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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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0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0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户口迁出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集体收回现如今,农民的经济条件好了,一部分农民到城里买房住了,户口也迁到了城里。

然而,殊不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是集体的成员,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可以享有集体的宅基地的。

换句话说,只要是集体经济的成员,在享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是可以到城市居住的,但是如果不是这个村集体的人,就不能享受村集体的任何权益,包括宅基地。

所以,一旦户口迁出,随着而来,宅基地也将会被集体收回。

2、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也将被收回据了解,导致宅基地闲置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房屋倒塌、搬迁等等。

如果房屋倒塌,需要尽快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重建,当然了,在翻修或者重建之前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如果闲置超过两年,很有可能将会被集体收回,用以发放给其他更有需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依法征地,宅基地将会被收回目前,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步伐是挺快的,不少地区的农户都面临着拆迁的情况。

不过,咱农民遇到拆迁也不要担心,因为拆迁是需要经过你本人同意的。

拆迁之后,农户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有宅基地需求的可以再次向集体提出宅基地申请。

河南六部门联合出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意见11月11日,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意见,指导我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超面积、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如何确权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

为推进和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等6部门11月8日联合签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给谁《意见》提出,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易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制定地方用地控制标准,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豫政办[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建设用地。

征用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进入所在地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

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18日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充分认清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1.成立领导小组。

2021年7月15日前,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和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下设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2.设立审批窗口。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三)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三)

河南农业2022年第7期ZHAIJIDI GAIGE YU GUANLI宅基地改革与管理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也可选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出图或者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

在建房过程中,村民和施工方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十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要收取费用吗不收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1993〕10号)规定,取消收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等5个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由国家授权可以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外,河南省其他地区均不收取超占费用。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十八、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十九、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河南农业2022年第7期ZHAIJIDI GAIGE YU GUANLI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河南宅基地面积标准

河南宅基地面积标准

河南宅基地面积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宅基地的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的基地,是农村居民居住的基础条件之一。

在宅基地配套政策的支撑下,不仅可以让农村居民有更好的生活水平,还能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河南对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展宅基地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益。

河南省建设厅发布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单宗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不得超过900平方米。

这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获得面积不超过900平方米。

如果宅基地的面积超过了这个标准,需要进行分割,分割后每宗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0平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标准中,对一些重点保护的土地资源采取了特殊政策。

对于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防护林带、生态公益林等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宗宅基地不超过90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不超过450平方米。

这是因为这些区域具有特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需要采用更严格的政策保护。

此外,新标准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宅基地分配原则。

对于由村民集体占用的土地,应当妥善处理并和农村集体所有权关系的清晰,具体原则和标准由乡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总的来说,河南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制定对于落实农村土地政策,规范农村土地使用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规定宅基地的面积限制,可以避免农村居民盲目扩大宅基地面积,浪费农村土地资源,也可以保证每户农民的住房面积得到适当的保障,切实增强他们的居住幸福感和幸福感。

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监管和防范各种不合理的行为,更好地促进宅基地政策良性发展和落实。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节约使用土地,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宅基地的批准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严格按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较少的农村或有条件的地方,应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市建设中重复拆迁;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对无建设规划的村镇,暂不批准使用新的宅基地。

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属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属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分别报市、县(市、区)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对公布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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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豫政文(1992)122号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

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

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

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

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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