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自审意见
本预案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明确公司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引发的所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环境危害和生态破坏以及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环境事件,重点侧重于污水、废气方面的应急处置。
提高公司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通过实施有效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迅速响应和开展有效的应急行动,有效消除、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和影响。
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安全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编制了《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4年11月1日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对该预案进行内部审查,经审查、参会人员有:魏凯、徐继安、孙卜涛、笙金友、梁自建、王利、何清章、纪向坤、黄清义等人。
经内审,本企业对《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初步修改意见:
1、应该补充应急预案中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存量及储存位置。
2、应该制定应急演练及效果的详细计划和记录。
3、对应急预案中所列需完善的应急措施、方案具体落实责任人,并制定执行计划。
2014年11月1日。
最新动火作业安全培训

2013年吉林老金厂金矿1·14”重大火灾事 故,造成10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 济损失929万元。
2016年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公司西沟矿 “8·16”重大火灾事,造成12人死亡、17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70万元。
二
动火作业分类、分级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直接明火作业、焊接切割作业、其他类三种基本类型。 1、直接明火作业 直接明火作业是指使用直接产生火焰的设备进行烘烤、引燃等作业的动火作业。
气割焊作业不安装压力表、压力表未检验或损坏 使用的乙炔切割枪无回火防止器 运输、存放、使用乙炔瓶,未直立放置 剧烈震动、敲击乙炔瓶。未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乙炔气瓶 私自更换氧气瓶阀的泄压装置防爆铜片 对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物的容器,不经过彻底清洗、置换等措施,就进行 焊接,焊接时不把全部孔盖打开,或扣在地面上作业 用明火检查氧气瓶漏气 电焊机使用中发生故障,不停电就检查处理
动火人:具备相 应的作业能力, 反映灵活,电焊、 气割作业人员必 须持有安监局颁 发的作业证。
指定看火人:头脑清 晰、反应灵敏有一定 的语言表达能力及沟 通能力。对危险作业 流程熟悉,对作业过 程进行全程监护。监 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安全防护用品和规范 操作施工机具,检查 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状况,制止违章作业, 处置隐患,发生险情 或安全事故,立即组 织开展施救。
开关、调节装 置灵活。
喷嘴内无杂物、无堵 塞现象。
1、使用后温度 降到安全温度 方可存储; 2、存放在阴凉 干燥处,室温 不可超过30℃。
1、罐体无凹陷、裂 纹; 2、罐内存放燃料不 超过罐体容积的70%, 不可再使用过程中添 加燃料。
三
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
6、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1)室外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暴雨、暴雪等恶劣气候,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吉林省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省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引言:近期,吉林省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深入分析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我委托相关专家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研究。
本报告旨在总结调查结果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改善火灾防控工作。
一、背景信息1.1 事故概述经过初步调查得知,这次火灾发生在吉林省某化工厂的储罐区域,共有十座储罐受到泄漏物质引燃而导致爆炸。
火势蔓延迅速,相邻区域也面临着被波及的风险。
截至目前,已经有数十人遇难或受伤,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1.2 监管与管理问题从初步调查结果来看,该化工厂在安全监管以及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在安全评估和规划环节没有做到位,未能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安全隐患;其次,在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方面存在欠缺,没有进行系统的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导致员工在面对事故时未能正确应对。
二、调查分析2.1 原因分析据初步推测,此次火灾事件起因为储罐内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并被点燃。
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进一步追溯了引发泄漏的原因。
调查发现,该厂内管道老化严重,并存在漏油等问题;另外,厂方监管不力,未及时检修或更换老化严重的设备。
此外,安全防护措施也不完善,例如消防设备并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和更新。
2.2 管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来看,该化工厂负有直接责任。
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中丧失了基本准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并忽视了对风险隐患的识别和排查工作。
三、建议措施3.1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针对此次火灾事件的监管和管理问题,需要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
相关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其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到位;同时,要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2 安全培训与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防控的认识和技能是预防火灾的重要环节。
因此,化工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安全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
