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二、如何分类?
按照行业危险性大小、安全管理难度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机率将不同生 产经营单位分成A、B、C三类。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为危险 生产经营单位为具有 性小,不使用危险化 一定的危险性,使用 学品和较大危险设施、 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 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品或危险设施、设备
的生产经营单位。包 括有下列十项情形之 一的。
四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好处
1、推动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2、实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实效化、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摸清和掌 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4、针对分类分级情况科学监管、差异监管、建立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
一、什么叫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工业企业按生 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性划分为三类,每一类根据 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分为四级,建立按类分级、按 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 工业企业是如何分类的?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 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类别,其中:A类危险性小、 B类危险性一般、C类危险性大。
生产经营单位为危险 性较 之一的。
二、如何分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B类企业:
1、存储危险化学品总量200Kg-2T的危险化学品中转库; 2、使用0.5—1立方液化石油气瓶组; 3、使用5台以上特种设备; 4、使用10台以上冲、剪、压设备; 5、使用10台以上木工机械; 6、使用10台以上橡塑加工机械; 7、使用10台以上磨削机、手持式电动工具; 8、使用2台以上压痕机; 9、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为可燃物,作业人员超过150人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利益,制定本分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领导班子、各级部门和岗位领导。
2. 董事会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和战略性决策。
3. 总经理办公会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推动公司的发展。
4. 部门领导班子是各部门的领导机构,负责部门内部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管理层级1. 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分为总部管理和下属单位管理两个层级。
2. 总部管理包括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整体发展的决策和执行。
3. 下属单位管理包括部门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岗位领导,负责具体部门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职责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监督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2.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推动公司的发展。
3. 部门领导负责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工作。
4. 岗位领导负责具体岗位的管理和工作协调。
六、管理程序1. 总部管理层通过定期的会议和报告来进行管理工作,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以及各种报告和决策。
2. 下属单位管理层通过部门会议、工作报告、考核评估等方式来进行管理工作。
七、管理工作1. 总部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整体业务的管理和战略决策。
2. 下属单位管理层主要负责各部门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工作。
八、管理权责1. 董事会享有最高管理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有最终决定权。
2. 总经理办公会享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对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有最终决策权。
3. 部门领导享有部门内部管理权,对部门的具体管理工作有最终决策权。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包括行业固有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等级,进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的安全监管模式。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系统分析、科学评定、分类指导、行业负责、属地为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开发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分布图。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同时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初评意见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发布分级评定结果。
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评定标准,组织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提出初评意见。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督检查。
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监管按照××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划分确定。
(安全生产)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3届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展下列执法工作:(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抽查;(二)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具体的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职责清晰、统筹协调、广泛参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2〕2号)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2〕2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3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9页(P30-3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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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规〔2021〕3号)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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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并明确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或者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按照“有隐患则报隐患,无隐患则报平安”的原则,在每月10日前通过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上报上一月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情况;(五)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六)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条市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研究提出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的建议或者修订意见;(二)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相关隐患自查自报业务培训;(三)定期或者按计划组织抽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及隐患情况,及时修正和补充生产经营单位上报信息中的错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季度排查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核实情况和执法情况,通过登录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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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五)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规范,对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分类。
具体分类标准《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安全生产分类规范为导则,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和专项管理。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项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查批准的管理事项,由特定的专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一)进行综合评定。
初次评定要素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标准的补充性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二)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级结果;(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申辩与复核;(五)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级结果。
第十三条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分级评定结果,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或者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次评定结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内容(详见附件二)出现变更情况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予以更正。
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
符合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定级。
第十八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升级:(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级上升一级的;(三)被评为区(县级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四)一年内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获得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通报表扬的;(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
第十九条升至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ISO26000)的;(三)处于B级并且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降级:(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二)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年度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15分以上的;(三)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3次的。
第二十一条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一)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4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作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自动恢复原有评定级别:(一)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的;(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未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的。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或者由有认定权的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评级升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
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因执法力量不足等情况不能实现检查频次的,应在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和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单位,A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B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二)危险物品类、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类,A级企业随机抽查,B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三)工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农林牧渔以及其它类,A级、B级企业随机抽查,企业C级每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的监管情况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分级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