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煤矿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煤炭产业的迅速发展,煤矿防治水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煤矿水害事故不仅对煤矿生产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给矿山员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建立健全有关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1. 矿长责任矿长是煤矿的最高负责人,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
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矿长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防治水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稳定。
同时,矿长还应当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监督,确保各级岗位责任的履行。
2. 矿长助理责任矿长助理是矿长的直接负责人,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担负重要责任。
矿长助理应当负责制定煤矿的防治水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安排防治水工作的实施,推动各级岗位责任的落实。
同时,矿长助理还应当加强对煤矿水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进行应对措施。
3. 监察与安全部门责任煤矿的监察与安全部门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主要执法和监督机构。
监察与安全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水害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的安全隐患和水害问题。
同时,监察与安全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煤矿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4. 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工程技术人员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煤矿水文地质调查、水害治理措施设计和监督等工作。
同时,工程技术人员还应当加强对煤矿水害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提出有效的防治水方案。
5. 矿井长责任矿井长是煤矿生产的具体负责人,在防治水工作中承担重要责任。
矿井长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煤矿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同时,矿井长还应当加强对矿井水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6. 矿井监工责任矿井监工是矿井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在防治水工作中具有重要职责。
矿井监工应当加强对矿井水害的监测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的水害问题。
同时,矿井监工还应当加强对矿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煤矿水害隐患排查制度(3篇)

煤矿水害隐患排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矿专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
各相关科室、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
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要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
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
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
矿井如受底板承压水威胁时,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
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模版(3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模版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管理,加大隐患整改监督力度,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2、建立隐患整改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检查、整改、销案制度。
4、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则按照事故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重大隐患的现场管理;6、制定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7、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地质及水害月度预报。
8、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整改。
9、下列情况之一为矿重大事故隐患:(1)对矿井水文地质、老空、老巷开采情况不清或重要保护煤柱被破坏的。
(2)未按规定权限批准,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岩)柱的;煤矿擅自超层越界或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的作业方法的;(3)有水害威胁而无探放水措施的;10、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必须制定整改计划外,还必须及时制定防范、监控措施。
11、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积整改并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模版(2)一、背景和目的煤矿是一种典型的地下作业场所,由于地质条件和开采活动等原因,存在着较大的水隐患。
为了确保煤矿作业的安全和持续进行,制定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的工作流程,提供保障煤矿作业安全的保障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的排查工作。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以保障人身安全和矿山设备安全为首要任务;2. 预防为主:通过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 管理负责:煤矿地质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4. 全员参与: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参与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5. 信息通畅: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和互通。
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矿井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加强水害监控,将水害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二、职责1.总工程师负责每季度牵头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
2.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季度水害隐患排查。
3.其他各副总工程师、处室参与季度水害隐患排查。
4.各责任处室、区队负责对季度水害隐患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整改。
三、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1.水害隐患排查会议(1)严格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有关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规定,做好井上、下地测防治水系统的日常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工作。
(2)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
(3)每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一次地测防治水系统隐患排查,并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
2.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主要内容(1)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治水物资。
(2)井田范围内相关河流、水库、渠道的水文地质情况及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空区积水情况。
(3)矿井充水条件、充水因素及水害威胁程度。
(4)井下各水平、采区、巷道及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断层、裂隙等地质构造情况。
(5)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及防水堵水工程情况。
(6)防水闸、水害预测预报及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7)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排水设备、水文地质图和防治水图表的完善程度。