2021安全生产月资料 培训资料 EHS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培训课件

第二部分
1、安全生产法的发布、适用范围、方针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首次发布。
• 2014年12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 ,再次发布。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普法的重要性
• 通过普法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 提高执法人员水平和行政办公效率。 • 提高社会单位及个人法律知识水平,避免犯法。 • 熟悉违法犯罪后果,敬畏法律,减少犯法。 •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 有利于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违法犯罪后果
•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 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 行为。
• 部门规章:指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 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Free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网站
(11月14日)部分专家带着防毒面具进入
了爆炸核心区了解情况。现场监测显示, 目前,爆炸核心区尚有有毒物质存在,还 不适宜展开地规模搜救。而目前公司设在 工厂下风头两公里的3个检测点每2个小时 一次的检测显示,爆炸尚没造成大气有毒 污染 ,昨天被疏散的居民和高校学生已开 始返回。
事后处理
事件处理
人员处理
初期,否认爆炸会造成苯污染; 中期:自知污染严重,拒绝公开;并开始
采取措施----停水; 从事故爆发到哈尔滨11月21日公告停水, 大江两岸普通民众一直被蒙在鼓里,即使 哈尔滨公布了松花江被吉林化工爆炸事故 污染的真相后,吉林方面依然抵赖,“第 一财经日报”11月22日记录了吉林地方政 府和中石化的狡辩记录:
初步查明事故原因是该厂tt102塔发生堵塞循环不畅月14塔发生堵塞循环不畅14日日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的调查组经过认真勘察t101塔引起t101塔引起t101t102t101塔塔t102t102塔塔t102塔相连的两台硝基苯储塔相连的两台硝基苯储55灌灌事后处理事后处理事件处理事件处理人员处理人员处理初期否认爆炸会造成苯污染中期自知污染严重拒绝公开并开始采取措施采取措施从事故爆发到哈尔滨大江两岸普通民众一直被蒙在鼓里即使大江两岸普通民众一直被蒙在鼓里即使哈尔滨公布了松花江被吉林化工爆炸事故哈尔滨公布了松花江被吉林化工爆炸事故污染的真相后吉林方面依然抵赖第污染的真相后吉林方面依然抵赖第一财经日报一财经日报11府和中石化的狡辩记录府和中石化的狡辩记录初期否认爆炸会造成苯污染中期自知污染严重拒绝公开并开始停水从事故爆发到哈尔滨11停水11月月2121日公告停水日公告停水11月月2222日记录了吉林地方政日记录了吉林地方政人员处理人员处理主管领导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辞职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辞职该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被免职于力被免职12更多人下课
动火典型事故案例

动火典型事故案例
• 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 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 一:违反安全规程,违规指挥 • 2013年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 14”重大火灾事故中, 企业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在 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在没有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井 下进行焊割安装钢支护作业,掉落的金属熔化物造成井筒衬木阴 燃,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 济损失929万元。
不落实动火制度不采取防护措施违章作业2015年7月5日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在冷凝水罐顶焊接作业时未严格履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停车也未进行采样分析在没有落实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应拆除或加盲板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始动火作业导致冷凝水罐内甲苯丁醇等混合气体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486万元
动火典型事故案例
•1 • 2月17日,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石化有限公司江南厂区在汽柴油改 质联合装置酸性水罐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3名检修人 员死亡;
动火典型事故案例
•2 • 2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唱天下KTV在装修拆除动火作业中引发火 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
动火典型事故案例
•3 • 3月20日,河南省济源市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 在停产检修的阳极泥预处理车间亚硒酸塔槽顶部切割锈死阀门时 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动火典型事故案例
• 四:现场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 • 2016年甘肃酒钢集团西沟矿“8· 16”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 亡、16人受伤)等4起事故,或企业负责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错失了取得外部救援的最佳时机;或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第 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盲目组织施救;或未按规定制定 事故应急预案、不进行演练,缺少必要的抢险救援设备,致使事 故伤亡扩大。
严防铁矿八类事故

(五) 严防坠罐跑车事故
1988年8月14日小夜班,开拓工区陈某某,将列车高速顶向井口车场, 将停在井口两道阻车器中间的一辆1.5m³的空矿车撞入井筒,砸在了正 在向上提升人员的罐笼上。罐笼内乘坐十四个人,八人当即死亡,另有 六人在罐笼内受轻伤,也昏迷过去。 原因分析: 1.信号工违章,把矿车停在井口两道阻车器之间,前一道阻车器处 在开放位臵,使井口阻车器装臵对该矿车完全失去阻车作用。 2.翻渣工非司机开电机车,未经联系将一列(10辆)没有连接的空矿 车,高速送往井口车辆,正好碰击井口前违章放臵的没有阻挡的那辆矿 车连接器上,致使矿车通过摇台坠入井中。 3.把井口工和民工没有站在规定位臵迎车,当车辆高速溜进井口停 车场时,杨在慌乱中仅用一段钢丝绳企图掩车,但没能使车辆减速和制 动。
事故的3.3%和4.4%;重大事故发生3起、死亡43人,分别占
重大事故的42.9%和46.7%,排在第1位。透水事故也极易造 成群死群伤,控制透水事故是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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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严防透水事故
