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5卫医发〔2004〕201号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医院医疗废物处理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医院医疗废物处理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在医疗废物处理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旨在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本文将对医院医疗废物处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深入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于实践中。
一、法律法规解读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该法规于2003年发布,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
根据该法规,医院必须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废物的分类和处理。
废物应当按照有害垃圾、感染性废物、药品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类别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医院应当将废物的分类、贮存、处置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废物的处置情况。
2.环境保护部《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该标准于2013年颁布,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控制标准。
标准要求医院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并按照不同废物类别进行分类和包装。
此外,对于一些高风险的废物,如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废物和化学药品废物等,标准还对其贮存和处置方式提出了严格要求,保证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伤害。
3.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该制度的颁布旨在规范医院内部的医疗废物管理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运行。
根据制度,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专人负责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医院还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废物管理培训,增强其对废物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意识。
另外,制度还规定了废物的贮存时间和处置周期,以及医院对废物处理设施的要求。
二、政策解读1.开展医疗废物处理的鼓励政策为了促进医疗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与应用,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
其中包括对技术研发和设备购置给予财政补贴,降低处理成本;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土地政策支持;鼓励医院与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合作等。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医院和废物处理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推动了医疗废物处理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确定集中收集方式,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体系。
第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
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其中,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单位统一收集后,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处置费用、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等从事医疗废物管理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实行预防为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条有关行政处罚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其它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之一:(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二)吊销有关许可证;(三)收缴违法所得;(四)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原材料和制品等;(五)责令退还损害补偿费;(六)责令更换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七)暂扣违法用于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之一:(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二)吊销有关许可证;(三)收缴违法所得;(四)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原材料和制品等;(五)责令退还损害补偿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之一:(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二)收缴违法所得;(三)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原材料和制品等;(四)责令退还损害补偿费。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2.28
•【文号】卫办医发[2005]292号
•【施行日期】2005.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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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14年第02期
2013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
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工作机制。
在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方面,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进行管理。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
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
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附表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说明:因以下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故未列入此表中。
如: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
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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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
通知
卫医发〔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完善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我部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下发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配套规章、文件。
近期,陕西、福建、江苏等地相继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加工制作成塑料制品以牟取利益的事件,暴露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依法监管,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条
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工作,并将医疗废物交由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地监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商,共同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化管理。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