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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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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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 次限量控制, 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25份。 25份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税务所集体审核: 税务所集体审核:
按《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将纳税人基本情 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况、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份)、《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1份)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4、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新办一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一般纳税人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逻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根据认定企业情况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给出具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新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于每 月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3.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 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 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 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 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 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 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
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 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在公司刚刚注册成功之后需要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决定了公司的缴税。

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一般纳税人,其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认定标准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二)认定程序1、纳税人提交申请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4、税务机关认定特殊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表示该企业已经税务部门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目前,经济体制和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反映在一般纳税人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资格认定不规范。

新办企业认定主观性大。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由于尚未进行正常经营,税务机关不能以文件规定的年实际销售额标准作为批准的依据,只能以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无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无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等要素作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批,主观性较大。

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便利用这种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新办企业身份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预计销售额不易确定。

税务机关一般通过查验企业销售合同来预测纳税人的经营前景。

为此,一些新办企业往往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虚构经营前景,来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给日后的增值税征管留下隐患。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

对经营规模”没有统一、规范的衡量标准,不同的税务机关,甚至同一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人员就会有不同的判别尺度,宽严不一,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

资格认定存在重复劳动,容易造成职责不清。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税务机关严把认定关,从最基层的税收管理员、分局局长到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人员、业务局长,采取多级审核制度,做到按级报送、层层审批。

除了按照规定认真审核资料外,还要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并到企业经营地实地查验。

但税务分局和税政科出具的约谈笔录、调查报告内容几乎雷同,存在大量重复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

2.辅导期管理制度不完善。

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松懈。

一些税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只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上了防伪税控系统,就等于进入了保险箱,辅导期达到6个月就按期转正,弱化了认定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所谓一般纳税人,即是当某个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每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分与国家税务总局所共同制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规范标准之时,便被赋予此种身份。

首先,让我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方面的信息:一,关于一般的认定标准而言,即为: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年应税销售额高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设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基准标准后,则应向其所属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申请获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证。

这些具体包括: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别解释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只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至于那些主要从事货物批发及零售业务的企业,它们只需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就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另外一个需要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这样的: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者他们的业务主要集中于该领域,那么只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方可成为一般纳税人;2.如果是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同样需要转换成一般纳税人;3.若属于其他行业,只要他们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也须转变成一般纳税人。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想要成为一名一般纳税人,须满足如下各项条件:(1)拥有稳定且合适的生产和经营场地;(2)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相应的账簿,同时能够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对企业进行核算,并能够准确地提供税务所需的相关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特此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经营期
经营期:一年公历年度或开 业满一年(新开业)
经营期:在存续期内旳连续经营期 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旳月份。
认定时 间
纳税人第二年一月底前申请
纳税人申请或在超标月份申报期结 束后40日内申请
(二)应税销售额原则
项目 旧方法
新方法
销售额
①从事货品生产或提供给税劳务旳
①从事货品生产或者提
供给税劳务旳纳税人,销 售应税货品或应税劳务旳 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下列; ②从事货品批发或零售旳 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 元下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实未完 毕稽核比对 、需抵扣旳进项税额。
1.取得抵扣凭证时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有关科目 2.稽核比对相符旳成果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稽核比对不相符旳成果时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 贷:有关科目(红字)
书面材料审批流程:
纳税人提交《申请认定表》、征收大厅受 理并核实资料是否齐全、税源管理人员实 地查验并填写查验意见、主管部门签订意 见(主管税务机关栏)、县级局主管领导 签订意见并加盖县局章(认定机关栏)。
六、认定管理
(一)工作时限
在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认 定工作,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 属应纳入辅导期管理旳,一并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定时接受稽核比对成果, 经过稽核成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 及《稽核成果告知单》,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根据《稽核成果告知单》中比对 相符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专用发票管理
专用发票实施限额、按次限量 管理
1.最高开票限额:小型商贸批发 企业不得超出10万元,其他一般纳 税人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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亠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
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

自2009年1 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

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

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

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将大量中小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四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

现行政策分布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已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

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二、认定办法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一是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二是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三是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是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五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管理效率。

三、认定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

一方面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条例修订时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

另一方面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
^定。

二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

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认定办法简化了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三是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

按现行政策,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核批准等程序,商业企业还需要进行约谈程序。

认定办
法简化了约谈程序,同时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
务机关确定,既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又利于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核工作。

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

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事项的办理时间。

如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办法将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
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护纳税人权
、人
五是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

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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