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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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点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点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点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自20XX年以来已成为中国教育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盛会。

每五年举办一次,旨在总结过去五年教育工作的成绩与经验,提出未来五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本文将从教育改革、教师培养、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等角度,总结近几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主要要点。

1. 教育改革教育改革是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核心议题之一。

会议高度重视深化教育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

例如,推行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改革教育评价体系,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综合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等。

同时,会议还提出了加强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学校分类管理等措施,旨在促进教育更加公平、高效地发展。

2. 教师培养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教师培养是教育工作会议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会议强调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首先是改革师范教育,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其次是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同时,会议还强调加强对教师的激励和保障,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

3. 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教育公平与提质增效是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重要目标。

会议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教育公平和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其中,重点关注农村地区教育发展和城乡教育差距问题,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教育资源的配置。

此外,会议还强调提高学校教育质量,重视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打破各类优质教育资源的垄断,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4. 创新教育创新教育是近几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

会议强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出促进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创新的措施。

鼓励学校开展创新教育实践活动,支持学生参与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创新竞赛和项目,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

此外,会议还推崇跨学科教育,鼓励学校开设跨学科课程,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教直厅[1992]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教直厅[1992]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1992年2月26日教直厅〔1992〕4号)现将《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加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青年教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情况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委属高校1992年的工作。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的几点意见根据我委印发的《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八五”期间工作要点》和我委对1992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现对委直属高校1992年的几项主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迎接党的十四大召开。

今年上半年,委直属高校要认真检查前两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学校的党建工作状况,着重检查党委在把握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批判和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及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主动权、加强政治理论课队伍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在各校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检查和交流。

下半年各校要积极贯彻第三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

在继续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切实把德育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并落实到教育的全过程中,努力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委属高校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要继续组织青年教师读好几本马列主义原著,安排他们参加社会实践;也要有计划地举办党员教授的读书班,进一步发挥党员教授的模范带头作用。

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与改

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与改

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与改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自上个世纪末实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在校生规模从1997年的万人增长到2010年的万人。

其中博士生从4万人增长到万人?,规模可比肩美国。

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规模不足问题己基本解决。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生教育规模扩展的同时,质量不仅未同步提升,还遭受了更多指责,改革势在必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巳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笔者认为,当前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需对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改革的方向和策略,以促进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一、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历史沿革把握研究生教育的历史沿革,是改革研究生教育的逻辑起点。

关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史,巳有许多学者进行了梳理。

综合巳有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35年至新中国成立前)1935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政府颁布〈〈学位分级细则》和〈〈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候选人资格和学位评定的办法等做了规定,研究生教育随之产生。

这一时期的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做法,招生制度多采用个人申请入学、院校自主招生的办法,学校享有较大自主权。

应当说,民国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框架巳初步形成,但由于政局不稳、战乱频繁等原因,这些制度未能得以施行⑴。

从实际情况来看,民国高等教育仍以本专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规模极小。

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全国仅有232人获得硕士学位。

第二阶段:规范发展阶段(1949年至1966年)新中国成立后,百废俱兴。

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高层次文件,如1957年高等教育部制定的〈〈关于今年招收4年制研究生的几点意见》、196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等。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年3月5日)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高教体制改革的意见,自1991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复同意江苏、陕西、上海、四川、湖北、广东、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山东、浙江、福建和安徽等16个省市试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并于1995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的文件,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授权范围。

试行结果表明,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是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的成功尝试,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目前,其他一些省、自治区也要求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省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统筹权,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为加强省级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权,除16个省市之外的其他没有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其章程、议事规划应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自行建立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决议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2.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授予等工作进行管理。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6•【文号】教政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部对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8年1月2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2教育部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83)教研字011号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84)教供字20号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一般不要倡导组织校友会的通知(86)教政字009号5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1986年1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发布6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技术装备局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7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教备[1990]013号8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1991]14号9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教办[1993]429号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教人[1994]112号1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委机关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教人[1995]103号12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1995]79号1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学位[1996]30号1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15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究[1999]7号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我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1号1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2号18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3〕6号20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教技〔2003〕1号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04〕4号2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7〕4号2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7〕6号2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8〕3号25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9〕5号26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教学〔2011〕5号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7号28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教职成〔2011〕11号2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30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31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32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2〕5号33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35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教财函〔2014〕8号3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3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殊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19号3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21号39教育部关于明确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内教学函〔2014〕2号容的意见4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后续事务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14〕26号4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4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转学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69号4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6〕4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国家教委印发《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通知-教基[1990]004号

国家教委印发《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通知-教基[1990]004号

国家教委印发《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印发《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通知(教基[1990]004号1990年3月8日)现将《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一、《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是指导性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包括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教学计划方案请报我委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后的教学计划方案,学校必须严格执行。

进行高中综合改革试验的学校,以及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考察后授予高校招生保送权的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教学计划方案。

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实施可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先在部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选择一些地方,从1990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行。

这些地方仍然使用现行教材,但在使用时应根据重新修订的教学大纲对教材进行调整。

第二步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1991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起实施调整措施。

此时全国各地均开始使用修订的教材或新编的教材(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教材)。

实施调整意见要与试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同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实施时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基础教育司。

为了解决当前普通高中存在文理偏科,学生知识结构比例不尽合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方针,在使学生全面打好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发展他们的兴趣和特长,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能力,决定在新的高中教学计划尚未制定前,对现行高中教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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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教高[1993]4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日期】1993.02.08【实施日期】1993.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教高[1993]4号1993年2月8日)我委于去年11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文件《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业经国务院转发(国发〔1993〕4号),现将会议的六个子文件:(1)《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5)《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6)《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各地区、部门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这次会议的精神和会议的主文件及子文件。

