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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篇)

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房屋质量安全。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五条房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等责任。

(三)监理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监理责任,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设计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质量责任。

(五)勘察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勘察质量责任。

(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承担其生产、供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房屋设计质量。

(二)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三)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确保建设资金充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五)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财产利益,依据《房屋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厂和其他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由居民、物业公司、房屋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住宅小区、商业用房、办公楼、工厂等房屋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应当依法履行管理义务,自觉维护房屋安全。

对存在的房屋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章房屋建设和使用管理第六条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房屋结构稳固、材料安全。

第七条房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制度,遵守施工工艺和建设程序。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巡查和验收。

第八条房屋竣工后,应当进行使用登记并获得相应的使用证明。

未取得使用证明的房屋不得用于居住或其他用途。

第九条房屋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房屋维修保养计划,并将计划报告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房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房屋周围的积雪、积水和垃圾,确保房屋周围环境整洁。

第三章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内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装置等,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房屋内禁止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内火源的管理。

第十四条房屋内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居民具备基本的火灾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房屋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逃生和自救能力。

第四章居民个人责任第十六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房屋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燃气管道。

第十七条居民应当注意日常用电、用火、用气的安全,严禁在房屋内进行违法违规用电、用火、用气行为。

临建房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临建房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建房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临建房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建房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临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临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临建房建设管理第五条临建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二)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环保、抗震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材料质量合格,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四)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六条临建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许可,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

第七条临建房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第八条临建房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依法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临建房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章临建房使用管理第十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临建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临建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对临建房内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临建房内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人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临建房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临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业主、管理单位等应当承担保障房屋安全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评估和排查房屋安全风险。

第三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八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并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改动建筑结构。

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确保房屋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房屋安全防范第十五条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灭火器等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建筑物外部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门等,防止人员跌落事故的发生。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提高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工程施工中的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应该贯穿始终,从设计、施工到验收和运营,全程保障工程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工程施工中的人员和财产免受伤害。

2. 预防为主: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工程参与者应有主动性地关注和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工程的安全。

4. 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工程业主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负有最终责任,应确保工程合法、安全、质量达标。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各参与者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及时上报相关人员。

第四章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和要求,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1.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防止因施工进度紧张而导致的事故发生。

2.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牌和标志,设置合理的防护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和建筑物的稳定运行,2023年开始,我国将于法律中加入一系列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1. 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对住宅楼和公共建筑应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设计符合地震、火灾等常见灾害的要求。

2. 房屋施工过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标准进行,包括土方施工、结构施工以及管道和电气等设施的安装等环节。

施工方应对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房屋验收时应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结构稳定性、防火措施等方面。

对于住宅楼应进行住宅安全评估,确保建筑物的居住安全。

二、房屋使用、维护和监管要求1. 房屋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房屋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外墙和屋顶的维修、管道和电气设备的检修等。

使用者应负责房屋的维护,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修理,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3. 对于大型住宅区和重要公共建筑,应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对于老旧房屋,应进行重点维护和改造。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使用者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提高其安全性能。

三、房屋安全事故处理和赔偿1. 对于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责任;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使用者承担责任;对于设计和监理等环节出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因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

责任方应据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合理补偿。

四、房屋安全宣传和教育1.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房屋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引导群众关注房屋安全问题。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保护房屋设施的完好和稳定,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标准第三条房屋使用权审批程序1.任何员工要使用企业房屋,需提前向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包含审查房屋使用计划、了解申请人员情况等,确定是否同意申请。

第四条房屋巡察与检查1.职能部门应定期进行房屋巡察,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巡察内容包含:楼梯、电梯、窗户、门锁等的安全情形检查;消防设备、通风设备等的运行情况检查;排查房屋周边的安全隐患等。

3.巡察期间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给职能部门负责人,并采取措施进行排出。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理1.职能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包含火灾、自然祸害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2.如发生突发事件,员工应立刻按预案要求采取适当行动,保证自身安全并尽力避开对房屋造成损害。

3.突发事件发生后,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善后工作。

第六条房屋设施维护保养1.房屋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布置。

2.职能部门应订立设备设施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

3.维护保养工作涉及到房屋、设备、系统等各个方面,包含但不限于保养、修缮、更换等。

4.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做好相应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房屋安全考核1.每季度,职能部门应对房屋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包含但不限于房屋使用权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房屋巡察与检查是否到位、突发事件处理是否及时等内容。

2.考核结果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依据结果订立改进措施。

3.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个人安全考核1.对负责房屋巡察与检查、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个人安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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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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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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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

特制订本制度。

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
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
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 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 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 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
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 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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