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怎样继承大陆遗产
涉台遗嘱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工作、学习,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遗嘱作为公民财产处分的重要方式,其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台遗嘱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涉台遗嘱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法律冲突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台遗嘱的定义涉台遗嘱是指台湾同胞在大陆或台湾地区制定的遗嘱,其中涉及大陆或台湾地区的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法律关系。
涉台遗嘱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台湾同胞在大陆制定的遗嘱,涉及大陆的财产或继承人在大陆;2. 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制定的遗嘱,涉及大陆的财产或继承人在大陆;3. 台湾同胞在大陆或台湾地区制定的遗嘱,涉及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涉台遗嘱法律适用原则1. 优先适用遗嘱人所在地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涉台遗嘱的法律适用首先应考虑遗嘱人的国籍、住所或经常居所地。
若遗嘱人在大陆或台湾地区有住所或经常居所,则优先适用大陆或台湾地区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若遗嘱人没有国籍、住所或经常居所,或者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则应考虑最密切联系原则。
即根据遗嘱的性质、财产的所在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利益等因素,确定最合适的法律适用。
3. 法律不冲突原则在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时,应遵循法律不冲突原则。
即当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选择对遗嘱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财产等方面利益保护较为平衡的法律。
三、涉台遗嘱法律冲突解决1. 国际条约涉台遗嘱法律冲突的解决,首先应考虑是否适用国际条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签订的关于继承问题的协定,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若两岸签订有关于继承问题的协定,则应优先适用该协定。
2. 司法协助在法律冲突无法通过国际条约解决的情况下,可寻求司法协助。
如大陆法院在审理涉台遗嘱案件时,可请求台湾地区法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8-06-17【正文】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六十七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法院依本条例第六十七条之一第一项指定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以下简称国产局)为遗产管理人所管理之遗产,依本办法管理、处分、移交。
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3条本办法执行事项,由管辖法院所在之国产局地区办事处(含分处)办理。
前项管辖法院与遗产所在分届两个以上国产局地区办事处辖区时,由管辖法院所在之地区办事处办理。
但不动产之管理、变卖事项,得委任该不动产所在之地区办事处办理。
第4条国产局经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应即声请法院发给裁定确定证明书,并办理下列事项:一接管遗产及编制遗产活册。
二为保存遗产必要之处置。
三声请法院对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为公示催告。
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为已知者,应通知其陈报权利。
第5条国产局丁接管遗产后,经审认大陆地区继承人身分有疑义时,应通知该继承人补正或循司法程序确定继承权。
第6条有大陆地区以外之继承人表示继承时,经国产局审查有继承权,应将遗产移交继承人,同时通知已知之债权人、受遗赠人及大陆地区继承人,并向法院声请解任遗产管理人职务。
第7条国产局得依遗产性质,委诧适当人员、机关(构)保管。
第8条国产局为活偿倩权、交付遗赠物或移交遗产给大陆地区继承人,有变卖遗产之必要者,应声请法院许可后办理。
依前项规定处分之遗产,其遗产总额以实际售价为准。
第9条被继承人之遗产,在大陆地区以外之地区有受遗赠人时,国产局依民法规定丁计算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特留分后移交遗赠物。
前项继承人之特留分大丁新台币二白万元者,以新台币二白万元为特留分;小丁新台币二白万元,以实际金额为特留分。
第10条国产局依本办法规定移交大陆地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遗产,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应丁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表示继承期间届满后办理:一经法院判决确定移交遗产者,应依确定判决移交。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29•【文号】司发[1991]085号•【施行日期】199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9日司发〔1991〕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亲属关系证明书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列出已死亡的继承人,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
对于在台湾或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
如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均无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单独继承的,证明亲属关系时要说明这四个顺序继承人死亡的地点和时间,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证书。
另外,妾的子女与妻的关系,妻的子女与妾的关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后妻的关系,在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均不必列出。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参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定:“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配偶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
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配偶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丧失继承权。
因此,公证处办理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配偶的记载,公证处可以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在何地结婚,其原配偶何时在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华侨或外籍华人如何继承国内财产?

华侨或外籍华人如何继承国内财产?
时至今日,华人应遍布全世界,移民国外的中国人数量已经极为庞大,但是当国内有长辈过世,作为法定继承人,身在国外又该如何继承国内的财产呢?
华侨或外籍华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下手续:
1.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与他(她)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
如果华侨或外籍华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人持上述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书、遗嘱等到所在地的相关财产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财产继承手续。
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财产继承权证明书。
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代办财产继承事宜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书也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3.华侨、外籍华人因继承中国境内的财产发生纠纷时,可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华侨或外籍华人继承中国境内的财产,适用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即适用中国法律。
台湾继承法继承顺序

