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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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城市规划

新加坡城市规划

新加坡城市规划新加坡作为一个小岛国家,城市规划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部分。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注重创新和效率,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新加坡城市规划的主要特点:首先,新加坡注重规划与发展的整合。

新加坡规划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城市发展策略,以确保城市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例如,新加坡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交通需求、住房需求、社会福利设施的供应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以确保城市的平衡发展。

其次,新加坡采用了立体式规划。

新加坡规划了很多地下空间,以解决有限土地资源的问题。

这些地下空间可以用来建设地下商城、地下车站、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从而减少地上的拥堵和空间浪费。

此外,新加坡重视城市绿化的规划。

新加坡致力于保护和提高城市的绿化面积。

通过绿化计划,新加坡增加了大量的公园、植物园和自然保护区,提供了一个舒适和健康的城市环境。

还有,新加坡注重发展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统。

新加坡建设了一个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地铁、公交和轻轨等,在整个城市中提供高效的交通服务。

这使得人们能够更方便地到达各个目的地,减少了交通拥堵和能源浪费。

最后,新加坡的城市规划还重视人民的参与。

新加坡鼓励人民参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决策过程,他们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城市的规划做出贡献。

这有助于形成一个民主和公正的城市规划过程,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总而言之,新加坡的城市规划注重可持续发展、整合发展、立体式规划、城市绿化和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统,同时还重视人民的参与。

这些城市规划的特点旨在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护环境,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新加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新加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新加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及启示新加坡城市规划,新加坡地处太平洋与印度洋航运要道马六甲海峡的出入口,由本岛及63个小岛组成,总面积约718.3平方公里,总人口约547万,人口密度约为7600人/平方公里。

新加坡是世界第四大金融中心,世界著名的花园城市。

受天然条件限制,土地资源是新加坡发展的最大制约之一,如何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成为新加坡城市规划的重大课题。

新加坡给世界提供了城市治理模板新加坡以各项战略、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为保障,真正做到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机衔接、协同发展,成功地树立城市品牌,给世界提供了一个优良的城市治理模板。

(一)科学构建城市规划运作体系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由战略性的概念规划、总体规划和开发指导规划三级构成。

(二)着力强化城市规划实施管理1、机构设置。

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下设城市重建局(URA)、建屋发展局(HDB)、公园暨康乐署等机构,分属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2、规划管理。

新加坡规划法规体系严谨完善,执行十分严格。

(三)运用先进理念引领城市发展1、科学前瞻,合理确定城市结构和功能布局。

新加坡人口密度位居世界第二,但却没有大城市普遍存在的人口、建筑和交通拥挤的现象。

这主要得益于新加坡采取了前瞻的极限规划理论,新加坡概念规划提出“环状城市和新镇建设”相叠加的空间结构模式,在南海岸中部建设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区,西部布局重型和化工工业,东部超前设置国际机场,沿快速交通走廊设置兼有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镇,并据此建立起相应的交通结构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既实现区域功能分工,又能适度综合发展,避免各地之间对交通的过度需求。

2、便捷高效,科学构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新加坡城市交通井然有序,得益于科学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规划及严格的交通管理。

一是结构科学,集约高效。

新加坡道路规划综合了放射状和方格路网的优点,路网骨架呈蜂窝状(环形放射)结构,道路用地约占国土面积本网注明“来源:新加坡城市规划”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居外,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的12%-15%,路网密度位居世界第三。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与特点 (2)

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与特点 (2)

新加坡城市绿地特点对我们的启示摘要:针对建国初期市区中心交通过度拥挤、住房、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及挑战,新加坡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全面的规划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战略性规划、总体规划、协调各机构间土地利用、实施政府土地售卖计划和日常的发展项目管制与审批等。

从多个角度分析新加坡城市规划的特点,如可持续交通策略、城市发展形态、住房、经济发展、绿化、保护文化遗产等1 城市规划特点1.1 可持续交通策略。

总体规划初期优先确定主要高速公路、干路和轨道交通网络,预留其所需用地以减少实施时可能面临的用地矛盾。

另外,为支撑商业和住宅密集地区,在进行详细交通规划时选择在该地段建立主要交通车站及设施,以有效连接这些重要枢纽,保证换乘的便捷性。

用地规划方面也同步配合,在公交枢纽周围规划较高密度发展,以推进公交导向型的发展。

另一方面,新加坡通过提供便捷、票价低廉的公交服务和不断扩大公交网络,大力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在交通管理方面,通过拥车证制度控制车辆增长、实施电子公路收费系统管理道路使用。

