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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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蚌政办[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由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厂长、经理办公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确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四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是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即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产与期初国有资产的比率。

用公式表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产总额÷考核期初国有资本总额×100%(应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见附件2)。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1995年1月1日起,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为了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规定,并对1995年度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及其具体实施方案应报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在国家授权监督机构工作尚未全面实施之前,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暂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

鉴于1995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可于3月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下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四、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应按《办法》规定,认真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所在行业性质和特点,前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1995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

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是管理国有资产的一条红线,这些年的一些国资改革的争论往往是围绕这个基本原则展开的。

如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工作的重中之重。

笔者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谈点初浅看法。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概念1、国有资产保值。

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权者权益。

2、国有资产增值。

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权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权者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均要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一是要能保证原有固定资产使用价值的更新,不致于因为通货膨胀而发生贬值;二是要防止因通货膨胀引起的国有资产自动升值掩盖了企业在经营和其他方面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有经济持续稳定地发挥主导作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最核心的任务。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稳步推进各项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国有资产要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目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国有资产进行精心细致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不断摸索积累经验,努力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进程,用法律手段和武器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要形成为多口协作,齐抓共管的机制。

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实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规范交易行为。

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严格落实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制度,建立国有产权的“阳光交易”制度。

严禁场外交易,进行场外交易的、非法转让国有产权的,无论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都要追究责任。

2、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首先进行清产核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并登记造册;其次进行产权界定,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形式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产权界定应当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的原则进行。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兴区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区国资委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区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区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其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各项考核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四、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亏损企业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财统字[2000]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0.04.26【实施日期】2000.04.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及其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各类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

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点考核范围,其具体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如何正确考核与计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如何正确考核与计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有 资 产在 流失 ,没 有实 现 保 值 。 如果 考 虑 货 币 时 间价 值 以 及 资 本 的 费用 ,国 有资 产 保 值 还体 现 在 息 前 、税 后 利 与 资
本 费用 之 差 的值 为正 数 。


其 次 , 国有 资产 增 值 并 非 是 以保 值 为 前 提 的 ,两 者 各 按照 《 国有 资产 保 值增 值 考 核试 行 办 法 》 ,国有 资 产
统 研 - 计究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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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正 确 考 核 与
计 量 国有 资产 保 值 增 值
文 / 隗斌贤 王 家庆
确 保 国 有 资产 保 值 和增 值 ,是 组建 控 股 公 司 尤 其是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的 基 本 目标 之 一 。 那 么 ,究 竟 怎 样 才 算 是 保 值 、增 值 ? 值 与 增 值 有 什 么 不 同 ? 何 衡 量 保 值 、增 值 ? 保 如
资 产权 益 的确 认 方 法 ,按 不 变 币 值 单位 计 量 能 够 科 学 、准
确地 衡 量 资 产权 益 。
现 行 的 国有 资产 保 值 考 核 方法 由 于没 有 明确 上 述 保 值
最 后 ,分 析 判 断 国有 资 产 保值 增 值 水 平 应 正 确选 择 对 比标 准 。控 股 公 司或 其 它 国有 资 产 中介 经 营机 构 ,对 企 业 国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水 平 的 考 核 应 以行 业 或 地 区的 平均 先 进 的 资产 保 值 增 率 为标 准 ,并 与 银行 商 业 贷 款 利 息率 对 比 , 这样 就 可 以从 相 对 的观 念 来 判 断 资产 保 值 增 值 率 的好 坏 。 《 明 日报 》 19 光 9 5年 9月 2 6日 “ 钢 十年 的证 明 ” 中用 宝

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问题的研究与分析

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问题的研究与分析

一、 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问题的主 要分析
(1) 资产 统 计 数 据 缺 乏 完善 性 。 通 过 对 我国 经济 发展的趋势分析, 从 中 可以发现 , 自 改革 开 放 以 来 , 我 国 经济发 展 一 直 都 处 于 良 好 的 状 态 , 并 稳 定 持续 的 增 长, 这给 我国 创 造出 丰富 财富 , 同 时 也改 善 我国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 之 所以 我国 经济 增 长 迅 速 , 主要 是 因 为 我 国 管理 层 发 生 巨 大的 转 变 。 但是 据 研究 显 示 , 尽管我 国 管理 方面得 到 改 善 , 可 仍 然存 在的大量的问题。 截 止 到当前, 我国资产 统 计 数据 缺 乏 完善 性 , 国 有统 计局 很 难准 确 的 统 计 国 有 资产的 实际 数 量, 而且统计数据 也 缺乏 准 确 性, 这样 一来 , 我国的 企 业管理效率就 会 下 降, 大部 分 企 业 一味 的 强 调引 进 配 置, 但 却 缺 乏科学 的 管理, 从而 导致 我国资产 流失, 实际 采购 配 置 的费 用 与 账 面费 用 不 符 等问题的 出 现 。 (2) 资产 保 值 增 值 考 核模 式 过 于 单 一 化。 以 往 我 国 人 们 在 研究 国 有 资产 保 值 增 值 时 , 主要 站 在 客 观 的 角 度 展 开相关 的 比 率 的 分 析 , 根 据 国 有 资产 保 值 增 值 相关的 计 算 公式 , 就可以 估算 出 国 有资产 保 值增 值 率 , 这 种方 法 比较 具 有科学 性 , 可以 真 实 的 体现 国 有 资产 的经营效益。 但这 种方 法 十 分 容 易 受 到 外 界 因 素 和管 理 政 策 等 方面 的 影响 。 资产 总 量 通 常 很 难 被看 作为 保 值、 增值 、 减值 , 尤 其是 在 进行 期 末净 资产计 算 时, 相关 的数据会发生变动, 这 样 就 会 影响 计 算 的 结 果。 由 于 这 种方 法存 在缺 陷 , 因此, 我国 需 要 转 变 传 统 的 观念 , 对 资产 保 值 增 值 评价 考 核模 式 进 行 创新 和 改 善 。 (3) 企 业缺 乏 合 理 的 运 营 机 制 。国 有 企 业 一 直以 来都存 在 一 个 较 为 严 重 的问题, 国 有 资 源 的 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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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兴区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区国资委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区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区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其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
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各项考核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四、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亏损企业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
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六、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

其计算公式为: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对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包括:
增值因素: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
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减值因素: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

企业
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九、实行业绩考核的企业,将已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作为当年签订责任书的考核指标依据。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十、考核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一)每年3月初,区国资委下发本年度“考核指标申报表”,由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填报,作为区国资委年终评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成果的依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考核期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状况,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测算出考核期内的国有资本保值指标及其他各项指标值。

(二)“考核指标申报表”于3月15日前报送区国资委考核管理科,经审核批准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指标确定后不得随意修改。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考核期内,受国家、市、区重大政策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而无法完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十一、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二、对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除按照《大兴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大兴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准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三、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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