台湾继承法继承顺序台湾继承法规定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财产的继承顺序。
这个顺序包括了以下7个继承顺序:1.直系血亲继承顺序:这包括了子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以及更高一代的祖先。
2.配偶继承顺序:在没有子女、父母或祖先的情况下,配偶将成为继承人。
3.亲属继承顺序:包括有兄弟姐妹、外祖父母、舅姑、姨、外舅外姑、表亲等亲属存在的情况下,顺序依次为:儿女的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舅姑、姨、外舅外姑、表亲。
4.代替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全部去世或放弃继承权利,继承将转给相应代替继承人。
5.法定受遗财产人: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将作为财产继承基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6.父母与子女的遗产分配:如果子女未满18岁或者出生不足180日而父母已去世,财产将分配给父母。
7.婚生子女继承权利: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婚生子女可以在一定要求下获得其父母的遗产。
对于这7个继承顺序,直系血亲的优先权是最高的,当然在这之中,先考虑的是子女的继承权,而不是父母的继承权。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存活,他们将是首位继承人。
如果有多个子女继承财产,则遗产将均分给子女。
如果其中一个子女已去世而幼子并未成年,则该幼子将获得其已故兄弟姐妹的份额。
如果子女全部去世并大于1个的情况下,父母将成为继承人。
配偶的继承权力排在亲戚之后,只有在没有直系血亲或者其他亲属的情况下,配偶才能成为继承人。
配偶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将根据遗产总值的比例来分配。
如果没有合适的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则财产将被视为遗产继承市基金。
然而,在这里,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成为遗产继承人的人。
继承法规定了详细而严谨的继承顺序,目的是为了更公正和合理地分配遗产,并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对其遗产想要进行更具体、更个性化的安排,因此还要考虑制定遗嘱。
台湾继承法代位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台湾继承法代位继承的规定是什么银行通知拿他项权证一般都是建立在贷款已经偿还完毕了,如若不,就是在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告诉需要办理他项权证的。
银行通知了我们去拿他项权证的时候,就意味着自己的债务债权关系已经全部结束了。
只有到银行拿了他项权证并且由银行开具贷款结清的证明,才能到房管局对他项权证注销的。
台湾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正式的被我国所收回,所以实际的国情就是台湾跟内地在很多法律制度上完全都是不一样的。
可是随着现如今我国的经济发展,有越来越多的跟台湾人士的联系,而且本质台湾有很多民众跟内地就是带有亲属关系的。
难以避免的,很多时候人们也会比较关注台湾继承法代位继承的规定是什么?一、台湾继承法代位继承的规定是什么?台湾继承法中,如果第三顺位死亡将由第四顺位继承,没有代位继承的规定1、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
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2、有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哪些情况适用代位继承?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死者财产继承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死者财产继承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数量逐渐增加。
然而,对于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死者财产继承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继承权益的保障。
一、适用法律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死者财产继承,适用中国法律。
具体来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外籍人士的继承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与中国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
二、继承方式1. 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籍人士的财产继承权益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顺序为:(1) 配偶、子女、父母;(2)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 其他亲属。
2. 遗嘱继承外籍人士在中国可以依法立遗嘱进行财产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籍人士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中国合法地受释或者其他场所立遗嘱继承财产。
依法成立的遗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继承权益将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
三、国际公约和协议中国是《联合国遗产法公约》的成员国之一,该公约规定了国际继承的相关原则和程序。
在处理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死者财产继承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该公约的适用性。
根据公约的规定,继承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且继承过程应当高效、公正。
四、继承程序1. 提供有效证明外籍人士的继承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身份和继承资格的文件,包括死者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
这些文件需要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机构进行验证。
2. 法院受理继承人可以申请将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死者财产继承问题提交给中国法院进行处理。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 财产分配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益或遗嘱规定,法院将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在考虑财产分配问题时,法院将兼顾继承人的合理需求,确保公平与公正。
五、继承税和其他费用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死者财产继承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继承税或其他费用。
外籍继承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确保在继承过程中合法缴纳相关费用。
保护台胞权益的继承纠纷案例

保护台胞权益的继承纠纷案例保护台胞权益的继承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该案涉及的当事人是两位台湾籍老人,分别是陈先生和林女士。
陈先生在2005年去世,而林女士则于2010年去世。
两位老人都没有子女,只有亲戚和朋友。
在他们去世后,他们的财产分配问题引起了亲戚之间的纠纷。
二、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其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本法规定分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峡两岸关系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享有与大陆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诉讼过程1. 申请立案陈先生去世后,林女士作为唯一的存活亲戚向当地公证处申请立案。
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将陈先生的财产分配给了林女士。
然而,林女士去世后,其余亲戚对她的财产继承存在异议。
他们认为,林女士并不是陈先生唯一的亲戚,因此她不能独自继承陈先生的全部财产。
2. 法院审理亲戚之间的纠纷最终被带到了法院。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峡两岸关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台湾籍老人在大陆享有与大陆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陈先生的财产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被继承人没有子女、父母、配偶或者兄弟姐妹的,其财产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姐妹、侄子、甥女等近亲属分配。
如果不存在上述近亲属,则其财产归国家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陈先生没有子女、父母、配偶或者兄弟姐妹,因此他的财产应该由其近亲属分配。
而林女士只是其中一个近亲属,不能独自继承全部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的财产应该由其近亲属共同继承。
并且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各位亲戚按照一定比例分配陈先生和林女士的财产。
四、案例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对于台湾籍老人在大陆的财产继承问题,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峡两岸关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其在大陆享有与大陆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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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怎样继承大陆遗产
台湾居民申请继承大陆遗产所需文件以及程序如下:
(一)在台湾公证亲属关系
首先由继承人(台湾居民)向台湾公证机关(法院或民间公证人)申请公证书,证明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所需提供的资料主要是: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认证
继承人在台湾公证时,应告知公证人此份公证文件的用途。
公证机关会将公证书正本交与继承人,同时将副本若干交海基会转寄大陆省级公证协会。
在查询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收到后,继承人持公证书正本至大陆公证协会办理,大陆公证协会核对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大陆的公证书副本一致后,出具核对一致的证明。
未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核对的公证书将不被认可或采信。
(三)在大陆做继承公证,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向中国大陆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大陆公证机关在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受理后,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国大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主要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验证的台湾公证书(须由海基会转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被继承人户籍注销证明;房产证;委托书等财产证明文件。
(四)办理遗产继承
继承人凭中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产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它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如果是房产继承,还需要先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继承的免税证明。
以房产继承为例,需要向房地产交易所提供的主要资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户籍注销证明;《继承权证明书》;房产证等。
(五)委托大陆居民办理
台湾居民不能亲自来中国大陆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其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
在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
委托书须在台湾办理公证手续,并经海基会、海协会的认证生效,程序同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