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新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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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自然资规规〔2020〕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进行了评估,决定该文件继续施行,现予以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7月1日武汉市规划用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附表。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0119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0119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1 总则1.0.1 为了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以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执行。

1.0.4 武汉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解释权属武汉市规划管理局。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47中类、74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小类,为延续武汉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一贯做法,以增加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注:“●”标记为在国标基础上新增用地类别,文字下划线标记为内容在国标基础上有所调整。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八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一条 (5)第二条 (5)第三条 (5)第四条 (5)第五条 (5)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6)第六条 (6)第七条 (6)第八条 (6)第三章建设强度控制 (8)第九条 (8)第十条 (8)第十一条 (8)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 (9)第十四条 (9)第十五条 (9)第十六条 (9)第十七条 (9)第十八条 (10)第十九条 (10)第二十条 (10)第四章建筑规划设计 (11)第二十一条 (11)第二十二条 (11)第二十三条 (12)第二十四条 (12)第二十五条 (13)第二十六条 (14)第二十七条 (14)第五章建筑间距 (15)第二十八条 (15)第三十条 (15)第三十一条 (15)第三十二条 (15)第三十三条 (17)第三十四条 (17)第三十五条 (17)第三十六条 (17)第三十七条 (18)第六章建筑退让 (19)第三十七条 (19)第三十八条 (19)第三十九条 (19)第四十条 (20)第四十一条 (20)第四十二条 (20)第四十三条 (20)第四十四条 (20)第四十五条 (20)第四十六条 (20)第四十七条 (21)第四十八条 (21)第四十九条 (22)第五十条 (22)第五十一条 (22)第五十二条 (22)第五十三条 (22)第五十四条 (23)第五十五条 (23)第五十六条 (23)第五十七条 (23)第五十八条 (23)第五十九条 (23)第六十条 (24)第六十一条 (24)第八章城市交通工程 (25)第六十二条 (25)第六十三条 (25)第六十四条 (25)第六十五条 (25)第六十六条 (25)第六十七条 (25)第六十八条 (26)第七十条 (27)第七十一条 (27)第七十二条 (28)第七十三条 (28)第七十四条 (29)第七十五条 (30)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31)第七十六条 (31)第七十七条 (31)第七十八条 (31)第七十九条 (32)第八十条 (32)第八十一条 (33)第八十二条 (33)第八十三条 (33)第八十四条 (33)第八十五条 (33)第十章附则 (34)第八十六条 (34)第八十七条 (34)第八十八条 (34)附录1制订依据 (35)附录2名词解释 (35)附录3面积计算规定 (38)附录5停车位计算 (45)附录6附表 (47)附录7附图 (66)附录8武汉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细则 (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用地性质“功能混合” 有效控制的探索

用地性质“功能混合” 有效控制的探索


用地代 码
用地性质
用地兼容
备注
新国标解释
新国标对于城市用地混合功能开发的引导,没有延续设立 混合用地分类的思路,而是采用赋予用地性质兼容性的方 式来体现。同时明确可兼容地类和比例。 90国标下,对于混合用地,在规划编制中多采用生造用地代 码的方式来体现,如采用Rm表示商住用地,用Rc表示居住 办公混合用地等。而由于混合用地的种类众多,设立混合 用地使得用地分类过于复杂而不利于标准的贯彻实施。
完全兼容 禁止兼容
注:居住用地(R1-R4 R9)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武标解释
关于兼容程度的规定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 一种或几种用地性质,其占地块总用地规模比例小于50% (即<50%的混用)。 2、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 一种或几种用地性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可以发生转变 (即0-100%的混用或转用)。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 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地块编号
A-01 A-02
用地代 码
用地性质
用地兼容
备注 兼容强度
兼容强度
B1 R2
B3/B2
B1
举个两个很简单例子,A-01建筑面积情况,30%商业、 30%办公,40%娱乐 A-02住宅建筑面积60%,(50%)商业及其它设施面积 40%(50%),
? 混合用地OR用地兼容OR单一类型
深标解释
混合用地OR用地兼容OR单一类型
武标解释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 表1 武汉市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用地性质 兼容类型 允许 有条 件允 许 一类到四类居住用地(R1-R4)、其他居住用地(R9)

2020-2021年中国城市武汉仓储市场分析报告

2020-2021年中国城市武汉仓储市场分析报告

14.35 16.21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武汉港金口港埠有限公司
民尚(武汉)物联网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 2017年5月11日
7,535.00 6,720.00
江夏区庙山办事处花山吴村 金山大道北、华祥路以东
祁天路以东、革新大道以南
蔡甸区奓山街檀树村、中原村(奓山街常北 大道与檀树六路交汇处以西)
进出口总额
2016-2019年,武汉市对外贸易略有波动,整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上半年武汉市进出口贸易韧性强劲, 在国内外新冠疫情严峻压力之下实现逆势增长。
2016-2019年武汉市各项经济宏观指标走势
20,000.00
15,000.00
10,000.00
5,000. 00
0. 00
2016
2017
武湖农场沙口分场 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以南、幸福中路以东 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以南、幸福中路以西 汉南区纱帽街通江三路以南、幸福中路以西
阳逻街青松村、界埠村、童院村 汉南区邓南街 103省道以南,兴港二路以东 蔡甸区奓山街双丰村(蔡甸区奓山街东风大
道延长线与檀树大道交汇处以西)
11.89 14.26 24.06 22.60 10.53 15.62 12.93
10.29 12.41 12.68 13.36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沃太(武汉)仓储有限公司 武汉普东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 武汉利嘉顺和物流园有限公司 安博常福仓储(武汉)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1日 2017年5月12日 2017年8月21日 2017年11月28日
6,725.00 7,600.00 5,465.00 4,610.00
22.23 6.18%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其兼容性规定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其兼容性规定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1 总则1.0.1 为了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以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执行。

1.0.4 武汉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解释权属武汉市规划管理局。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47中类、74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小类,为延续武汉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一贯做法,以增加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注:“●”标记为在国标基础上新增用地类别,文字下划线标记为内容在国标基础上有所调整。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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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全文
表1 武汉市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居住用地(R)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居住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B11)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表2 武汉市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表3 武汉市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表4 武汉市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绿地与广场用地(G)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只可安排于绿地与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面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规模不得减少。

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参照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开展的规划
论证和规划管理。

二、关于适用规模的规定
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均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三、不可兼容其他类别的用地
1、非建设用地(E);
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
3、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中的以下用地:
(1)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和幼托用地、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
(2)红线、黄线、紫线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文物古迹用地(A7);
(3)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四、关于兼容性的界定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之和不超过40%。

2、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可达100%,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发生转变。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五、关于用地配套和用地调整的规定
1、用地配套
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其用地规模在居住用地上不超过10%、在批发市场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上不超过7%的,不属于用地兼容。

配套设施用地主要是指:
(1)居住用地(R)上与人口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
(2)批发市场用地(B12)上的宿舍、仓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3)工业用地(M)上的宿舍、研发、仓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4)物流仓储用地(W) 上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用地调整
超过兼容性规定的用地规模比例的,属于用地规划调整,按规划调整要求执行。

六、关于兼容规定的应用
1、“完全兼容”以及“部分兼容”中“允许”的用地性质,在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
2、“部分兼容”中有“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

3、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的判断须单独作规划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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