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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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管理制度

化肥管理制度

化肥管理制度化肥管理制度是指对使用、储存和销售化肥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化肥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正确的化肥使用和管理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以下是一份化肥管理制度的简要概述。

一、化肥购买和使用管理:1. 农户在购买化肥前需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签订化肥使用责任书。

2. 农户应根据农作物品种、种植面积、土壤肥力等因素,按照科学施肥原则合理选用化肥品种和使用剂量。

3. 农户在使用化肥时应注意正确配比和投放方式,避免浪费和过度施肥。

4. 针对农作物不同生长阶段,分别制定施肥方案,适时施肥,避免过早或过晚施肥。

二、化肥储存管理:1. 在农户储存化肥的场所应安装贮肥设备,如贮肥罐、贮肥仓等,保证储存环境卫生、通风良好,防止化肥潮湿变质。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化肥,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品种化肥混合导致质量变化。

3. 储存化肥时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变质、过期化肥应及时清理和更换。

三、化肥销售管理:1. 化肥销售商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严格按照农业部门的规定进行销售。

2. 化肥销售商应详细记录每笔化肥销售的信息,包括购买者身份、购买数量、销售时间等,并定期报送给农业部门。

四、化肥废弃物管理:1. 农民在使用化肥后应及时清理使用器具,将化肥残渣和废弃包装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

2. 存储和销售化肥的场所应具备废物收集器和储存设施,确保废弃物不污染环境。

3. 化肥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环保要求,如有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五、化肥使用监管:1. 农业部门应建立化肥使用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化肥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

2. 对违反化肥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机制,包括停止供应化肥和罚款等。

六、宣传和教育:1.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讲座等活动,加强农民的化肥施肥知识和技能培养。

2. 利用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强化肥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提高农民的化肥使用意识和环保意识。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对肥料的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类肥料的企业、农户等。

第三条肥料登记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和销售的肥料进行登记和备案,建立肥料信息数据库,进行肥料追溯管理,确保肥料的生产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肥料登记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第二章肥料登记管理的内容第五条肥料的登记管理包括生产企业的登记、销售企业的备案、肥料的登记备案、肥料追溯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资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销售资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肥料的登记备案应当包括肥料的名称、成分、用途、生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地点等基本信息,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肥料追溯管理要求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将肥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记录和保存,确保能够查清肥料的来源和去向。

第十条肥料使用单位要求定期填报肥料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肥料种类、用量、作物品种、施用时间等信息,便于监管部门对肥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肥料登记管理的程序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肥料登记时,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销售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三条肥料的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十四条肥料的追溯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留存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保能够对肥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追溯。

肥料经营管理制度

肥料经营管理制度

肥料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自觉接受、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肥料销售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第三条肥料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

购进肥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肥料登记证,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其它资料,并建立肥料销售档案。

肥料销售档案应记录包括购入和销售的肥料产品、数量、生产企业、价格、批号、生产日期、购买者等情况,肥料销售档案应当在肥料销售后保存二年。

第四条肥料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肥料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销售凭证。

第五条不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肥料,过期肥料及时退还厂家;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肥料”字样,单独放置。

第六条不在肥料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七条经营的肥料保证质量,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肥料。

第八条肥料经营者应积极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申诉,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境内外生产、销售、使用、进口和出口的肥料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肥料,是指专为农作物提供植物养分和改善土壤肥力的物质,包括有机肥料、无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复合肥和缓释肥料等。

第四条肥料的登记管理,应坚持以保护农民和环境为出发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肥料市场秩序。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肥料登记公示工作,加强对肥料的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肥料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肥料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肥料登记程序能够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七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肥料登记基本要求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必须提供以下基本信息:(一)肥料的种类、名称、成份、规格、用途、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和传真,以及代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肥料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调查,以确认肥料的质量安全可靠性。

第十一条经现场检查合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并颁发肥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肥料种类、名称、成份、规格、用途、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应当加盖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章肥料登记管理机构职责第十三条国家肥料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农用肥料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肥料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审查肥料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申请肥料的质量安全可靠性。

(三)按照规定程序颁发肥料登记证书。

黑龙江省肥料登记制度

黑龙江省肥料登记制度

黑龙江省肥料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土肥管理站
责任人:承办人(A、B)、分管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
二、登记权力行使依据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三、登记条件和标准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四、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执行标准。

