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

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

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

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

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

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查询其提供证书的真实性,严禁采用煤安标志不合格的产品。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3篇)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3篇)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一、为使我矿的进矿产品各种手续更加完善、标准、规范,符合矿用产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进矿产品(属于国家煤矿安全标志目录所规定者)必须提供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的煤安标志证书和正规的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外观上要有明显的“MA”标志,无此标志者不给办理入库手续。

四、对于产品上有“MA”标志而没有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证明书的要及时催要证明书,对于不能提供者,一律给办理退货处理手续。

所有产品(属于国家煤矿安全标志目录所规定者)的“MA”标志认证书、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律交给机电科统一管理。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2)是指对煤矿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所涉及的各类安全标志的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煤安标志是为了保障煤矿和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管理措施,用于标识和提醒人们关于安全警示、禁止行为、注意事项等内容。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标志设置要求:规定了各类安全标志的设置位置、标志形式以及标志颜色等要求,确保标志的显著性和易辨识性。

2. 标志维护管理:对标志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进行管理,定期检查标志的完好性和清晰度,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标志。

3. 标志使用管理:明确标志使用的范围和目的,禁止私自更改、遮挡、拆除安全标志,确保标志的有效性。

4. 标志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煤安标志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各类标志的含义和作用,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的识别和遵守意识。

5. 惩罚机制:对于违反标志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同时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通过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煤矿和煤炭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3)是指对煤矿安全标志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煤矿安全标志是指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中,根据安全要求和规定,为了提醒和警示人们注意安全,设立的各类标志和标识。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模版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模版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标志使用,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安全中需要使用的各类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统一规范使用。

第四条煤矿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煤矿标志应当在煤矿各个场所、设施、设备上按照规定的标准、尺寸、颜色和形状进行布设。

第六条煤矿标志的布设位置应当明显、易于识别,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煤矿标志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审定并获得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煤矿标志必须定期检查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九条煤矿标志管理应当与员工培训、安全宣传等工作相结合,确保员工了解和正确使用标志。

第二章煤矿标志的分类与用途第十条煤矿标志分为以下几类:(一)安全警示标志:用于警示人员注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区域。

(二)指示标志:用于指示人员正确的行动方向和安全出口等。

(三)禁止标志:用于禁止人员进行危险行为。

(四)警告标志:用于警告人员特定的危险或注意事项。

(五)行业标志:用于表示所属煤矿的标识。

(六)其他标志: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标志。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警示标志主要用于提醒工作人员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区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布设在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煤矿指示标志主要用于指示人员正确行动方向和安全出口等,应当布设在明显的位置。

第十三条煤矿禁止标志主要用于禁止人员进行危险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布设在禁止区域的入口处、出口处等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煤矿警告标志主要用于警告人员特定的危险或注意事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布设在对应的区域。

第十五条煤矿行业标志主要用于表示所属煤矿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布设在煤矿各个场所、设施中。

第十六条其他标志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布设在适当的位置。

第三章煤矿标志的设计与布设第十七条煤矿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确保其清晰、明确、易于理解。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范文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范文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标志包括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信息标志、设施标志等。

第四条煤矿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过合法程序设置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明确易懂;(二)准确精细、醒目显眼;(三)统一规范、整齐有序;(四)无损坏、不褪色;(五)设置合理、数量适当。

第六条各煤矿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煤矿安全标志设置和使用管理细则,确保煤矿安全标志的正确设置和使用。

第七条煤矿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正确使用煤矿安全标志,不得擅自修改、遮挡或拆除。

第二章煤矿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第八条煤矿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进行布置,确保能够起到有效的警示、禁止、指导作用。

第九条煤矿安全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标志的含义和用途;(二)安全生产第一位,标志设置要合理;(三)遵循统一规范,标志布置要有序。

第十条煤矿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制定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警示标志用于警示煤矿从业人员注意安全,遵守相关规定。

