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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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征求意见稿〕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海口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棚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等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和人社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具体评估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执行。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征收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或者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海府[2011]155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1
【实施日期】2012.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补充
规定》的决定
(海府〔2011〕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海府办〔2008〕246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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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为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四条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

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予处罚。

在拆迁范围内,属于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对上述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拆除清运费用补贴或奖励。

第五条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拆迁范围内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
(三)评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出具评估报告。
(四)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内容。
(五)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拆除: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七、争议解决
征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五、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法
(一)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公开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
六、征收程序
(一)征收决定:海口市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补偿方式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征收部门就征收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临时安置补助:按照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临时居住费用给予补助。
3.搬迁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给予一定数额的搬迁奖励。
(二)产权置换
1.置换房源:提供征收部门指定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2.置换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置换。
3.差价结算:被征收人需按照所选置换房源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差额进行结算。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海口市指定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三、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

海口棚改补偿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棚户区改造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海口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城市,也面临着棚户区改造的压力与挑战。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海口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棚改补偿方案。

作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海口的棚户区改造一直备受市民关注。

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是改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环境,让城市居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活品质。

海口市政府明确表示,改造后的住房将会提高档次,增加居住舒适度,同时也会改善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根据海口市政府发布的棚改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包括住房补偿、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首先,住房补偿将按照新房与旧房之间的差价进行计算。

市政府将为棚户区改造后的居民提供新的住房,面积将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家庭都能有适宜的住房。

同时,货币补偿将按照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平均房价进行计算,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此外,海口市政府还将提供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居民在棚改过程中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社会保障方面,市政府将为失去收入来源的居民提供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而对于受到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方面影响的居民,市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保证补偿方案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海口市政府强调要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工作。

市政府将定期召开居民座谈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方案能够真正满足居民的需求。

同时,市政府还将加大宣传力度,向居民详细解释补偿政策,消除居民的疑虑和担忧。

海口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不仅注重了住房补偿,还兼顾了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

这一方案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也是海口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改善居住条件和提升城市环境,海口将进一步提升其城市形象和竞争力。

总之,海口市政府的棚改补偿方案将为棚户区改造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通过公平、透明、可行的补偿政策,海口将实现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2007年11月2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2007年9月26日十四市政府第九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为推动本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旧城区(城中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一)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三)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属于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60平方米。

安置房面积超过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安置房面积超过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用地上的房屋,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六)项有关规定处理,参照合法建筑进行实物补偿。

海口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海口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海⼝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新近出台的《海⼝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意见》,处处体现出对被拆迁户利益的保护和倾斜,如对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对于被拆迁⼈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活保障待遇的⼈员,教育就业经营均有照顾等。

海⼝市旧改办负责⼈介绍,海⼝市⼒争通过旧改让居民的⽣活环境得到改善,⽣活⽔平得到提⾼。

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场评估根据《意见》规定,拆迁补偿的⽅式可以实⾏货币补偿,也可以实⾏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额,⼀改过去政府定价的做法,由市场来评估,就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途、建筑⾯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式的,拆迁⼈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定的奖励。

这样拆迁的补偿标准⼤为提⾼。

选择产权调换⽅式,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且不超出⼀定标准的,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年度经济适⽤房指导价结算;安置房⾯积超过按经济适⽤住房指导价结算⾯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意见》特别注意保护被拆迁特困户的利益。

根据规定,被拆迁⼈的家庭⼈均收⼊低于最低⽣活保障的,依据《海⼝市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海⼝市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最低⽣活保障。

户籍在改造区内、⽆⾃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房产⾏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区房产⾏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之⽇起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

被拆迁⼈属于特困户、低保户及《海⼝市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含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低于⼀定⾯积经济适⽤住房价值的,拆迁⼈提供置换同样⾯积的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海府[2007]20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5【实施日期】2007.03.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海府[2007]20号)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实施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绿地、河道、桥涵、隧道、排水、防洪、防灾、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安全、文化体育、环境卫生、教育与医疗、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规划、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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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
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进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为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四条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

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予处罚。

在拆迁范围内,属于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对上述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拆除清运费用补贴或奖励。

第五条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拆迁范围内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

第六条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且按协议规定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具体办法详见《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安置房选房办法》)。

第七条建立安置房建设监督机制。

成立由区旧改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市城发公司组成的安置房建设监督小组,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的工期、进度、资金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居民住宅用地补偿。

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

二、单位用地补偿。

1、单位住宅占地部分,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优惠补偿。

2、单位非住宅用地,按照土地使用证记载或有效土地证明确认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三、其它以无偿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被拆迁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补偿:
一、对已办理土地证和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但持有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有效证明的本集体经济成员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每户用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集体留用地参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其它集体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城镇居民使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其它集体土地,按照土地主管部门公布的该区位现行最高征地价给予优惠补偿。

第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价确定。

被拆迁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第十一条实行实物补偿的,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一、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原则上结合安置房的户型、面积,按规定的面积标准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价格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按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具体标准为:现状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在1:1.1内提供安置房;现状房屋面积在100-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在1:1内提供安置房;现状房屋面积大于160平方米,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按人均4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按人均3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

安置房面积最小不低于1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现状房屋建筑面积。

人口数按被拆迁人户口登记人口计算(含现役义务兵、士官、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

被拆迁人的户口以5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发布之日前在拆迁范围内的户口为准。

挂户人口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发布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1、现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和奖励总额低于45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的,按45平方米提供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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