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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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11.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3.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我部起草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

交通运输部2024年3月28日。

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小编希望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大家都知道我国拥有在我国境内的海洋所有权,那么,如果在我国所管辖的海面上发生海上贸易冲突或者发生海上船只碰撞等等问题就由我们国家来管理或进行法律仲裁。

为此,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发布了海商法。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介绍我国海商法的相关内容。

一、海商法概念英国《大百科全书》第十一卷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

”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

”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二、海商法的概述海商法(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中国的海商法起源较晚,后来系统成立中国的海商法主要是在70年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组织翻译和整理《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形成了中国成文的海商法法规。

海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

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

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06.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的特别民事法律。

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出口货物的85-90%是依靠海上运输完成的。

制定海商法,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建国之初,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着手研究并推动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海商法。

自1952年起,交通部为起草海商法做了大量工作,1963年完成了海商法草案第九稿。

此后,起草工作中断了近20年。

1982年,交通部牵头,有关部门、院校参加,组成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恢复起草工作,于1985年1月将草案上报国务院。

鉴于这部法律牵涉范围很广,除交通部门外,还直接涉及经贸、保险、仲裁和法院等方面,于是1989年初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邀请有关部门分别以不同形式参加研究,对原草案进行修改。

由于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内容相当复杂,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三年多来,对国内外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邀请专家座谈、论证和咨询,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并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对原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最后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共十五章,二百八十八条。

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海商法的法律属性按照草案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是什么?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是什么?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是什么?我国海商法自发布以来至今已有十七年的时间,在这十七年间海运事业以及国际国内海运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海商法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况上应当根据法律实践予以适当调整。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一直在讨论议题中,本文就海商法探讨所要修改的方面进行解析,带大家深入了解下这个问题。

我国海商法自发布以来至今已有十七年的时间,在这十七年间海运事业以及国际国内海运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海商法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况上应当根据法律实践予以适当调整。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一直在讨论议题中,本文就海商法探讨所要修改的方面进行解析,带大家深入了解下这个问题。

▲一、我国航运业迅猛发展,要求修改《海商法》据统计,1998年底,我国共有国际海运船公司260家。

到2009年底,我国从事国际航运企业已达5571家,其中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约146家、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人约1695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约216家、无船承运经营人约3514家。

中国船队运力规模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全球第40位,已跃升至当今排名第4位。

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

据《大公报》2010年1月份报道,英国克拉克森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位居世界第一的造船大国韩国已首次被中国超越。

中国航运业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使中国在世界航运界的地位明显提升。

中国因素”的关键词在航运圈里频频出现。

然而,航运实务中所涌现出来的许多法律问题,例如,物流运输业迅猛发展所引发的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等等,从现行《海商法》中均不能找到答案。

▲二、国家相继颁布的许多重要法律,与《海商法》的规定不协调,要求修改《海商法》与《海商法》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立法,如《对外贸易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5年)、《担保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09年修订)、《拍卖法》(1997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等。

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大连调研简报

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大连调研简报
人 的利 益 ,应 当对建造 中船舶抵押权效 力作 出限定 ,以避 免船 舶交接 后 因船上的 负担而对定造人 带来Z q  ̄ , J 影 响。对于建造 中船 舶优先权 ,认 为因与船舶优 先权 制度设立的立法政策不完全相符而不赞成对其进行规
定。
3然 ,与会专 家学者对一些 问题还存在不 同的意见 ,包括船舶能否善意取得 、是否 需要在 《 海商法》
物预报 预警系统 ,实现外 来生物 入侵 的可预 防和可
控制 。 ( 五 )部 门间合作 需进 一 步加强
压 载水 管理 职责各有 侧重 。公 约的有效履行 需要各
部门密切合作 ,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 , 从源头上控
制压 载水携 带有害水生 物和病原 体带来 的危 害 。进

压载水 管理是一项 十分 复杂的工作 ,涉及压 载 水 的风 险监控及 预测预警 、压载 水管理 系统 的检 查
的修 改提 出了建议。
研讨会 由 《 海商法 》修 改课题 负责人 、大连 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 北平教授 和大连 海事法院海 商庭副 庭 长信 鑫法官主持 ,大连海事法院侯树杰副 院长代表主 办方致辞 ,初 北平院长 简要说 明 了交通运输部启动
《 海商 法》修 改研 究的背景 、 《 海商法 》修改的原则 , 《 海商法 》修 改课题船舶物权 组组 长李志文教授介 绍 了船舶物权修 改的进展 、调 查 问卷统计分析 以及船舶物权重 大问题 的研 究成 果等情 况。随后 与会 专家学

船舶 上只能设定一个船舶 留置权 ,间接 占有人 的权 益可 以通过直接 占有人行使 留置权或者债权法律 关 系
4 . 关于船舶抵押权和 留置权 实现的方式 ,与会人 员认 为现 有 《 海商法 》对船舶抵押权仅规定依法拍卖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二、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的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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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船舶物权 (5)
第三章船员 (13)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6)
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38)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43)
第七章船舶租用合同 (52)
第八章拖航合同 (58)
第九章船舶碰撞 (61)
第十章海难救助 (63)
第十一章共同海损 (70)
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5)
第十三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增) (81)
第十四章海上保险合同 (88)
第十五章诉讼时效 (101)
第十六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104)
第十七章附则 (10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船舶留置权
第六节建造中船舶物权
第三章船员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运输单证
第五节货物的交付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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