这些多管齐下的措施有效地降低了道路系统的负荷,保持道路交通通畅,将道路用地控制在12%以内,确保国家持续发展。

新加坡的目标是2020 年前,高峰时段公交出行比例从目前的59%提高至70%。

1.2 紧凑型城市。

一个城市的可持续性与其形态有密切的关系,鉴于国土面积有限、人口持续增长,新加坡从可持续土地利用角度,采取集约紧凑型的城市建设模式。

除了公交导向式的建设,也优先发展已开发地段,使每个开发地段的建设达到规划可容许的最高密度,尽量节约土地,保存未开发地段。

采取高密度、紧凑型的城市形态也可以减少出行时间和距离,更有效地利用已建成的交通系统、公共与基础设施,有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1.3 多管齐下的商业发展。

在商业发展规划方面,新加坡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除了加强中央商业区的发展之外(如目前重点发展的滨海湾新市区计划),也规划了多个区域商业中心和周边商业中心,见图3。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设计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设计

有序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新加坡是一个
小 岛国, 土地 资源有限 . 仅有 60平方公里。在经济 5 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所 面临的挑战之一 ,就是如何适 应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变化 ,充分合理地规划利用有 限的土地 资源 , 为新加 坡人民创造一个清 洁 、 美丽 、 高效和舒适的城市环境 。 从新加坡建设环境来看 , 已 经取得了 巨大的成功 .其 中重要的原因就是 建立 了
为了保留岛屿的自然风光新加坡将大约3000公顷的树林候鸟栖息地沼泽地和其他自然地带规划为自然保护区以改善整个城市的生态环境营造出舒适恬静向人居环境使得人们在走出办公室家或学校时仿佛有投身到大自然怀抱的感觉
M EI SHUYUSHE J
新 加 坡 的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许 明星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设计对于新加坡社会经济的 就业 、 交通 、 商业 、 闲 、 休 居住等功能 , 民就近就业 , 居 就近消费 . 尽可能减少对市 中心交通的需求 , 缓解 了 上下班时 间交通拥挤的程度。科学的空间布局造就 了一流的人居环境 ,新加 坡人的生活变得越 来越舒 适和便捷 .新加坡这 个花园城 市规 划的又一特点就 是对城市整体形象的构 划与打 造 ,突出表现在其道 路、 水系 、 建筑的风格 上。新加坡 的建筑受寸土寸金 的 国土影响 . 主要以高层为主 , 其标 志性建筑大多集

划的重要 内容 。在这个 岛国上 , 公路密如蛛 网 , 地铁
四通 八达 . 路贯 穿东 西南北 , 铁 并计划 修建通 往邻 国, 交通十分发达 便捷 。新加 坡大型住宅 区的设 计 严格按照“ 城市规划一 一总规设 计一 一建筑设计一
景观 设计 ” 的步骤进行 。按照这个设计步骤 , 一方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一、国家发展部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中央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中起着主导作用。

国家发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主管形态发展和规划,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城市重建局(URA-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地区政府(town councils)不具有规划职能。

规划法授权国家发展部部长行使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职责,包括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

二、城市重建局从1989年11月1日开始,原来的规划局并入城市重建局,形成统一负责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的规划机构。

城市重建局的最高行政主管是总规划师(Chief Planner)。

除了各个职能部门以外,还设置两个委员会,分别是总体规划委员会(MPC-Master Plan Committee)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CC-Development Control Committee),由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由部长任命(见下图)。

规划当局的机构框架MPC的成员包括主要公共建设部门的代表,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政府部门的公共建设项目,提交部长决策。

MPC的作用是协调各项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要求,使之尽快得以落实。

DCC的成员包括有关专业组织(新加坡的规划协会和建筑师协会)和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局和环境部)的代表,同样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非公共部门的重大开发项目。

DCC可以修改URA的开发控制建议,参与制定或修改与私人部门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划标准、政策和规定。

三、其它相关的政府机构与形态发展规划有关的其它政府部门包括住房发展部(HDB)、裕廊工业区管理局(JTC)和公用事业局(PWB),分别负责居住新镇、工业园区和公共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因而与UBA的形态发展规划有着密切的关系,MPC就是为了协调和落实这些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需求。

新加坡城市规划

新加坡城市规划

新加坡城市规划1. 引言新加坡是一个小而富裕的岛国,以其出色的城市规划而闻名于世。

自1965年获得独立以来,新加坡政府一直致力于发展可持续和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文将介绍新加坡在城市规划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就。

