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时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欢迎来到,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的构成以及当事⼈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条承租⼈将其⾃有物出卖给出租⼈,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处租回的,⼈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和出卖⼈系同⼀⼈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政法规规定,承租⼈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应当取得⾏政许可的,⼈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未取得⾏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效,当事⼈就合同⽆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
但因承租⼈原因导致合同⽆效,出租⼈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返还出租⼈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的,⼈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并根据合同履⾏情况和租⾦⽀付情况,由承租⼈就租赁物进⾏折价补偿。
⼆、合同的履⾏和租赁物的公⽰ 第五条出卖⼈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因下列情形之⼀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民法院应予⽀持: (⼀)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出卖⼈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或者出租⼈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或者⽆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损失,出租⼈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起诉房东流程和费用

汇报人:XX
2024-01-22
• 起诉前准备 • 起诉流程 • 起诉费用 • 注意事项 • 案例分析
目录
CONTENTS
01 起诉前准备
CHAPTER
收集证据
租赁合同
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 以证明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和
各自的权利义务。
租金支付记录
保存好所有租金支付的凭证, 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以 证明按时支付租金。
。
02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3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义务。如被告不履
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3 起诉费用
CHAPTER
律师费
咨询费
在起诉前,您可能需要咨询律师以了 解您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咨询费因律 师资历和经验而异,一般按小时计费 。
损失。
失败案例
案例一
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在此案例中,租客因房东提前解约而提起诉讼,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东违约,最 终败诉。
案例二
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该案例中,租客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未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未受理 其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01
启示一
充分准备证据。在起诉房东前,租客应充分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租
房屋状况照片或视频
在入住和搬离时拍摄房屋状况 的照片或视频,以证明房屋的 实际状况。
与房东的沟通记录
保存与房东之间的短信、邮件 、通话录音等沟通记录,以证 明双方之间的争议和沟通过程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租赁法律法规
01
了解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作者:朱探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近年来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的比例不断升高,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占比更高。
由于经济的高度发展,大城市的租房行业也发展的如日中天。
租赁逐渐成为房地产行业中的重点发展方向,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的相关问题,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成为了我国房屋租赁的一个难题。
本论文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关于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关键词房屋租赁诉讼比例起算点时效法律原则作者简介:朱探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320一、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关系到租赁合同的生效期,同时还与诉讼方的利益紧密相关。
而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利益的一个重要保证。
租金时效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关键点。
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最佳方式。
有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按年份来支付租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租赁合同。
虽然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房东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收取房租就很容易因为错过时间而导致收不回房租。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租房客存在着拖延房租甚至抵赖的情况,如果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对房主的保护。
但是,如果房主没有按时收取房租,那么就很会给部分想抵赖的租房客有可乘之机。
那么对于房主来说,也将丧失在司法解释上的主动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我国的房屋在租赁买卖和诉讼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内所表明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来计算。
注意分清其中的区别,关键在于无论是借款还是租金都要做到独立的债务,通过合同将其表现的比较清晰,不仅可以避免在合同上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也可以保证租房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租赁关系,现在是社会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商经济活动。
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我国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租赁的期限是有要求的,并不是说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了以后,租赁期限可以无限制的填写。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一、民法总则214条规定的是什么?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
但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利是存在的,即其权利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实效制度而消灭,只是转化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
对于债务人来讲,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只是责任可以免除,但债务并没有消灭。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确定财产关系,加速社会经济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结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单设一章规定了诉讼时效。
《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专章规定,只是对两类合同规定了的4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在租赁合同中,因为所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
如,有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请求权等。
虽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租赁合同关系。
但是,因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适用的诉讼期间也不同。
那么,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实效问题,具体如下: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 2年的诉讼时效。
法律案件分享专栏范文(3篇)

第1篇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租赁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并从中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乙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维修房屋,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退还租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在租赁期间,房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甲的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维修房屋,并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
三、案件评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约定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
2. 房屋质量问题及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
在本案中,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与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甲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启示与建议1. 重视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明确。
对于房屋质量、租金、押金等关键事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法律诉讼超过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有权优先续租。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
二、案情概述2005年5月1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并居住在租赁房屋内。
租赁期满后,李某某希望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张某某提出提高租金。
李某某认为租金提高不合理,遂拒绝续租。
2011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李某某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某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距离租赁合同到期之日已超过三年。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2.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租房生活中,租客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时候房东出于对租客的信任,并且理解租客的难处,没有及时的追讨拖欠的租金,之后再行追讨时,却再也要不回来了。
有些房东一气之下拿着合同将租客告上法庭,可还是没能那会租金,这时候才知道还有租客拖欠的租金也是有诉讼时效这一说,那么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呢?1、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本案中,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
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2、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客除了要付给房东租金,还要付的一样是保证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般均要求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以防止在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拖欠租金时可以有保障。
法律的时效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租金。
然而,在2015年6月1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要求张某立即搬离房屋,理由是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某无权要求其搬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即张某是否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张某则认为,其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于是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法院进一步分析,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至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共计4个月,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7年玉州区法院受理李某诉黄某一案后,最高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尚未出台,合议庭成员接受法理理论教育及认知能力不同,对该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我们考察部分外地法院做法和国内外立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特性后,认为黄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主要理由是: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实际上是同一笔债务,只不过是约定租金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但各期租金并不是独立的债务,而是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的各期租金的总和,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就总租金分期履行、而非一次性履行而已,该债务在合同订立就具有确定性和整体性。
2、结合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合同的履行特别重视信赖基础,要求双方当事人各尽其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较长,租金分期支付是将承租人的义务分开履行,有利于减轻承租人的负担,也可理解为合同互为履行上的担保,这对承租人的利益是一种更为有效的保障。
分期支付租金避免承租人因一次性支付产生经济压力而无法签订合同,有利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完成,增加社会财富。
3、房屋租赁合同作为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信赖基础是维系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
出租人没有及时追索承租人没有履行的一期或多期债务,是出租人基于维护双方业已存在的承租关系及对承租人的信任和谅解(否则其完全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能据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认定其放弃该权利。
从签订合同目的角度分析,出租人让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是其最大的目的,如认定其放弃该权利显然与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符。
故我们认为黄某抗辩拖欠租金起一年内的部分租金已过时效不应支持,对出租人李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和支持。
否则,必然造成容忍承租人违约行为而守约的出租人受到损失、违约的承租方得益的情形发生,这明显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及社会倡导的善良风气相悖。
4、有利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
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促进交易和稳定交易秩序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增加。
如果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每期租金为独立的债务,具有单独的诉讼时效起计点。
可能导致出租人频繁地主张权利,或仅由部分债权受侵害而频繁提起诉讼,导致租赁双方关系的恶化。
在我国社会诚信度不高的情况下,经过诉讼对决的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一份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这明显不利于市场交易关系的健康发展,同时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
5、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
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是衡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稳定业已固定的民事关系,防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处于不明的情形下。
虽然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为债务人规避债务而设置。
从倡导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发,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读和考虑,才能真正实现对双方权利的平衡保护。
6、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较之国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明显偏短,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稳定交易关系。
《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2)第1款第2项的请求权以定期重复的给付或者扶养给付为内容,第1款第3项至第5项的请求权以将来到期的定期重复的给付为内容的,30年的消灭时效期间,即由普通消灭时效期间代替。
”“消灭普通时效期间为三年。
”[10]另《法国民法典》
明确规定:“下列款项的支付之诉,时效期间为5年——房屋租金与土地租金。
”[11]德、法两国均对分期租金规定了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出租人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相反我国对租金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为1年,明显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故我们认为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施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也印证了我们当时意见的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