1.引发透水事故的主要原因
(1)对矿区水文地质情况特别是对老空积水情况掌握不清, 这是多年来导致透水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原因。 (2)破坏防水矿柱或未按设计要求留设防水矿(岩)柱。
近几年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 占总量25.2%和26.2%,仅次于坍塌事故,排在第2位, 在地下矿山中排在第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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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防中毒窒息事故
1.引发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
(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混乱。
一是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没有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采用自 然通风,容易出现风流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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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防中毒窒息事故
措施三:加强通风和应急管理 一是明确通风安全管理职责,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通风安全管理人员, 并定期进行培训。 二是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按照《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加强对通风效果的监测监控,防止风流短路, 防止微风和循环风作业。 三是及时封闭井下废弃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吉林省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吉林省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13]5号
【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吉林省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
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3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
该矿为民营企业,现有3个独立生产系统。
发生事故的老牛槽矿区采用平硐-盲竖井开拓方式,设计年产矿石4.65万吨。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老牛槽矿区-440中段马头门下方二盲井井筒内的电缆起火,引燃盲竖井井壁护帮的板棚及木罐道,发生火灾,导致正在-280中段、-360中段进行采矿作业的人
员中毒窒息。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起井下重大火灾事故十分典型,暴露出事故企业井下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出口不畅、作业人员未配备自救器、机电和运输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特别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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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月14日18时55分左右,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28人受伤,另有1人在救援中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9万元。
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等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省委书记王儒林、副省长王守臣第一时间带领有关部门人员赶到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成立了由副省长王守臣任组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专家组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一)企业概况。
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桦甸市夹皮沟镇老牛沟村。
公司前身是建于1983年的桦甸市老金厂金矿,属乡镇企业。
2006年,企业转型为私营独资企业。
2011年4月,企业改制为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董事长、法人代表刘福林,总经理周振文。
经营范围,地下金矿开采、处理金矿石等。
公司现有职工700人,有大金牛区、老牛槽区、小东沟区和东沟矿区四个矿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2012年,公司销售收入8073万元,生产黄金256.8公斤。
(二)事故矿井情况。
事故矿区为老牛槽区,采用平硐——盲竖井开拓,抽出式对角通风,3班作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3月,许可开采矿种为金矿和铁矿,许可生产规模11.60万吨/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1日,许可范围非煤矿产资源开采。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2日,许可使用范围地下爆破。
2012年1月30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老牛槽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扩建主体部分在-440米中段以下,矿山设计开采规模(扩建后)为金矿6.6万吨、铁矿5万吨,建设工期2年。
2012年,老牛槽区开采原矿1.6万吨。
火灾发生在老牛槽区位于0米平硐以下-280米至-760米的二段盲竖井内,开拓有8个中段。
该盲竖井装备有双罐双层提升罐笼,罐笼各有两条罐道木。
从马头门面向罐笼方向,竖井由右至左分别为梯子间、1号罐笼间、2号罐笼间。
梯子间后侧为管缆间;梯子为金属直梯,缓台为金属板;管缆间有10KV高压铠装电缆、380V电缆,还有中段水管、主排水管和压风管三根钢管。
梯子间外侧有信号线、电话线、监控视频电缆。
因井壁围岩不好,井筒局部使用衬木保护。
当班井下作业人员66人,分布在5个中段的17个作业地点。
其中,-280米中段27人(4个作业班组18人,带班矿长1人,安全员1人,信号工4人,卷扬工3人),分别从事南沿主巷道支护和清理巷道、绕道采场维修顺路,小盲竖井维修,车场调运车皮等工作;-360米中段22人(4个作业班组17人,信号工4人,零工1人),分别从事北沿采场巷道清理、南沿10米地井采矿、南沿1号右手穿巷道清理、停车场调运车皮、南沿主巷道维修等工作;-600米中段8人、-680米中段3人、-760米中段6人(作业班组4人,安全员1人,卷扬工1人),分别进行巷道工程作业。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4日7时多,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机修厂厂长袁学禄应老牛槽区矿长李光要求,安排焊工到老牛槽区二段盲竖井内进行焊割安装钢支护作业,替换井筒衬木,作业地点为-483米至-486米范围,作业现场由李光指挥。
8时至10时,先由3名力工拆除作业范围内的衬木。
10时至11时,焊工姜林涛、学徒焊工朱孔金、钳工郭宏刚3人,乘罐笼在二段盲竖井内-483米至-486米范围进行焊割安装钢支护作业,中午下到-520米车场吃饭。
