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法律规定办法范本
农村建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建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建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维护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建宅基地管理应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依法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加强对建设用地、耕地、生态环境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配置,健全农民自愿、自愿退耕还林、节约用地等制度。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管理第五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应严格按照国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宅基地规划,确保宅基地规划与国土空间开发之间的协调。
第六条宅基地规划应满足农民的住宅和生活需求,充分考虑自然、人文、产业等因素,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七条宅基地规划应充分尊重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意愿,听取农民意见,确保宅基地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宅基地规划应落实农村宅基地的宗地、道路、绿地、水体、设施用地等必要配套设施,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九条宅基地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根据农村宅基地规划编制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规划进行修编和调整。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管理第十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应按照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意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应当遵循节约用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强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从环保、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确保农民的生产生活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对宅基地实施维护、修缮、改造和管理,保障宅基地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性。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厉控制用地范围,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划定。
严厉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没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小我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举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解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村里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村里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宅基地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本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房和生产生活的土地。
宅基地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作为本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管理制度,并定期向村民大会报告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根据宅基地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违法干预、变相干预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挪用宅基地的行为,村委会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于违法占用、挪用宅基地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执法惩处。
第七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的考核机制,对于管理不善或不履行职责的宅基地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村委会应当依法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住房、生产生活及相关权益。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义务,依法维护宅基地管理秩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占用、挪用宅基地。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村里的宅基地进行合理规划和合理安排,确保宅基地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拨第十一条宅基地划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将宅基地划分出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划拨给有需要的农民。
第十二条宅基地的划拨要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不得变相违法占用、挪用宅基地。
第十三条宅基地划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民集会通过,并尊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意愿。
第十四条宅基地划拨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需要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意愿,不得违反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农民集会的意见。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制度模版(3篇)

农村宅基地制度模版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宅基地制度模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农村宅基地的界定和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宅基地的补偿和保障、宅基地的流转和继承。
以下将分别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村宅基地的界定和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生产的土地,是农村家庭生活的基本场所。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居住者所有,不得转让或出租。
宅基地的面积应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确定,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宅基地的使用权由农村居民享有,但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使用。
农村居民可以自行居住或进行农业生产,也可以与其他农民进行合作经营。
宅基地的管理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包括对宅基地的规划、划定和登记等工作。
地方政府应积极为农村居民提供配套设施和服务,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三、宅基地的补偿和保障宅基地的征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农村居民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征用宅基地的补偿应包括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农民的劳动成本和移居费用等。
在征用宅基地时,地方政府应积极协调解决农民的后续生活问题,确保其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四、宅基地的流转和继承宅基地的流转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转让宅基地的受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且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面积限制。
宅基地的继承权应得到保障,继承人可以依法承继父母的宅基地并继续使用。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制度模板涵盖了农村宅基地的界定和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宅基地的补偿和保障以及宅基地的流转和继承等内容。
这些内容旨在确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农村宅基地制度模版(2)尊敬的领导:我是村里的一户农民,针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讨论,我想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
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农村土地制度,它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权利,有助于解决农民居住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

农民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农民集体成员,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乡村振兴的原则。
第四条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五条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实行宅基地用途管制、宅基地审批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制度、宅基地权益保障制度等。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证明;(四)符合规划的宅基地用地位置和面积说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合格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与退出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荒芜。
闲置、荒芜超过一年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闲置费;超过两年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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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宅基地法律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31930宅基地法律规定办法Homestead legal regulation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山东省处理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1】一、我国《宪法》第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
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
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
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基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鼓励农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中心镇置业购房居住。
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
三、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农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
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
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
非本村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确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
申请宅基地获本村通过的,应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村集体组织要制定村庄建设综合改造计划,加快村庄改造建设步伐。
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安排新宅基,暂不拆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偿交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作为旧宅拆建临时周转用房。
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集体组织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
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除上述情况外,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
旧宅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问题。
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
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对村、乡镇越权批地建房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镇政府领导一定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干群关系。
要加强乡镇土地和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护与村庄建设工作。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于急需建房的农户,只要基本报件齐全、用地合法,就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切实搞好用地服务。
要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宅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
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摒除传统落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包含哪些【2】宅基地是什么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关先生来信中所提到的住宅并不是商品房,是当地农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建成的住宅,违反了只可自住的原则而出售的。
消费者若购买了该种房屋是无法拿到房产证的,将来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发生了房屋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宅基地法律问题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否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国家曾经允许非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曾在第41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出台过一个指导性文件:“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凡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