(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产品配方组成。

(五)新产品及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产品应提交田间肥效验证试验报告。

(点击查看示范文本与申请表下载)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登记材料进行初审。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

不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A、B)初审后,由分管副站长审核,经站务会讨论通过后,送站长签发。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申报范本在黑龙江农业信息网站长期公布。

拟审核和审批的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肥料作为影响农业生产质量和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了重点关注的对象。

为了规范肥料市场秩序,加强对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国家印发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肥料管理,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肥料登记管理制度肥料登记制度是指将生产企业的肥料产品进行分类归档,并在国家药监局进行对应的登记审核和管理的制度。

目的在于加强肥料市场监管,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1.生产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肥料生产企业应在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供肥料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生产企业应对肥料的生产管理质量、原材料使用、生产设施等方面进行监管。

企业还应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品质,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良的农产品。

2.肥料产品的注册管理肥料产品的注册管理是指对肥料产品的生产配方、包装标识等信息进行注册备案,能提高肥料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通过登记管理,有助于国家对肥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为安全、可靠的肥料选择。

二、肥料产品的配方和标识审核1.肥料配方审核肥料的生产配方应制定为杂质含量低、营养成分科学、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高的配方。

生产企业需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肥料配方审核,审核结果须报送国家药监局进行审批。

肥料企业应严格遵照审核的配方进行肥料生产和销售,确保产品质量、用户安全。

2.肥料标识审核肥料产品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使用说明、生产日期、批号、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确保顾客在购买及使用肥料时能够准确辨别肥料的品质规格和功能用途。

同时,肥料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电话、传真等信息。

标识审核应准确、详细,经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核,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肥料产品。

三、肥料质量管理和控制1.肥料抽检肥料的质量检测和管理是肥料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家药监局对登记审核合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肥料管理制度

肥料管理制度

肥料管理制度
1、肥料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物品清单进行仔细审核,做到实物与票据相符。

2、对入库肥料的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登记且编好物流清单。

3、肥料必须根据不同类别、特点,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好标识。

4、申领肥料时,仓库管理员应按照技术员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发放,并让受领者在出库登记表上签字。

5、使用后将未用完的剩余肥料,空袋及时交给仓库管理员,管理员负责清点核实,确认与领出数量相符后,将剩余空袋进行统一处理。

6、建立盘查制度,定期检验肥料是否过期,一旦发现,妥善处理。

根据出入库登记,清点肥料,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7、仓库每天都需要搞卫生,保证通风、阴凉、干燥,做好防水、防电和防鼠害的工作。

8、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仓库,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必须上好锁,做好库房安全工作。

肥 料 管 理 制 度

肥 料 管 理 制 度

肥料管理制度
(供参考)
一、肥料要有专人保管,进出要有记录,要有固定的地方安全存放。

二、肥料施用的种类、数量、次数、方法均需具备田间施用记录档案。

三、肥料必须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执行标准号)。

四、使用的商品肥料(包括微生物肥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管理制度的肥料品种,必须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五、有机肥要充分腐熟、发酵、重金属、卫生指标等要符合相关标准。

六、禁止使用硝态氮肥、城市废弃物、泥肥和磁化肥料、茄果类、瓜类等蔬菜生长中后期与短期叶菜类的整个生长过程严禁使用人粪尿。

七、根据优化配方施肥技术,科学合理施肥,推广有机肥和化肥配合使用,合理使用氮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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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肥料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农委土肥管理站
二、责任人
站长、分管副站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行使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四、申请条件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执行标准。

3、产品质检报告。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5、产品配方组成。

6、田间肥效验证试验报告。

六、程序(附:流程图)
(一)申请:申请《肥料登记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
政府肥料主管部门提交《肥料登记申请表》。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土肥管理站具体承办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进行田间肥效验证试验:受理申请后,省土肥管理站应统一制定肥料肥效验证试验方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地区进行田间肥效验证试验。

(四)审查:在进行田间肥效验证试验后,省土肥管理站对申请产品登记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站长或分管副站长审核后,定期报省肥料登记审定委员会审评,并在10日内完成;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企业,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决定:评审通过的,省级人民政府肥料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报省农业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批后,颁发肥料登记证。

七、监督检查
省土肥管理站对本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委直属机关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直属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肥料登记工作流程图
肥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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