约12时30分,力工发现有带火星的物体顺井筒掉下,姜林涛带人检查发现有2根衬木端头冒烟,烧了约5厘米,用水浇灭。
在13时至14时20分、15时至15时40分2个时段继续作业,姜林涛进行焊割,朱孔金、郭宏刚协助,作业完毕在撤离时未发现有着火冒烟的地方,从罐笼卸下电焊机等设备后升井。
18时55分许,二段盲竖井-440米至-520米段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二段盲竖井内-486米至-505米。
约19时40分,二段盲竖井内高压电缆被火烧漏电导致跳闸,矿区全部停电。
火灾发生时,井下主扇未启动,没有形成主导风流,有毒烟气按自然风压在二段盲竖井内向下扩散,曾到达-760米中段。
随着火势增强,烟气升力增大到超过自然风压时,烟气扩散方向逆转,沿二段盲竖井迅速向上,并向各中段扩散,导致起火部位上方有人作业的中段发生人员伤亡。
-280米中段与二段盲竖井顶端直接相通,烟气量最大。
(二)事故报告和抢险救援经过。
1.事故报告情况。
1月14日19时30分许,在-280中段二段盲竖井车场作业的信号工王宝成、周立新发现二段盲竖井向外冒出浓烟,随即通知附近人员向外撤离时,遇到在同一中段一段盲竖井车场的带班矿长周国辉,即向其报告并一同撤离。
在0米井口,周国辉通过电话通知在调度室的副矿长孙卜涛赶快报告。
20时左右,副矿长孙卜涛、公司副总经理徐继安、总经理周振文、矿长李光等先后赶到井口;23时多,董事长刘福林接到原办公室主任王忠良电话报告后,赶到事故现场。
期间,企业负责人没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直到15日3时40分许,周振文感到事态严重,才打电话向夹皮沟镇副镇长郑世杰报告。
之后,在15日5时前经夹皮沟镇、桦甸市、吉林市迅速报告至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
2.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福林、周振文、徐继安,老牛槽区负责人李光、周国辉、孙卜涛等,陆续赶到井口,在没有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情况下,企业先后组织50多人自行施救。
周国辉、孙卜涛、李光先后通过与老牛槽区相通的大金牛区大竖井下到-600米中段,并组织该中段的8人用水管进行浇水灭火,在-680米和-760米中段作业的矿工发现起火后,自发用水管向二段盲竖井浇水灭火,后李光指挥周国辉、孙卜涛回到老牛槽区井口下井救援,并组织-680米、-760米中段的人员沿梯子间上到-600米中段,与在此中段的人员一同经与该中段连通的大金牛区通道上升到地面。
在老牛槽区井口,周振文、徐继安、机修厂厂长袁学禄组织0米人员撤到地面,由电工恢复供电,利用一段盲竖井罐笼上下溜罐排烟,并起动空压机压风。
21时许,烟气减小后,留下王忠良在井口调度人员施救,其他人员乘罐笼下到-280米中段,用水管向二段盲竖井内浇水,对-280米中段南沿作业人员进行搜救,随后留下徐继安指挥,周振文、周国辉等下到-360米中段组织人员搜救。
省、市、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15日4时许,桦甸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桦甸市矿山救援中心、通钢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龙桦甸矿业有限公司、中金夹皮沟矿业公司的专(兼)职救护队前往救援,因企业报告严重延误,救援队赶到时井下救援已基本结束。
事故中28人通过自救升井,38人通过互救升井。
14日22时左右,救出第一位伤员,于22时30分送到夹皮沟镇老金厂医院;23时30分第一位死亡人员送到夹皮沟镇老金厂医院。
至15日5时左右,先后有28名受伤人员和9名死亡人员送到老金厂医院。
7时许,另有1名死亡人员送到桦甸市殡仪馆。
15日7时20分至9时20分,28名受伤人员分四批转到桦甸市医院,经诊断1人重伤,转往吉化公司总医院救治。
1名受伤的救援人员于18时35分送到桦甸市医院,后转到吉林市中心医院治疗。
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在此次事故中,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熄灭井筒阴燃的衬木,酿成火灾产生有毒烟气。
在没有统一指挥组织救援、缺少必要的救生器材、通讯电缆烧断的情况下,井下人员盲目逃生,造成重大伤亡。
10人因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280米中段9人、-360米中段1人),28人受伤(-280米中段11人、-360米中段17人),28人安全升井(-280米中段7人、-360米中段4人、-600米中段8人、-680米中段3人、-760米中段6人),另有1人在救援中受伤。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29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
1月14日,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在老牛槽区二段盲竖井-483米至-486米间进行焊割安装钢支护作业时,掉落的金属熔化物(焊渣和熔珠)造成井筒衬木阴燃,导致发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企业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规定,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没有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未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未严格检查清理。
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未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有效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未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2.抢险救援组织不力。
事故发生后,企业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人员下井施救,造成1名救援人员受伤。
带班矿长在遇到险情时,没有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撤离,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缺少必要的抢险救援设备。
3.严重迟报。
企业负责人在14日20时许获知发生事故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直到次日凌晨3时40分才向当地政府报告,错失了取得外部救援的最佳时机。
4.现场管理混乱。
企业负责人没有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存在冬季主扇一直未启动,车场候罐木质长椅处使用灯泡进行防潮、烘烤和采暖,卷扬机硐室存放油类等问题。
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执行不严格,负责入井登记监督管理的带班矿长和安全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5.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没有制定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职责,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清楚。
企业安全培训不严格,对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再培训,没有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没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井下动火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
没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严重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