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杭建科发[2009]444号•【施行日期】200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科发【2009】444号)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安全管理条例》全⽂《杭州市城市房屋使⽤安全管理条例》全⽂ 第⼆⼗条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备案。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进⾏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条房屋交付使⽤后,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使⽤安全责任⼈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达到设计使⽤年限,仍需继续使⽤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年限当年委托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少进⾏⼀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出现危及使⽤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性质,可能危及使⽤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安全责任⼈还应当在房屋使⽤年限达到设计使⽤年限三分之⼆的当年,委托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使⽤安全责任⼈因出现本条第⼀款第四项情形委托鉴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民政府可以统⼀对房屋使⽤安全责任⼈进⾏安全鉴定费⽤补贴。
第⼆⼗⼆条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挤⼟桩施⼯,距最近桩基⼀倍桩⾝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开挖深度为三⽶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距洞⼝边缘⼀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降低地下⽔位施⼯等其他施⼯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住宅装修备案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住宅装修备案的办理事项告知如下:一、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或拆改隔墙、变更房屋结构等,住宅使用人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领取备案书,方可进行装修。
二、办理住宅装修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房卡或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非产权人申请装修,须提供租赁备案证和装修项目应经产权人书面同意。
3、装修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包括装修前后图纸各1份)4、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拆改设计方案原件(2份)和该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红章各1份)5、提供装修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红章各1份)6、拆改墙体变动结构,需加固的必须提供专业加固施工企业施工合同1份,加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红章各1份。
三、有关说明:1、装修部位是指:开凿墙体、楼板、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2、已改变原结构是指:凡是二次或以上房屋装修的,在本次装修前已经对该房屋的结构进行过拆改、增设分隔结构等结构变更情况。
3、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4、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5、拆改设计是指:有结构设计单位资质单位设计审定,加盖该单位“工程设计出图章”、“出图负责人专用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的结构变更、加固图纸。
四、注意事项:1、住宅装修申报、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2、装修施工期间,建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将赴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3、住宅装修备案,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时间等内容,发给《房屋装修备案证》。
陈铿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案(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2]00939号)
![陈铿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案(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2]009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58d7dc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ac.png)
陈铿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案(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2]0093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2]00939号【处罚日期】2022.04.0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西湖区【处罚对象】陈铿【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15处罚名称陈铿违反《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2]00939号被处罚对象陈铿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3月起,陈铿将***536-1号某室出租给吴某达、吴某远、刘某用于居住,于2022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陈铿于2022年4月5日前整改完毕。
2022年4月6日,公安机关民警再次对***536-1号某室进行检查,发现陈铿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铿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2022-04-06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桐庐县城镇危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桐庐县城镇危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为加强桐庐县城镇危旧房屋的安全管理,增强对我县城镇危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及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桐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危旧房屋发生倒塌、坍塌或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应急处置的事件。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危旧房屋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加强日常危旧房屋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二)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
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
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房屋产权人负责对自有房屋进行监护、治理,发生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三)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的原则。
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危旧房屋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三、组织结构及职责(一)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城管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县供电局、县城投集团、县燃气公司、县电信、华数、移动通讯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和指挥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方案。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我们住的房子使用的年限久了,经常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质量安全问题。
关于房子的问题该去找谁理论呢?下面,小编分享一篇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给大家!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条例》全文如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五章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第六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第七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为了明确职责,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由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调研、起草的新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3月起施行。
以下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五章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第六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第七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智慧应用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安全鉴定、解危补助、应急抢险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小知识
一、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实施。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三、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提交材料。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四、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五、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六、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住宅装修违法行为的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