(一)警示标志应醒目、明确、易懂,能够提醒人们警惕,危险正在附近;(二)如有类似情况出现时,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禁止标志用于禁止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危险行为,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一)禁止标志应醒目明显,易识别;(二)标志上的文字要简练明了,不能引起歧义。

第十三条指令标志用于指导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提醒注意事项。

(一)指令标志应准确明确、简练易懂;(二)标志上的文字和图案要清晰,不可模糊。

第十四条信息标志用于提供与安全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一)信息标志应简洁明了、内容准确;(二)标志上的文字和图案要清晰醒目。

第十五条设施标志用于标明和指示煤矿内各类设施的位置和作用。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生产场所,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程度,预防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下达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的管理,矿成立煤安标志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成员:XXX、XXX、XXX根据业务分工,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办公室:机电设备煤安标志管理办公室设在机电科,主任由XXX担任,成员:XXX、XXX、XXX、XXX二、基本要求1。

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大型设备,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

检验合格后,悬挂“安全准运证”;经检验设备性能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要立即更换.2.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小型设备,要限期更换。

3.2001年1月1日后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所有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5。

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三、管理办法及措施要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强化安标意识。

使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能牢固掌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标志管理深入人心,做到人人了解,人人识别,人人把关。

(一)机电设备管理1.规范煤安标志收集、验证、登记、记帐程序①租赁设备:即由租赁站租用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向租赁站设备管理人员索要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

②非租赁设备:即由供应部门购进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向供应部门索取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

③专用工具:即由矿供应科购置的,由供应科提供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

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伪劣产品进入井下,执行好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范围第二条经营(采购)科的职责:保证采购的物资具备真实有效的煤安证。

第三条仓储科的职责:负责检验、保管煤安证书。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四条采购物资调研时期,必须把范围限定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在有效期的厂家内。

第五条物资采购到矿时,负责校验物资煤安证的真实性。

若属实,采购员则在煤安证上签字。

第六条保管员对需要煤安证的物资(清单见附件)负责复验煤安证的真实性,属实才可以办理入库手续,否则退货。

第八条每月的25日,保管员把煤安证交与内勤。

内勤把煤安证的情况用电子表格进行登记,并且长期保存。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购入不具备真实有效的煤安证的物资时,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于500元和300元的罚款;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十条煤安证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仓储科负责解释,并于2014年五月十日开始实行。

附件: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一、电气设备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起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2.防爆电机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3.矿用泵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4.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器综合保护装置5.其他防爆电器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相机、摄像机隔爆电器外壳等二、照明设备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三、爆炸材料、发爆器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四、通信、信号装置1.通信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2.信号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五、钻孔机具及附件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波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波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六、提升、运输设备1.带式(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2.提运设备人车(斜并、平巷)矿车(含: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帆综合后备保护装置七、动力机车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八、通风、防尘装备〖JP3〗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项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JP〗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他气体检测仪器仪表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监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测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4.其他安全装置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十一、支护设备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气垛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采煤机(含:电控装置)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煤矿是一个充分不安全的工作场所,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稳定运营,对煤矿进行各种安全管理是特别必要的。

煤安标志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可以提示矿工注意安全并有助于矿工快速了解煤矿安全情况。

因此,管理煤安标志是保障煤矿安全的一个紧要环节,本文将探讨一份不少于1500字的煤安标志管理制度。

一、制度概述为了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事故,保证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二、煤安标志的种类和作用范围1、煤安标志种类(1)警示标志:用于对不安全区域的警示和提示。

(2)禁止标志:用于对禁止做某件事情或进入某区域的提示。

(3)指示标志:用于对引导进入某区域和做某件事情的提示。

(4)安全提示标志:用于对安全注意事项的提示,如急停开关、应急通道等。

2、煤安标志的作用范围(1)工作面:工作面应设置了符合规范的标志标线,以提示矿工注意安全;(2)采区:采区应依据不同矿井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种类的煤安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3)井下:井下各紧要点位应设置相应的煤安标志,以提示矿工注意安全。

