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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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容积率(3篇)

法律规定容积率(3篇)

第1篇一、引言容积率,即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容积率的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容积率的定义、计算方法、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二、容积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1. 定义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它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2. 计算方法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 建筑总面积 / 土地面积其中,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

三、我国法律规定容积率的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2. 容积率的规定(1)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中,容积率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容积率。

(2)土地管理:在土地管理中,容积率是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审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符合容积率的规定。

(3)房地产管理:在房地产管理中,容积率是影响房屋价值的重要因素。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城市一住宅项目,原规划容积率为2.0,开发商申请将容积率提高到3.0。

经审查,城市规划部门认为提高容积率将导致城市环境恶化,故不予批准。

2. 案例二:某城市一商业项目,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将容积率从2.0提高到3.0。

经调查,城市规划部门发现开发商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容积率,遂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五、容积率的调整与争议解决1. 容积率的调整(1)规划调整:在城市规划调整时,容积率可以相应调整。

但调整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利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划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划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划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规建字〔2006〕108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划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规建字〔2006〕1081号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强化城市景观、环境意识,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层高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天津市市域范围内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公寓建筑、商业建筑。

二、计算规则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土地使用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筑面积相等,并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计算规则执行:(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2.7米+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2.7米×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二)当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3.3米+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报审方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

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容积率。

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

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二)。

(二)住宅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

当住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计入超高范围,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XXX,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XXXXXX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尺度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地皮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臵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1-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2-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XX]14号)和《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XX]18号),参照《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结合长乐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定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城乡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第六条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七条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办法应在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规划设计要点中未作规定,但在设计方案中增加开放空间的,可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要点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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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我局现对非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自即日起对非住宅建设项目的阳台等功能用房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闽建规[2008]14号文及我局榕规[2009]16号《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附: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办法,我局结合福州市实际,对现行的容积率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意见明确如下:
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用途,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的建筑面积。

2、下列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
转换层,底层车库,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

(4)除作为设备用房、停车外的其他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露出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上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三、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招、拍、挂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于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通知要求计容。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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