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保健食品经营资质详解

保健食品经营资质详解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在中国,保健食品的经营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法规,并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健食品经营资质的相关内容。
一、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允许其合法经营保健食品的许可证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1. 申请条件: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设有保健食品经营、质量控制、储存、配送等相关部门;(3)拥有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场所;(4)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保健食品生产能力;(5)具备保健食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申请流程: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填写申请表格;(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设备和场所的相关证明、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4)审核通过后颁发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3. 注意事项:(1)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持证经营期间,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允许其合法生产保健食品的许可证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1. 申请条件: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设有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控制、储存、配送等相关部门;(3)拥有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场所;(4)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保健食品生产能力;(5)具备保健食品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申请流程: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填写申请表格;(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设备和场所的相关证明、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4)审核通过后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下文是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一)具有经营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具有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地;(三)具有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储存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设施;(四)具有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经营用工具、容器和设备;(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核准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专业体检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六)专营保健食品批发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零售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不含收费人员;(七)配备计算机,必须对购、销、存保健食品实行计算机管理,且与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实时监控的系统联网,定期上传数据;拟申请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经营审核应提交材料1、申办书面申请。
其内容包括:申办单位(申办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方式、房屋产权关系、商业用房证明、拟建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仓储面积、设施设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2、企业现场审查申请;3、《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申请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申报经营审核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6、经营场所商业用房房证或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等);7、经营场所周围25米环境图、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保健食品销售区与存储区);兼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整体的经营场所布局图。
8、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控制设备、措施资料;9、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10、从业人员花名册;1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同意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或现无业)的证明和个人简历(质量负责人简历中应注明从事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人员须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暂住证;1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13、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目录;14、企业设施设备目录;15、拟经营保健食品品种目录。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BJ”表示“保健食品”,“G(或J)”表示国产或进口,“年份+0000”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附件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一、主要内容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质量。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该条例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标识、质量要求、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健食品的定义:指具有调整机体功能、补充营养、预防疾病等功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的食品。
2. 保健食品的分类:根据功能、功效等不同,可以分为营养补充类、保健功能类等。
3. 保健食品的标识:保健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用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标注“保健食品”字样。
4. 保健食品的质量要求: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违禁物质或超过限量标准。
5. 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应持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企业应进行备案登记,并严格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和销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作用、适宜人群服用、不以治疗为目的,以补充营养或调节机体功能为特点的食品。
伴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补充品。
为了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进行严格审查,并发布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一文件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保健食品的实效性和安全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审查。
生产企业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前,应当确保其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人员等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说明书、成分表、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规格型号、试生产情况、安全与卫生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生产场所和设备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并且有利于标准化生产。
生产企业应当在场所和设备的选择、设计、制造等多个环节中合理安排,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和稳定性。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场所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并且能够进行设备、人员流动的控制;2.设备的选用和设计应当符合产品生产的需要,并能够满足卫生和安全要求;3.企业应当建立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记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保养。
三、成分和原料保健食品的成分和原料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
在审查时,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成分表和原料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无有害物质存在。
1.成分表中应当列明保健食品的成分、含量、用量范围等详细信息,并能够满足产品的保健功能要求。
2.原料来源应当能够进行追溯,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应当能够得到保障。
3.应当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确保所用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的要求。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1篇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其他保健目的,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
3. 原料选择和检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进行必要的检测。
4. 生产过程监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监控机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二、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1. 经营许可: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 市场准入控制: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范围,禁止任意宣传和夸大保健功效。
3. 标签标识:保健食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保健功能、适用人群、生产企业等信息。
4. 信息披露: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1. 检验检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行政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消费者投诉受理:相关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4. 合作协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环节,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审慎选择,遵循科学、平衡饮食的原则,正确使用保健食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保健食品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
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条件程序

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条件程序一、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条件程序(一)适应范围:揭阳市区(含大南山侨区、普侨区,下同)范围内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3、《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三)许可条件:1、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企业;2、申报企业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卫生要求;(2)销售场所远离粪场、垃圾堆等污染物;(3)销售场所内具备采光、通风、排烟、防蝇、防鼠、防尘、防虫、污水污物处理等卫生设施;(4)从业人员经培训、健康检查合格;(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及仓储面积;商品存放离墙隔地,分类存放;(6)制订卫生管理制度。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四)申报材料: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场所和仓库总平面图,包括摆放、存放区划图;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保健食品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4、提供所经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书和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5、保健食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及培训体检记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6、许可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营企业需提交以上资料(一式二份,所附的资料均须采用A4纸打印,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并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需逐页签字。
