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举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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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揭发违法犯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举报过程中的行为。

三、举报内容1.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2. 违反职业道德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职务犯罪、违反职业操守、溺职等违反职业道德的举报。

3. 其他不正当行为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公共道德、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举报。

四、举报渠道1. 书面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信、相关证据等。

2. 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部门进行口头举报,应提供详细的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据。

3. 在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举报,应按照平台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举报内容和证据。

五、举报流程1. 受理: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受理,并为举报人颁发举报受理通知书,通知举报人举报的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和受理人员的联系方式。

2. 确认:有关部门应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如属实,进入下一步处理程序;如不属实,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3. 调查:有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并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4.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5. 反馈: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六、举报保护1. 举报人身份保护: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

2. 举报人权益保护:有关部门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其他不公正对待。

3. 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侦破的举报人,有关部门应赋予奖励,鼓励更多人参预到举报行为中。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指个人或组织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揭发违法、违规、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不法行为的行为。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举报实施细则,明确了举报的程序、要求和保护措施。

二、举报对象范围举报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举报:1.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行贿、偷税漏税、走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2.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等;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恶意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

三、举报方式1.书面举报: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交书面举报材料。

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2.电话举报: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口头举报。

在电话举报时,举报人应提供详细的举报事实,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调查。

四、举报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身份保密:有关部门或机构在受理举报时,应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2.举报人权益保障: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人有权知晓举报处理进展情况,并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3.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于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取证的举报人,有关部门或机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奖金,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到举报行动中。

五、举报处理程序1.受理举报: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受理,并记录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和举报内容。

2.初步核实: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初步评估举报的可信度和重要性。

3.立案调查:如果初步核实结果表明举报存在问题,有关部门或机构将依法立案,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4.调查结果: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或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法规类别】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发文字号】高检发举字[1996]2号【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6.07.18【实施日期】1996.07.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高检发举字[1996]2号)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发动群众;(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四)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协调、移送举报材料制度。

二、受理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民检察院举报⼯作若⼲规定(试⾏)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号:⾼检控申发字[1988]7号颁布⽇期:1988-12-26执⾏⽇期:1988-12-26时效性:现已失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处理举报的程序第⼀节接受举报第⼆节移送与⽴案第三节催办与结案第四节对举报⼈的答复第三章保护与奖惩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政务廉洁,开展举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举报⼯作是⼈民检察院的⼀项业务⼯作,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民群众同国家⼯作⼈员利⽤职务进⾏犯罪作⽃争的有⼒⼿段,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公民⾏使检举、控告权利的重要制度。

各级⼈民检察院设置“⼈民检察院举报中⼼(室)”,专门处理举报⼯作。

第三条⼈民检察院举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对国家机关及其⼯作⼈员的违法犯罪⾏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惩治罪犯,为廉洁公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开放顺利进⾏,发展社会主义⽣产⼒和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

第四条⼈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贪污罪案、受贿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案、渎职罪案以及⼈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检举、控告,应予接受。

接受犯罪⼈的投案⾃⾸。

第五条⼈民检察院受理电话举报、当⾯举报和信函举报,及⼈民群众认为⽅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各级⼈民检察院要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举报专⽤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建⽴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提供举报专⽤的邮政编码等。

第六条⼈民检察院举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依靠群众,⽅便群众,对⼈民负责,取信于民。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前⼈⼈平等。

(三)对举报案件,“归⼝办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标题:举报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举报是一种社会监督行为,对于揭露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举报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举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举报人的资格和条件1.1 举报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年满18周岁,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1.2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信息,不得恶意举报他人。

1.3 举报人应当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举报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二、举报内容和形式2.1 举报内容应当具体清晰,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2.2 举报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可以提供证据支持举报内容。

2.3 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举报人应当选择适合的举报方式。

三、举报受理和处理程序3.1 举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3.2 举报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处理工作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

3.3 举报机构应当依法处理举报,对属实的举报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权益保护4.1 举报人享有举报信息的保密权,不得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4.2 举报人应当获得举报结果的反馈,有权了解举报处理情况。

4.3 举报人对于不实举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举报奖励和激励机制5.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可以赋予奖励或者表彰。

5.2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更多人参预举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5.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举报制度的认识和支持。

结语:举报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希翼泛博公民积极参预举报活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举报须知 申诉须知

举报须知 申诉须知

举报须知(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二)受理举报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申诉须知(一)受理申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城区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城区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的决定的申诉。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举报是指个人或组织向相关部门报告、揭发违法行为、不正当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行为。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举报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举报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个人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三、举报对象举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法犯罪行为:如贩毒、走私、盗窃、诈骗等;2. 不正当行为:如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3. 违规行为:如违反行业规定、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

四、举报渠道1. 书面举报: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将举报内容、事实、证据等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

书面举报应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对象、举报事实、证据等内容。

2. 电话举报: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对象、举报事实等信息,并在需要时提供相关证据。

3. 网络举报: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举报平台进行网络举报。

网络举报应填写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对象、举报事实等信息,并在需要时上传相关证据。

五、举报流程1. 接收举报:相关部门接收到举报后,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

2. 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鉴定评估:相关部门将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鉴定评估,判断举报是否属实。

4. 处理决定:根据举报的性质和情况,相关部门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5. 保密保护: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举报奖励1. 鼓励奖励:对于提供线索、举报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相关部门将给予一定的鼓励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和金额由相关部门决定。

2. 保护措施:对于提供举报并涉及到自身安全的个人或组织,相关部门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七、举报处理时限相关部门将在收到举报后尽快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黔南州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规定(试行)

黔南州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规定(试行)

黔南州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州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规定(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有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机关黔南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本地区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并履行指导、监督本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

二、投诉举报范围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等。

2. 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的情况。

3. 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一刀切执法等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以上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方式四、投诉举报须知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的问题要客观真实,提供本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投诉对象(包括单位、姓名)、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

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理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人信息、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本制度由中共黔南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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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
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六、务川自治县人检察院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5622000
举报QQ号:1572381414
举报邮箱:157238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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