三、煤安标志的设置和管理1、煤安标志的设置(1)标志应选用光亮易辨、精准无误的文字和图案;(2)标志应与所要警戒的对象相适应;(3)标志布设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标志位置应设置在眼睛简单发觉的位置,如顶部、地平面和设备上方;(4)标志的数量和大小、颜色、内容,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2、煤安标志的管理(1)订立标志管理制度,并实行安全检查;(2)定期检查标志的质量及是否损坏;(3)保证标志内容的精准,标志图案的规范;(4)设计新标志或更改标志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适时反馈安全责任部门。

四、煤安标志的维护和更新1、煤安标志的维护(1)对煤安标志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适时发觉和处理破损、错位和缺失等问题;(2)做好定期维护和保养,规定标志维护的时间和周期,维护后应有相关人员验收;(3)确保标志清楚可见,易于矿工识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

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

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

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

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

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查询其提供证书的真实性,严禁采用煤安标志不合格的产品。

第九条属于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同时具有防爆合格证,二者不能起互相替代作用。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建账及日常管理第十条供应公司、各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所有具有煤安标志矿用产品的采购、使用、审核等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供应公司对到货的矿用产品必须进行煤安标志证书的查验,在煤安标志管理台账上详细、如实登记,其内容应包括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第十二条各矿应建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在产品报废前应妥善保管。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证书及编号、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调试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定期检测检验和大修、改造后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记录。

(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设备、材料、配件到矿时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查验其煤安标志,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供应公司或采购部门。

第十三条各矿要建立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矿用产品入井审查制度,并由专人查验煤安标志符合要求后,签发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矿用产品,由使用单位书面上报机电动力部和采购部门,经核实后停止使用和采购,并追回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各单位煤安标志管理的台账或矿用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应分年度,按照设备、材料、配件的分类进行登记。

管理台账必须和煤安标志证书、该批次矿用产品做到一一对应。

管理台账和煤安标志证书必须保存在一起,以便查验。

设备、材料、配件上的煤安标志标识必须妥善保护,严防发生丢失或脱落。

第十六条供应公司、各矿必须每半年将煤安标志管理台账电子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审核,并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由安全监察部牵头,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通风灭火部、设备管理中心等单位参加对各矿煤安标志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限期、定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四章煤安标志产品的检修、检验第十八条各矿应当按照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煤矿矿用产品的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新安装的重要安全设备和装置如主提升装置,主通风装置等在投入运行前,煤矿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试运转,验收合格好,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下列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检测检验,未经安全性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安全仪器、仪表以及副井提升装置、斜巷运人设备和主要排水设备,检验周期为一年。

(二)主井提升设备,检验周期二年。

(三)主要通风装置,检验周期三年。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各矿应当在以上设备和装置检验周期内,提前向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二十二条经安全性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机构出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格式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固定在产品明显的位置,“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定期检测检验周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者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第五章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大修与改造第二十五条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大修、改造应当委托原制造厂家或具备大修、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

经大修、改造后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大修与改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获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大修与改造资格证书”。

(一)从事大修、改造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二)具备从事大修、改造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工艺与检测手段;计量设备必须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四)有完善、正确的检修工艺技术文件;(五)从事防爆产品大修、改造的单位,必须配备有资质部门颁发的防爆检查资格证的防爆检查人员;(六)初次大修、改造后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井下防爆电器经大修、改造后,如果要改变原设计技术参数,应当经甲级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经大修、改造后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由大修、改造单位出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格式的合格证,并在产品的明显位置标明大修、改造单位的名称和大修、改造完成日期。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负责全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及执行工作。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附录:一、电气设备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型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型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器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器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器、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相机、摄影机、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发爆器、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1、通信、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波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波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1、带式(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2、提运设备、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防爆蓄电池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视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JP】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他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检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控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