2. 城市规划原则新加坡城市规划的目标是创造一个宜居、可持续和综合发展的城市。

以下是新加坡政府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原则:•高密度发展:由于土地资源有限,新加坡采取了高密度发展的策略,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土地。

•混合用途发展:新加坡鼓励在城市内部实现住宅、商业和娱乐等不同用途的混合开发,以提高城市的活力和便利性。

•绿化和可持续发展:新加坡注重保护和提升城市的自然环境,大量投资于绿化项目和可持续能源发展。

3. 城市规划实践3.1. 内政部委员会新加坡的城市规划由内政部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政府的城市规划策略,并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实施具体的规划项目。

内政部委员会还负责规划和审查土地使用规划、建筑物设计和发展许可证等事务。

3.2. 综合规划新加坡政府通过综合规划来统一和指导城市发展。

综合规划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蓝图,包括空间布局、交通规划、住房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规划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公正性。

3.3. 区域规划新加坡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规划区域,每个区域有不同的发展重点和规划目标。

这些规划区域包括中央区、东部区、西部区等等。

区域规划的目的是促进城市各部分的均衡发展,提供便利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3.4. 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新加坡政府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支持城市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这些基础设施包括交通网、供水系统、绿化景观等。

新加坡以其卓越的交通系统而闻名,包括地铁、公交和出租车等,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交通服务。

4. 城市规划的成就新加坡在城市规划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点:•高层住宅:新加坡成功实现了高层住宅和大规模公寓的发展,以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求。

新加坡现状和未来规划

新加坡现状和未来规划

目录一、城市的发展历程 (2)1.城市规划发展 (2)2.城市经济发展 (2)一、城市现况 (2)三、当前城市布局 (3)(1)核心区 (3)(2)中心区域 (4)(3)东部区域 (5)(4)东北区域 (5)(5)北部区域 (5)(6)西部区域 (5)四、不足之处 (6)五、新加坡城市未来的定位 (6)(1)定位一:重夺”全球第一港口“宝座 (6)(2)打造全球最安全宜居城市打造智慧包容的新加坡特色社区8 (3)全球最有竞争力的城市 (9)(4)效率之都-新世纪的绿色智能交通 (11)(5)未来城市的典范-可持续发展 (12)一、城市的发展历程1.城市规划发展(1)近代新加坡港建立与最初规划:新加坡近代城市规划与近代港口建设几乎同步开始。

19 世纪初,英国人莱佛士宣布新加坡港建立之时,就已为这座城市制定了最初的发展规划。

此次规划理念体现了莱佛士作为实际政治统治者其个人理想主义与实际政治需要的结合。

通过规律布置的街道将不同种族与社会族群隔离。

此次规划对新加坡未来一百多年城市发展都具指导意义,其划定的城市基本格局是新加坡现代城市发展的基础。

(2)20世纪中期之前的新加坡:开港后港口业带来大量移民涌入,2-3层的店屋为主要建筑形式的街区成片的建设起来。

但城市建设速度远跟不上爆炸式的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城市中心区过度拥挤。

到上世纪中叶面积占全岛百分之一的城市中心区容纳了36万居民,是总人口的1/3。

居住条件由于空间拥挤和缺乏维护变得相当恶劣。

据统计,在南京上街,56%的家庭独住一间房,7%与其他家庭合住一间房,4%的家庭只有睡觉的空间。

人口过度集聚也造成市区交通拥挤、基础设施供应不足等城市设施方面的严重问题。

(3)现代新加坡的发展:正是在人口分布极度不平衡,环境极其恶劣甚至影响生存的情况下,新加坡现代化规划起步。

与其他城市相比,起点可谓不高。

在五六十年间发展成今日的新加坡很大程度要归功于政府秉承务实的精神,对城市现实有清醒的认识且对城市未来发展有长远的眼光。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系统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系统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一、发展规划 新加坡的发展规划采取二级体系(tow-tier system),分别是战略性的概念规划(Concept Plan)和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Development Guide Plan,简称DGP)或原来的总体规划(Master Plan)。

1、概念规划 概念规划是长期性和战略性的,制定长远发展的目标和原则,体现在形态结构、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体系。

概念规划的作用是协调和指导公共建设(pubilc sector development)的长期计划,并为实施性规划提供依据。

规划图只是示意性的,并不是详细的土地利用区划,不足以指导具体的开发活动,因而不是法定规划。

在1967-1971年期间,新加坡编制了第一个概念规划(见下图)。

这是一个环状发展方案(Ring Plan),发展环的核心是水源的生态保护区,禁止任何开发活动;城市中心在南海岸的中部,将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沿着快速交通走廊(大容量快速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形成兼有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镇(new towns),市中心的人口和产业将疏散到这些新镇;一般工业集中在西部的裕廊工业区;国际机场位于本岛的东端。