)(五)受理地点:东山区黄岐山大道广银大厦东宝综合楼114号(六)咨询与投诉咨询: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科,电话:8238623;受理窗口电话:8238039。
投诉: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8238122(六)办理程序:揭阳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程序二、申报办理《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简化许可程序(一)适应范围揭阳市区(含大南山侨区、普侨区,下同)范围内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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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
第三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方式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
审批部门应核对产品信息,用以审核确定许可范围。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卖店(含批发)兼营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变更许可事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章人员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保管、销售(营业员)等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保健食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工作。
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任命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优先考虑食品或医学、药学、生物、护理、化学等相关专业),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工作经验。
安全总监应经监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安全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质量文件的批准;(二)供货商、购进保健食品的资质审核和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查验;(三)指导采购、销售、保管、养护等岗位质量工作;(四)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召回。
第十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和岗位管理制度培训。
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企业应具有与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并配备下列设备设施。
(一)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二)适于保健食品陈列储存的柜台、货架、隔墙离地的设备;(三)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及避光等设施设备;(四)经营需冷链流通的保健食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存储设备;(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防盗等设施。
第十二条经营场所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并与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等兼营保健食品企业,应划定保健食品经营区域。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和连锁企业应进入全省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
鼓励零售企业进入全省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内应明示服务公约,悬挂或张贴醒目的保健食品标志及警示语,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收集顾客意见,服务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
营业场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制度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企业实际。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二)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三)质量信息的管理;(四)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五)采购、查验、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六)质量追溯的管理;(七)退货的管理;(八)召回的管理;(九)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一)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二)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三)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四)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十五)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六)其他应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应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总监、质量管理、采购、营业员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采购、查验、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采购、查验、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二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
数据的更改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留有记录。
第五章购进与查验第二十一条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应对供货商资质和供货方销售人员资质进行审验,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必要时,应对供货商进行实地考核。
对审验合格的供货商应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要求供货单位开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二条从首营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必须索取有关企业和保健食品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质量审核,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经营。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经质量审核批准后,要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和保健食品质量档案。
第二十三条合格供货商档案应包括: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供货方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以上所需复印件均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原印章。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对购进的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查验并建立查验记录。
进货查验必须对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包装、标签、说明书、随批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发票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批检查。
第二十五条查验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及时填写(或录入)查验记录,如实记录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查验结果等内容。
查验人员应在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或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票据和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六条查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存入不合格品区,并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
发现疑似假冒保健食品,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所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批准证明文件、包装、说明书、检验报告书以及有关该产品的质量信息。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二十八条营业场所陈列的保健食品应符合其储存条件要求。
第二十九条库房、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地址与企业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应向《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机关登记。
库房应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并严格按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阴凉库(区)、或冷库(区)。
第三十条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不得使用灭虫药、鼠药)和防污染等工作。
保管员应每日定时查验库房的温湿度并做好记录,库房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记录。
第三十一条保健食品入库出库应及时记录。
库存保健食品应按照库房管理要求摆放(堆垛码放),并建立货位卡。
不同品种、不同批号产品不得混放。
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近保质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养护员应定期对陈列与储存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发现有质量疑问,应立即停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销售与召回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包括销售商资质和销售方采购人员资质的销售商档案(参照合格供货商档案),建立销售台账。
销售人员应及时填写购销台账,内容应真实,完整。
第三十六条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组织或按要求组织召回,并做好记录。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公布、公告召回的。
(二)检验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三)本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
(四)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要求召回的。
(五)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要求召回的。
第三十七条企业安全总监应负责组织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三十八条召回结束后,质量负责人应将召回的全过程进行总结,形成保健食品召回报告,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保存。
第八章保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第三十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标识。
第四十条连锁企业总部库房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建立能够符合保健食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门店、部门之间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实现保健食品质量可追溯。
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运输车辆。
第四十一条连锁企业总部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符合连锁经营实际质量管理文件、工作流程、相关记录、凭证和计算机系统操作规程,以及门店营业场所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连锁企业总部向其门店配送保健食品,应使用统一格式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总部业务专用章。
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可由总部统一建立和存档,门店无需重复建档。
门店应对随货同行单进行存档备查,存档期限应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三条使用电子配送单据的,计算机系统应对配送保健食品的收货、查验等操作实施痕迹管理。
连锁门店应有查询其经营保健食品相关信息的权限,连锁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第四十四条不具备配送能力的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保健食品批发企业为其门店配送保健食品,受委托的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具备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连锁门店分布在3个以上(含3个)县(市)、区、开发区的保健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向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连锁门店分布在3个以下(不含3个)县(市)、区、开发区的,向拟开办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