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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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二)图件:实测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管网图、实测与规划对照图(对照图由测绘单位提供);实测竣工平面图电子数据须按照《大连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生产;(三)计算表格:面积计算表、实测与规划面积对照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对照一览表;(四)图片:实景照片、经批复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一、规划放线(5—7个工作日)1.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审核。

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3. 钉桩、放线。

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1。

规划初验。

(3-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2.工程规划复验(5-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

00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0。

00复验。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篇: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1 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2024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三篇)

2024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三篇)

2024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以下制度,以确保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管理要求顺利完成,并通过验收和移交: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工作。

二、职责1、工程部负责其管辖的建筑项目工程单体及总体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督促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验收规程和规范,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工作。

同时,财审监察室参与,由工程部办理正式的竣工验收手续。

2、工程部需按照政府规定,召集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三、工程竣工验收条件1. 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已完成。

2.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已具备。

3.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已提供。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件和手续已办理。

5.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完整。

6. 承建单位完成自检,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财审监察室及工程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7. 监理单位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和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验收程序(一) 工程竣工验收1. 承建单位向工程部申请竣工验收。

2. 工程部进行初步验收,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参与。

3. 初步验收合格后,工程部协同财审监察室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4. 工程部负责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 工程移交1. 安置房的移交:(1) 工程部在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将其移交给房屋使用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办理《房屋及设施验收单》,由负责人签字。

如发现质量问题,工程部督促承建单位进行维修直至合格。

(2) 工程部按合同向财务部提交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凭证,财务部预留质量保证金。

2. 城市基础设施的移交:(1) 工程部向财务部提交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凭证,财务部预留质量保证金。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模板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模板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1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辽建发[ ]147号各市建委( 局)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交工验收证明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三日2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 ]142号文)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有符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3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七) 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复查后出具的认可文件;( 八)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十) 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监理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大连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其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十分重要。

这些规定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规定大连市在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工程规划应当根据相应标准和法规要求,编制工程规划方案。

规划应该包括建筑面积、用途、容积率、绿化率等内容。

规划方案应该详细、准确、可行,同时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要求。

2. 工程规划设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选用建筑材料,结合环境、地质、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建设规划。

同时应该严格按照规划方案执行,并保证建筑工程的效益和安全。

3. 在建设工程规划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名称、选址、建设内容和建筑规划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控制建设的成本和工期。

4. 在建设工程规划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现有资源,节约开支,优化建设方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

二、大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大连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面要求如下:1.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完善建设工程实行监督检查、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将验收内容和要求明确规定,准确掌握竣工验收时间和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保证建筑工程的合法、可靠和安全。

3. 决定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是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小、地质构造合理、设计规范、合格施工的工程。

竣工验收时,还应当对工程安全、稳定性进行细致检测和评价。

4. 竣工验收时,应当着重检查工程质量、建设合同履行、施工工序、建筑材料和设备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可靠和安全。

5. 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

同时,建设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有效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

总之,在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方面,大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及合法性。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6〕5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6〕5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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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6〕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5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14〕23号文件印发)予以废止。

今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均按国家、辽宁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结束——。

辽宁地区企业竣工交验程序

辽宁地区企业竣工交验程序

辽宁地区企业竣工交验程序第一篇:辽宁地区企业竣工交验程序竣工交验手续(一)规划验收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2、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工程放线通知单、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通知书、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扩初审定通知书;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和竣工测量图。

(二)消防验收网上备案(三)卫生验收1、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3、提供生活饮水相关材料;(1)生活蓄水池内衬或水箱主体材质的卫生批件及检验报告(2)生活蓄水池或水箱的清洗报告及水质检测报告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接害劳动者体检报告等。

(四)环保验收1、项目验收申请(书面形式1份);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及审批文件(复印件)2份;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申请报告表、申请报告)2份4、厂区平面布置图(设计院1:500蓝图复印件一份)5、排水管网图(设计院1:500蓝图复印件一份)6、建设项目环境守法证明;7、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建设及运行证明文件(另附化粪池防渗漏证明)8、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9、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的证明文件10、供热、供暖方式证明文件11、生产、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证明文件(危废项目提供资质单位回收协议)12、房地产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要提供中水回用设备相关资料。

(五)人防验核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图纸(含电子版);3、人防工程验收资料(仅限建设人防工程项目)。

(六)工程质量验收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3、项目经理复印件;4、地基土允许承载力复查记录;5、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报告(企业提供);6、主体工程验收报告(企业提供);7、悬挑构件主筋位置检测记录(检测中心出具);8、主体工程结构抽检检验报告(检测中心出具);9、不合格试块检测报告;10、质量问题整改报告;11、桩基检测手册;12、桩基检测报告;13、建材进场检验手册;14、室内环境检验报告;15、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复印件:16、通球盛水试验记录;17、塑钢窗/防水材料/电气/水暖管件检验报告复印件;18、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9、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1)施工单位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评估报告:(3)技术档案;(4)保修抵押金收据复印件;(5)质量保修书;(6)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7)环保部门验收意见书;2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1)工程名称/结构层数/面积/开竣工时间;(2)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3)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21、为监督的工程需提供结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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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
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
(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
(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
告;
(二)图件:实测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管网图、实测与规划对照图(对照图由测绘单位提供);实测竣工平面图电子数据须按照《大连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生产;
(三)计算表格:面积计算表、实测与规划面积对照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对照一览表;
(四)图片:实景照片、经批复的建筑单体方案效果图。

第八条规划核实的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物位置、建筑物间距以及与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功能及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色彩、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道路环境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周边及红线范围内
的道路、绿地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八)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内业审查,现场勘验;
(三)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意见;
(四)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

第十条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办理规划条件分段核实。

第十一条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附图不一致,经核实属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可以分段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部分。

第十二条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附图不一致,情况复杂的,应进行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

进行技术分析的单位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进行专家论证的专家组成和议事程序按照《大连市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规程
(试行)》确定,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规划核实依据。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需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规划许可附图不一致且情况复杂的,经技术分析和专家论证后属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可以分段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部分;造成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满足《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在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补交增加的误差建筑面积土地出让金和其它相关税费后,可以对正常误差建筑面积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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