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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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业务

一、贷款业务

(一)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信贷业务种类

1.按期限划分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

2.按贷款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只对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机构只发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要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和其评估价值来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动产质押的贷款额要控制在其评估价值的60%以内。权利质押要根据权利凭证的票面利息及贷款利息来合理确定贷款比例,贷款额原则上要控制在质押凭证面值80%以下,最高不超过90%。

【华图教育阅读提示】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业务是各省市农村信用社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本文中华图教分类育介绍了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业务,并通过真题进行了解读。

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业务

一、贷款业务

(一)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信贷业务种类

1.按期限划分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

2.按贷款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只对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机构只发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要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和其评估价值来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动产质押的贷款额要控制在其评估价值的60%以内。权利质押要根据权利凭证的票面利息及贷款利息来合理确定贷款比例,贷款额原则上要控制在质押凭证面值80%以下,最高不超过90%。二、储蓄业务

(一)办理储蓄业务贯彻的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二)农村信用社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7.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三)农村信用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四)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1.代理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2.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3.教育储蓄业务;

4.其他金融业务。

(五)利率执行情况

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利率。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三、结算业务

(一)结算原则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信用社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信用社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信用社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信用社汇票、信用社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三)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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