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银行09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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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1995年1月1日起,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为了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规定,并对1995年度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及其具体实施方案应报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在国家授权监督机构工作尚未全面实施之前,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暂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

鉴于1995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可于3月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下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四、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应按《办法》规定,认真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所在行业性质和特点,前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1995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

第五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财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20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填报上述报表外,还需填报新保险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和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见附件8、附件9)。

国有资产填表说明

国有资产填表说明

附件5市级国有资产调查表填表说明一、国有企业类资产调查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填报国有企业类资产调查表(表一至表七)。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

(一)国有企业资产基本情况表(表一)1.本表1至27行以及29至32行依据本单位2011年末账面数填列。

“其中”项如6行“(1)出租房产”等应按单位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分类统计填列。

23行“参股投资”为年末未纳入本单位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额。

2.本表33至45行依据本单位2011年末账面数或实有数填列。

其中:“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拥有土地填列,“有证土地面积”按已取得国土部门登记证有关数据填列,“已抵押土地面积”按向有关单位抵押的实际数填列。

“划拨土地”、“受让土地”按年末实际数填列,“已抵押房产”项下“面积”、“账面净值”按年末实际数填列。

3.本表46行应按单位2011年末账外资产(不含土地)的实际情况分类统计填列。

金额应为购建成本或估价入账值。

(二)国有企业非生产用房屋情况调查表(表二)1.本表主要是调查了解企业类单位非生产用房的具体情况,为国有企业资产基本情况表(表一)的补充表,按2011年末实有数量逐栋分类填列。

2.表内“性质”按出租、出借、闲臵填列。

3.表内“抵押情况”按已抵押、未抵押填列。

4.表内出租、出借、闲臵房屋小计应分别与(表一)6行、7行、8行数据一致。

(三)国有企业非生产用土地情况调查表(表三)1.本表主要是调查了解企业类单位非生产用土地的具体情况,为国有企业资产基本情况表(表一)的补充表,按2011年末实有数量逐块分类填列。

2.表内“性质”按划拨、受让填列。

3.表内“抵押情况”按已抵押、未抵押填列。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情况
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9号)的规定,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如下披露: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
【详细说明国有资本及权益本年年初数相对上年年末数的调整情况,说明其他国有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国有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

【包括国有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需要将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国有资本本年年初数相对上年年末数的调整情况、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情况、其他国有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中央企业为2003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

需要逐户、分明细项目作出说明。

】。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2022 年12 月 1 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第四章审计和问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和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全口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25【实施日期】2004.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现公布《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管统计报送流程,明确报送部门职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报送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行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统计报表根据需求划分为五大类,分别为人民银行报表、银保监局报表、财政局报表、其他监管类报表、临时性报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统计相关部门及各分支行。

第二章统计报表制定第五条本行统计报表制定遵循统一、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效益成本,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资源,在满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切实减少统计报表数量。

第六条总行统计管理部门在综合调查分析全行数据需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充分征求各业务管理部门意见,统筹规划,统一制定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每年修订一次。

每年年初,总行统计部门根据全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制度的要求,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统计报表包含以下内容:(一)填报要求,包括填报机构、报送频度、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数据来源、数据单位等。

(二)指标解释,对报表每一项目和指标以及填报内容作出详细解释说明和定义。

(三)审核要求,报表内各项目之间以及与其它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总行计划统计财务部为全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恢复、文件提交、文件生成、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信贷统计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贸易金融部、电子银行部、法律与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资产保全部、普惠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营运中心及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查询、任务提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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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200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一、填报范围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填报。

二、主要内容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主要反映金融企业年初、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年度内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三、编制方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根据当年各有关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年发生额等分析编制。

各项客观因素按实际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填列。

四、有关指标解释
(一)各栏指标的填列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各栏反映金融企业中国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数额。

具体包括国有实收资本、国有资本公积、国有盈余公积、国有未分配利润、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各行主要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反映金融企业上年年末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项之和。

其中调整增加和减少额应分别列示并在编报说明中注明原因。

2、“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数”、“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分别反映年初、年末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各项之和。

3、“国家投资”:反映年度内国家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家资本。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本企业(单位)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出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5、“资产评估”: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包括对土地的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财政部门批复而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7、“产权界定”: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8、“税收政策”: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9、“资本(股票)溢价”: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10、“会计调整”:反映金融企业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减少的国有资本。

11、“政策性亏损”: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形成亏损并经财政部门认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12、“不可抗力”: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的国有资本。

13、“其他客观因素”: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所列客观增减因素以外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增加、减少的国有资本。

例如,接受捐赠、国有股权比例变化导致的国有权益变动的数额。

(三)分析指标说明
1、一般性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指金融企业经营期内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2)利润增长率:指金融企业经营期内的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为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后的利润总额。

(3)总资产报酬率:指金融企业经营期内的利润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4)不良资产率:指金融企业年末各项不良资产总额与年末资产总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不良资产率=(年末不良资产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2、行业性指标:
(1)资本充足率:指银行类金融企业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资本扣除项=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
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加权风险资产=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外加权风险资产
市场风险: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

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2)不良贷款率:指银行类金融企业经营期内各项不良贷款总额与年末贷款总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总额÷年末贷款总额)×100%
其中:贷款按五级分类的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贷款期限按分类的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3)偿付能力充足率:指保险公司经营期内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指标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与负债。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具备的偿付能力的最低限额。

(4)净资本负债率:指证券公司经营期内净资本与负债总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本负债率=(净资本÷负债总额)×100%
其中: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各项资产的折扣比例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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