新加坡的概念规划(1971) 在1991年,新加坡重新制定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并对概念规划进行了相应的修编,形成2000年、2010年和X年三个阶段的形态发展框架。

新一轮概念规划的重点是建设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城市中心,并形成四个地区中心,完善快速交通体系,在交通节点和地区中心周围发展由科学园区(science parks)和商务园区(business parks)构成的“高科技走廊”(technolohy corridors),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提供更多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并将更多的绿地和水体融入城市空间体系。

值得指出的是,概念规划的远景只是一个发展目标(指新加坡的人口达到400万),并没有具体的实现期限(yea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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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一、发展规划新加坡的发展规划采取二级体系(tow-tier system),分别是战略性的概念规划(Concept Plan)和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Development Guide Plan,简称DGP)或原来的总体规划(Master Plan)。

1、概念规划概念规划是长期性和战略性的,制定长远发展的目标和原则,体现在形态结构、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体系。

概念规划的作用是协调和指导公共建设(pubilc sector development)的长期计划,并为实施性规划提供依据。

规划图只是示意性的,并不是详细的土地利用区划,不足以指导具体的开发活动,因而不是法定规划。

在1967-1971年期间,新加坡编制了第一个概念规划(见下图)。

这是一个环状发展方案(Ring Plan),发展环的核心是水源的生态保护区,禁止任何开发活动;城市中心在南海岸的中部,将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沿着快速交通走廊(大容量快速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形成兼有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镇(new towns),市中心的人口和产业将疏散到这些新镇;一般工业集中在西部的裕廊工业区;国际机场位于本岛的东端。

新加坡的概念规划(1971)在1991年,新加坡重新制定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并对概念规划进行了相应的修编,形成2000年、2010年和X年三个阶段的形态发展框架。

新一轮概念规划的重点是建设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城市中心,并形成四个地区中心,完善快速交通体系,在交通节点和地区中心周围发展由科学园区(science parks)和商务园区(business parks)构成的“高科技走廊”(technolohy corridors),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提供更多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并将更多的绿地和水体融入城市空间体系。

值得指出的是,概念规划的远景只是一个发展目标(指新加坡的人口达到400万),并没有具体的实现期限(year X)。

2、开发指导规划/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曾经是新加坡的法定规划(statutory plan),作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

由于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其编制、修改和审批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就是1962年的总体规划条例。

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制定土地使用的管制措施,包括用途区划和开发强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建设的预留用地。

对于具有重要和特殊意义的地区(如景观走廊和历史保护地区),以及开发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还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非法定的地区规划,包括局部地段区划(microzoning plans)、城市设计指导规划(urban design guide plans)和项目规划(scheme plans),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开发控制和引导(如有关建筑物和基地布置的规定)。

80年代以来,开发指导规划(DGP)逐步取代了总体规划,成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其编制、修改和审批的程序是与总体规划相同的。

在开发指导规划的编制中起着全面协调的作用,但有些地区的开发指导规划是由规划事务所承担的。

新加坡被划为5个规划区域(DGP Regions),再细分为55规划分区(Planning Areas)(见图3)。

到1997年底,完成了每个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取代1985年总体规划的相应部分。

新加坡的开发指导规划分区每个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以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为核心,根据概念规划的原则和政策,针对分区的特定发展条件,制定用途区划、交通组织、环境改善、步行和开敞空间体系、历史保护和旧区改造等方面的开发指导细则。

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显然要比全岛的总体规划更为详细和更有针对性,因而对于具体的开发活动更具有指导意义。

开发指导规划不但取代了法定的总体规划,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非法定的地区规划内容。

二、开发控制1、开发定义新加坡规划法的开发定义与英国相同,不但指建造、工程和采掘等物质性开发,还包括建筑物和土地的用途变更。

1981年的用途分类条例划分了6类用途,每个类别之内的用途变更不构成开发。

2、授权和豁免国家发展部有权制定各种开发授权(development authorization)通告,在授权范围内的开发活动不再需要规划申请。

这些被授权的开发活动往往是政府部门为执行法定职能而进行的建设活动。

比如,1987年的规划通告授权新加坡港务局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与法定职能(如航运和装卸)有关的开发活动,因而这些开发活动不需要规划申请。

1964年的规划通告曾把新加坡的外岛列入开发控制的豁免范围,在1984年又取消了其中38个外岛的豁免地位。

3、规划许可尽管开发指导规划/总体规划是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开发活动的许可性的事先约定(prescription)。

