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6.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验收、运维管理、监管考核等程序,明确职责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发挥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视和预警监控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6月8日。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我国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于2018年开始试行。
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企业自主治理,实现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和数据报送,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手段。
二、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监测手段无法满足大规模污染源排放的监控需求,因此有必要建立自动监控系统,实现对污染源的全面覆盖和实时监控。
三、目标和原则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试行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确保环境质量的稳步提升;2. 鼓励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促进企业的自主治理;3. 建立统一的监测标准和数据报送要求,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手段。
在推行试行期间,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性和先进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保监控系统的科学性和先进性;2. 公平公正: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管,确保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3. 监管和激励并重:对能够主动投入环境治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同时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监管;4. 国家统一标准:建立统一的监测标准和数据报送要求,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内容和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试行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系统建设:企业应自行建设或委托专业机构建设自动监控系统,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数据准确;2. 数据采集和报送:系统应能采集和记录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数据给环境保护部门;3. 监测标准和方法: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4. 监管和激励:对达到排放标准并愿意主动增加环境治理投入的企业给予激励,同时对严重违法企业进行罚款和关闭;5. 数据公开和监督:企业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监管的透明和公开。
五、试行效果和展望试行期过去两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的全面运行,监管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污染源的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鄂环办[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9]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排放状况,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的主要排污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川环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7]121号)各市(州)环保局,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确保已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障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制订了《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杨琳联系电话:************邮箱:lily4489@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省控城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第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省控网络自动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编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并按照省环保局要求进行发布。
第五条各省控网络点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发布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豫环文[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1〕25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管理,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使用,切实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污染减排、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79号)、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采集、传输、审核、管理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监控数据,是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控基站,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并经环境监控机构核定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总量减排批复中明确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标准。
第五条有效监控数据作为环保部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统计和信息公开的依据。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控机构组织对本辖区监控基站运行实施统一监管和考核,负责监控数据的汇集、审核、流转和管理,负责本辖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超标预警。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京环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皖环发〔2021〕30•【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安装联网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数据运用第六章违法认定第七章附则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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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新田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属各单位及各施工单位:根据永贵[2011]19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状况,规范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矿区安全生产,保证监控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本办法根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1029-2007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永贵公司下发文件等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使用以及维护等标准,适用于新田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全过程。
三、内容及要求(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及矿班了成员成员:各部室、施工单位(区队)负责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长:负责监控系统人、财、物的批示。
副组长: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事故追查和落实工作。
通防部: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事故原因分析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监控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所有采掘面开头时监控设备安装,故障处理和汇报工作。
施工单位(区队):负责工作面施工巷道内传感器及监控电缆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工程部:负责提前提供所掘进巷道的名称、长度和监控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
调度室:负责协调处理监测监控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机电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系统及监控系统设备电源的停送电,监控设备停电事故追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的配备。
财务部:负责监控方面资金的审核和落实。
1.新田煤矿成立监测监控中心,监测监控中心与调度室联合职守。
监测监控中心由矿总工程师领导,通防部负责业务管理职能配备监控中心负责人1名,配备通风和监测监控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2名,中心监控机房配备机房值班员6名,配备监测监控工4名。
2.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灾害预防的重要设施之一,系统涉及通风、监控、网络、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监测监控中心是监测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通防部、工程部、安监部、机电部等对监测监控系统负有共同业务管理的责任。
(1)监测监控中心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
(2)通防部应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的设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审查。
(3)安监部应对各监测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工作面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对照作业规程中的有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4)机电部应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管理;根据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监测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及断电控制器的接点位置,保证供电电源的接入及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3.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监测监控负责人、监测监控工程技术人员、监测监控机房值班员、监测监控工等)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和工种编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严格执行。
(二)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检修、试验和调校管理1.采掘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机电单位在编制机电硐室安装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设置地点、控制地点、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供电系统图(机电部)、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监测监控中心)、断电控制图等(监测监控中心),经监测监控中心、通防部、工程部、安监部、机电部等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2.分站以上主干通讯电缆由监测监控人员根据要求进行安装,主干线以下的线路由施工单位(区队)根据现场使用的需要提前填写好安装申请,在安装的时间之内协助监控中心人员把所需物资运送到现场,分站、传感器、远动开关等安全监控系统仪器传送到地面监控中心的接线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高压开关端电源线和控制线与馈电开关的搭接,由施工单位(区队)电工进行搭接,安装完成以后由施工单位(区队)负监控设施的日常管理。
3.因工作面贯通等原因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回采结束时需拆除监测监控设备,施工单位(区队)填写《监测监控设备拆除通知书》申请单,监控中心接到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拆除。
4.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由监控中心安排人员、施工单位(区队)电工配合,每隔7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和调校。
5.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三)甲烷传感器的瓦斯超限、报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的规定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及上级单位的规定。
(四)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保护措施1.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及要求:(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老塘侧土袋墙、切顶线或挡风帘及上帮不大于800mm,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
(3)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吊挂在靠采面煤墙帮,距采煤工作面10m以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小于2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
(4)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吊挂在风筒的对帮,距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m,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
(5)采掘工作面回风侧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回风口10~15m处(有车场的距车场交叉口10~15m处);有新鲜风流汇入处必须在风流交叉口前10~15m处增加甲烷传感器。
(6)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8)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9)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10)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已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安装了甲烷传感器,且甲烷传感器能够正确反应机电设备所在地点的甲烷浓度时,可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
(11)当个别机电设备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其他地点(如联络巷、硐室)时,应在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断电功能。
联络巷内,甲烷传感器安装在机电设备风流上风侧10~15m处;硐室内,甲烷传感器安装在硐室口3~5m处;甲烷传感器的报警点:≥0.8%CH4,断电点:≥0.8%CH4,复电点:<0.8%CH4。
(12)在采区回风巷、矿井一翼回风巷或者总回风巷内安装有机电设备,甲烷传感器安装在机电设备风流上风侧10~15m处;在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内,甲烷传感器安装在硐室口以内3~5m处;甲烷传感器的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当机电设备处风流中瓦斯浓度:≥0.5%CH4时,必须具备超限断电功能。
设置集中放置长度超过20m的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迎风侧第一台设备上风侧5~10m处;集中放置长度超过20m的,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在20m 第一台设备上风侧10~15m处。
(13)井下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14)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2.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吊挂要求和甲烷传感器一样,报警浓度为0.0024%。
(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
(4)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
(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
3.风速传感器的设置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风压传感器的设置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5.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的设置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6.烟雾传感器的设置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7.温度传感器的设置(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2)采掘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3)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8.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任意打开一道时,均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光报警装置易设置在两道风门中间。
(3)风筒传感器的设置标准:岩巷作业线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50m处;耙矸机作业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耙矸机尾轮对应的风筒处;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30m处;风筒传感器设置时必须将上面的铁环用铁丝绑在吊挂风筒的铁丝上防止传感器脱落。
(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9.传感器的保护措施:(1)工作面进行喷浆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动至不喷浆的地点,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避免出现由于包裹造成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现象。
喷浆结束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2)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可以将甲烷传感器暂时移至警界线外悬挂妥当,防止放炮崩坏甲烷传感器。
放炮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以炮后吹散炮烟,人员能够进入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