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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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标准,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本罚款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原则1.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

3. 罚款应公开、公正、合理,确保程序合法。

四、罚款标准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示食品标签,或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谎报、缓报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罚款程序1. 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记录在案。

2.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照本罚款标准,决定罚款金额。

3. 向违规者发出罚款通知书,明确罚款金额、原因和缴纳时限。

4. 违规者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滞纳金。

六、罚款使用罚款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食品安全事业。

七、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罚款标准未涉及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本罚款标准由XX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模板,具体的罚款金额和程序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标准。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3)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食品;(4)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和信息;(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4)未按照规定召回问题食品;(5)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生产、销售伪劣食品;(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特别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30日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将罚款加倍。

四、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罚款标准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违规行为罚款细则1. 食品生产环节(1)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品受到污染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生产过程中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本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罚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罚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未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追溯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四条
第(七)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八)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九)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
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处罚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处罚原则(一)依法处罚原则: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公平公正原则:处罚要公平公正,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维护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条处罚措施(一)警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二)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1. 一般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 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 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获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吊销许可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刑事责任: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处罚程序(一)调查取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送达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

(四)执行处罚:被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执行处罚。

第六条申诉与复议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1. 引言食品安全是一个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进行介绍和解读。

2.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坚决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2 适度惩罚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应当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使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要考虑到违法者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度的惩罚。

2.3 法律法规一致性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应当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保持有序和连贯。

3.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主要包括对以下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3.1 销售伪劣食品•销售伪劣食品的经营者,根据违法销售的食品数量和销售额,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同时还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3.2 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超标使用的生产者,根据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超标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3 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者,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4 违反食品标签法律法规•违反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的食品经营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5 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违法销售的食品数量和后果,可以处以不同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

3.6 伪造食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伪造食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处以较高的罚款金额,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4.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执行机制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的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行程序。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通过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餐饮服务单位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一、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最轻的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但情节较轻,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定整改期限。

在整改期限内,生产经营者必须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不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警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但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进行没收。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必须在15日内上缴国库,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六、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化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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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违反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违反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一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二至四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有本条所列五至七种情形的。

裁量细则: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不多且不属于重要证据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数量较多但尚未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导致事故调查无法进行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裁量细则:责令停产停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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