(8)防治水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四、水害隐患整改1.对排查出的一般水害隐患,由所在区队负责人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矿防治水办公室备案。
2.对排查出的重大水害隐患,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进行挂牌督办。
2024年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为强化矿井水害隐患的管理,提升排查工作的效率,特此制订本规程:1. 地测部门需定期(每半年一次)调查邻近矿井的开采状况,确保调查结果被详细记录在专门的台账中,并反映在相关图纸上。
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
2. 地测部门必须全面了解井田内采空区积水状况,总工程师须每年与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以核实信息,并按照规定准确地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更新。
3. 防治水办公室每月应组织一次水患排查分析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地测科、技术科、安监处、调度所的相关人员,以及分管副总和总工程师。
会议将对全矿井下月的采掘活动范围内的水害和排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最后由防治水办公室汇总并发布业务联系书。
4. 防治水办公室每月需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对发现的问题,需确保其得到妥善解决。
5. 地测科应负责水情水害的预测工作:(1) 预测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和年预报,每年、季、月底进行总结,按年度装订成册;(2) 预测图表一致,内容完整,描述精确,定性定量分析,签字完整;(3) 若月生产计划调整,存在水害隐患,需提前5-适当天数发出水害通知单;(4) 预测结果应能指导防治水工作的进行,避免因预测失误导致水害事故。
6. 地测科需负责水害隐患的跟踪管理,提交书面措施及整改意见,并保持整改记录的更新。
7. 地测科需加强日常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工作:(1) 负责地面长观孔水位动态观测和矿井涌水量观测,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台账;(2) 深入现场,进行采掘工作面的水情调查,确保原始记录的准确性;(3) 对地面及井下钻探现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024年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二)为确保矿井安全,需严格遵守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全力开展救援工作。
七、深化水害防治的监管与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需切实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增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矿井务必配备专业的地质或水文地质技术人员,配齐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制定并执行有效的防治水措施,深入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编制详尽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
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是指煤矿企业在地质测量、地下水防治、地下水巡查监测等方面所建立的一套完整、系统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地下水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防治,保障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本文针对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地质测量管理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地表地貌测量、地层测量、水文地质测量等。
在地质测量工作中,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地质测量管理制度,确保地质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地质测量规程和标准,明确地质测量工作的要求和流程;2. 配备专业的地质测量人员,确保地质测量工作的技术水平;3. 定期对地质测量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4. 建立地质测量档案,及时整理和归档地质测量数据,方便后续工作的参考。
二、地下水防治管理地下水防治是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防止地下水对煤矿生产的影响和危害。
煤矿企业在地下水防治管理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地下水防治方案,明确地下水防治工作的目标和措施;2. 制定地下水防治标准,明确地下水位的合理范围和地下水流动的限制;3.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定期对地下水位和地下水流动进行监测;4. 定期进行地下水抽采,控制地下水位,防止地下水对煤矿生产的影响;5. 建立地下水防治档案,及时归档地下水监测数据,方便后续工作的参考。
三、地下水巡查监测管理地下水巡查监测是煤矿地测防治水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地下水问题,减少地下水对煤矿生产的影响。
煤矿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地下水巡查监测管理:1. 制定地下水巡查监测规程和标准,明确巡查监测的要求和流程;2. 配备专业的巡查监测人员,确保巡查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 定期进行地下水巡查,发现和处理地下水问题,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4. 建立地下水巡查监测档案,及时整理和归档巡查监测数据,方便后续工作的参考。
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指为了防止和处理矿井水害事故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查制度: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确保全面、及时的排查工作。
包括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建立排查记录等。
2. 监测和预警制度:建立矿井水文地质监测和水害预警系统,实时监测矿井水文地质变化和水位、水压等指标,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以提前采取措施。
3. 技术措施:制定矿井防水措施和技术标准,包括合理的支护、排水和防渗措施,确保矿井水害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4.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水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发生水害事故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置。
5. 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通过建立和落实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能提高矿井水害事故的防范和控制能力,减少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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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煤矿防治水细则

2020年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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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
查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管理,加大隐患整改监督力度,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2、建立隐患整改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检查、整改、销案制度。
4、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则按照事故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重大隐患的现场管理;
6、制定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7、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地质及水害月度预报。
8、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整改。
9、下列情况之一为矿重大事故隐患:
(1)对矿井水文地质、老空、老巷开采情况不清或重要保护煤柱被破坏的。
(2)未按规定权限批准,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岩)柱的;煤矿擅自超层越界或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的作业方法的;
(3)有水害威胁而无探放水措施的;
10、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必须制定整改计划外,还必须及时制定防范、监控措施。
11、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积整改并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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