请将传达贯彻的情况,于今年3月底前报到我委办公厅。

附件:一、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四、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五、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六、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几十年来,中央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建设,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进行了艰苦而有效的工作,已经发挥而且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为繁荣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随着部门企业的下放和非经营性投资的减少,大多数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教育投入下降,经费严重不足;中央部门所属的一些重点大学的办学条件难以改善,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原有一些专业设置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毕业生难以在行业内部对口就业,等等。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转变职能。

这给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

现就其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管理体制1.从长远的改革目标看,中央部门(包括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央业务部门)应管理好少数直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需要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

鉴于这项改革的实施涉及面广、难度大,应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步骤,先在若干部门试点,成熟一个改革一个,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改革要认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要有利于调动高等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随着国务院各部委职能转变和直属企业的下放,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进行改革探索。

①目前,各有关部门都应当努力办好所属的高等学校,并从中选择一两所基础好、力量强、关系全局的学校,加强领导,适当集中人、财、物力,进行重点建设,把其办成代表本部门、本行业乃至全国高等教育先进水平的、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

个别专业独具特色,毕业生适于自主就业的高等学校(或者专业),可以试行学生自费上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办学模式。

②某些行业性较强的高等学校,可试行主管部门与企业集团联合办学,共同管理。

或者试行由主管部门与若干部门或企业集团组成学校董事会,对学校进行管理,研究确定学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筹措学校办学经费。

③某些专业通用性强,毕业生分配到地方较多的高等学校,可试行主管部门与地方联合办学,共同管理。

④在有条件的地区,要下决心把一部分适宜由地方管理的部属高等学校交给地方。

学校的大部分专业首先满足本地区需要,少部分行业特点强或者地方需求较少的专业,继续面向全国。

进行以上几种改革试点的学校,国家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建投资都不应减少,使其在保证国家投入的基础上,再从企业、地方和社会得到更多的办学资金。

下放给地方管理的,要将学校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基数划拨给地方政府。

原主管部门仍要在教学、科研任务等多方面继续保持同学校的密切联系,继续给予关心和照顾。

无论进行何种改革试点,都应当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学校的建设,决不可损害学校的利益,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

中央各部门应在认真分析本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以及所属高等学校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拟定本部门近期和长期的学校领导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逐步将这项改革引向深入。

2.国家教委对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要发挥综合部门的职能,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信息发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经费筹措、学生就业等管理的权限和责任,逐步归各主管部门。

各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协助国家教委指导本行业全国专门人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

3.理顺中央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既是面向全国的高等学校,又是地区高等教育的骨干力量。

中央主管部门要密切同地方教育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积极鼓励部属高等学校主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支持地方政府将部属高等学校作为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地方教育部门也应积极支持部门高等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并给予优惠政策。

4.中央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的管理,要把目前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主要运用立法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

要保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逐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使高等学校主动适应和服务于国家和所在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

各中央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改革拨款制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5.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主渠道仍是中央财政。

中央财政安排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经费,要坚持“两个增长”,充分考虑学生实际的培养费用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逐年有所改善。

特别是对那些企业下放和非经营性投资减少的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除正常安排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外,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6.改革现行拨款制度。

第一,在中央财政预算和基建投资计划中,实行各部门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单列(包括各部委内部计划单列);第二,逐步改变教育事业费安排按学生人数拨款的办法,在定任务、定规模、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各部门教育经费预算总额包干,逐步建立基金制。

第三,在经费总额包干的前提下,允许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整国家任务(或国家奖学金份额)计划比例和生均经费标准,逐步增加适应社会需求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比重。

7.中央部门既是办学单位,又是办学的受益单位,在国家的教育投入安排之外,应当千方百计地从自有资金中挤出一部分,用于支持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

对所属重点院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不影响部门承担国家的生产、财税任务的前提下,要支持中央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一些特殊政策,筹措资金,或者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用一部分经营性资金支持所属高等学校的建设。

8.允许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对毕业生,特别是社会迫切需要的某些专业的毕业生,试行合理的有偿分配。

9.鼓励企业、企业集团和其他事业单位,在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用以培养本单位所需人才。

在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下,适当提高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大力鼓励人才分流,积极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横向科技合作,自筹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外友好团体和友好人士对高等学校的捐助。

10.高等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杜绝浪费现象;要精减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减少开支;严格控制教师编制,提高师生比例;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切实把教育经费管好用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11.各中央部门要树立全局观点,突破部门所有制的束缚,主动与省市的高等教育布局规划相衔接,确定部属高校层次、科类的发展重点,使高等教育的结构、布局更好地适应行业和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

凡属不必要重复设置、效益不高的学校及专业,要下决心予以调整;对某些服务方向不明确,与社会需要不相适应的专业,要积极地予以改造;某些本、专科比例失调,本科比例过大,应当进行调整。

各部门所需要的缺门、短线专门人才,应主要采用中央部门之间、中央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培养的办法加以解决。

12.中央部门所属本科高等学校总体上应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上。

尤其是那些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更要把提高教育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主要任务,将有限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跨入国内乃至世界先进行列,为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和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

13.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部门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

在规划本部门高等教育数量发展时,要考虑使现有学校达到合理的办学规模和注意发挥老校的潜力。

除个别情况特殊者外,中央部门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高等学校。

对专科学校升格办本科的,要从严控制。

14.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管理,保障办学条件和办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坚决制止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乱设点办学,乱收费,乱发学历教育文凭的现象。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改革步伐的形势,高等学校要加快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贡献。

一、改革招生体制1.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体制。

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和高技术以及边远地区、某些艰苦行业所需人才。

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和高等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安排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

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属调节性计划,所需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或学生家庭负担。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要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重。

2.近期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实行中央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市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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