。
二、全省各地预算人工费日工资标准按《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人工、机械调整系数的通知》(青建工〔2005〕127号)中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增加的人工费计税后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新调整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市政维护工程。
四、《青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发布的西宁地区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价格作为劳务分包指导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当地劳务市场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五、新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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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1]80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变动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测算,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涨幅已突破调整界值。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的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59元/工日。
三、调整的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的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2、在建工程,2011年6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11年6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调整。
3、本通知执行之日已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工程,均不得进行调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