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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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潍坊公司未在2006年5月15日 前向北京公司支付欠款9万元,而是在2006 年6月向北京公司支付了欠款9万元。
2006年7月10日,北京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潍坊公司支付货款6万元。
请问:
北京公司会赢得 这场官司吗?
三、合同的订立
1、订立程序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 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电子商务法
第五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二、合同法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的原则,还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
承诺的生效时间
• 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
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承诺一旦生效,要约人的要约不得再 撤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生效的地 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请选择: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
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 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 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 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 案的正确表述是:
这种行为不构成承诺,而是一 项新要约。
因此,本案原告北京公司作为受 要约人对被告潍坊公司发出的要约 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后,被告向原 告发出的要约已经失效。而且,被 告收到原告发出的新要约后,未作 出确认表示,即未作出承诺,则新 要约亦失效。
这样,双方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的任何协议。既然原被告之间不存 在什么协议,被告欠原告货款15万 元事实清楚,已于2003年6月支付9 万元,尚欠6万元,被告应当偿还。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 协商使其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这一 过程在合同法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 阶段。
(1)要约
要约是指准备订立合 同的一方当事人,以缔结 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 作出的,包含有一旦为对 方接受即可成立合同的积 极性意思表示。
要约的特征:
•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wenku.baidu.com意图并表明一 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 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限制、 变更或扩张,则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或是作为一项新的要约。
在前述案例中:
北京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收到传真后 ,在协议中手写添加了内容后加盖公章传 真给了潍坊公司。
北京公司添加的内容是:“北京公司 同意潍坊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前一次付给 北京公司9万元后便结清2006年3月31日前 所有债权债务,如果北京公司在2006年5月 15日仍未收到该款,此承诺无效,北京公 司仍保留货款15万元整的追索权”。
合同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 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标的---规格、型号、牌子等 (三)数量--计量单位、溢短装等 (四)质量--质量标准、异议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3、合同的形式
合同当事人订 立合同,有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和其 他形式。
•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并向特
定当事人提出。
在前述案例中:
2006年4月23日,潍坊公司打印起草一 份协议,内容为:“截止2006年3月31日, 潍坊公司欠北京公司货款共计15万元,潍坊 公司同意按9万元结清总欠款15万元。北京 公司承诺协议签订后,于2006年5月15日前 一次性支付欠款9万元;北京公司收到潍坊 公司9万元后,双方自2006年3月31日前的所 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同日,潍坊公司将 该协议加盖自己公章后传真给北京公司。
案例讨论:
北京新雷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公司)与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公司)存在买卖电子设 备业务关系,潍坊公司购买北京公司的电子 设备,欠货款15万元未付。
2006年4月23日,潍坊公司打印起草一 份协议,内容为:“截止2006年3月31日, 潍坊公司欠北京公司货款共计15万元,潍坊 公司同意按9万元结清总欠款15万元。北京 公司承诺协议签订后,于2006年5月15日前 一次性支付欠款9万元;北京公司收到潍坊 公司9万元后,双方自2006年3月31日前的所 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 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 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 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 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的内容(条款)
续:
同日,潍坊公司将该协议加盖自 己公章后传真给北京公司。北京公司 于2006年4月25日收到传真后,在协议 中手写添加了内容后加盖公章传真给 了潍坊公司。
北京公司添加的内容是:“北京 公司同意潍坊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前 一次付给北京公司9万元后便结清2006 年3月31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如果北京 公司在2006年5月15日仍未收到该款, 此承诺无效,北京公司仍保留货款15 万元整的追索权”。
该行为是发出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生效时间
• 遵循“到达主义”的原则,到达 受要约人时生效。
• 要约的效力:在要约的有效期间 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 内容,更不得撤销要约。否则, 由此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必 须承担赔偿责任。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也可以在生效后撤销,撤销要 约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让要约停 止继续生效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以尽可能减少受要约人 的损失。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 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须注意以下问题: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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