也就是说,与开发指导规划相符并不能保证开发申请必然会取得规划许可,开发控制部门还可以附加其它的有关情况,因而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开发费(development charge)根据1964年规划法令的修正案,凡经规划部门允许,可以变更原来的规划条件(包括开发强度和区划用途),但必须支付相应的开发费,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又使开发控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5、强制征地新加坡是一个土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岛国,为了加强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控制,除了法定的开发控制,政府还通过强制征地的手段,把大部分土地收归国有。

除了用于公共建设,其余土地按照规划意图,制定合约条款,批租给开发商。

城市重建局和裕廊工业区管理局代表政府,分别行使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的批租职能。

6、公众参与和规划上诉为了确保规划作为一项政府职能的民主性,规范明确了公众参与和规划上诉的法定程序。

无论是编制战略性的概念规划还是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都要通过公众评议,并将公众意见呈报国家发展部部长,作出妥善处理。

如果对于开发控制(包括征收开发费)的审理结果不满,可以向国家发展部部长提出上诉,由其进行最终裁决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一、国家发展部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中央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中起着主导作用。

国家发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主管形态发展和规划,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城市重建局(URA-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地区政府(town councils)不具有规划职能。

规划法授权国家发展部部长行使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职责,包括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

二、城市重建局从1989年11月1日开始,原来的规划局并入城市重建局,形成统一负责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的规划机构。

城市重建局的最高行政主管是总规划师(Chief Planner)。

除了各个职能部门以外,还设置两个委员会,分别是总体规划委员会(MPC-Master Plan Committee)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CC-Development Control Committee),由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由部长任命(见下图)。

规划当局的机构框架MPC的成员包括主要公共建设部门的代表,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政府部门的公共建设项目,提交部长决策。

MPC的作用是协调各项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要求,使之尽快得以落实。

DCC的成员包括有关专业组织(新加坡的规划协会和建筑师协会)和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局和环境部)的代表,同样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非公共部门的重大开发项目。

DCC可以修改URA的开发控制建议,参与制定或修改与私人部门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划标准、政策和规定。

三、其它相关的政府机构与形态发展规划有关的其它政府部门包括住房发展部(HDB)、裕廊工业区管理局(JTC)和公用事业局(PWB),分别负责居住新镇、工业园区和公共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因而与UBA的形态发展规划有着密切的关系,MPC就是为了协调和落实这些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需求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一、规划法1、规划法及其修正案新加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的规划法令及其各项修正案,包括规划机构、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等方面的条款。

根据1959年的规划法令,建立了规划局(Planning Department),取代SIT的规划职能。

该法令授权规划部门每隔五年对于总体规划进行重新编制,并在任何时候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该法令还授权规划部门对于所有的开发活动进行控制,开发者必须在开工前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以确保总体规划的实施。

1964年的规划法令修正案[The Planning ( Amendment ) Ordinance 1964]增加了有关开发费和规划许可有效期限的条款。

根据该项修正案,凡经规划当局允许,可以变更总体规划规定的开发强度和用途区划,但要交纳开发费(development charge),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

为了防止开发者/土地业主利用规划许可进行土地投利,修正案规定规划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没有完成建设的开发项目要重新审核规划许可。

在1989年,颁布了两项规划法修正案,并被纳入1990年规划法。

根据第一项修正案,规划局并入城市重建局(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合并后规划机构的职能包括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

第二项修正案对于开发费的核算方法进行了修改。

2、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现行的1990年规划法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名词解释以及规划机构的设置。

第二部分是善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

规划当局每隔五年要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可在任何时候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在重新编制和修改调整的总体规划被采纳之前,必须进行公开展示,并且针对反对意见举行公众听证会。

第二部分还授权规划当局编制局部地区的详细规划(detailed plans),以具体落实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这些详细规划只需要得到规划当局的认可就可以实施。

规划法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开发控制。

从1960年2月1日开始,所有的开发活动都要得到相应的开发许可(planning approval)。

开发定义是参照英国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指建造、工程和采掘等物质性开发,还包括建筑物和土地的用途变更,土地和建筑物的细划也要申请规划许可。

第三部分还明确规定了规划当局和土地业主/开发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规划执法(enforcement)和历史保护的条款。

规划法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开发费的核定和征收。

二、从属法规从属法规包括各种条例和通告,是规划法各项条款的实施细则。

规划法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展部)制定这些细则。

1、关于总体规划的条例根据1959年规划法令第7条,1962年总体规划条例(the Master Plan Rules 1962)规定了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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