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非机动车是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非机动车的安全有序停放,关系市民的切实利益,关乎城市的文明形象。
为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倡导低碳出行,推进绿色交通,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现制定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管理原则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民生优先、造福百姓出发,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体现利民便民惠民。
管理原则:(一)倡导免费停放。
城市人行道、公共广场、政府机关和政府主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场所配套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所有人均有权免费公平享受,商业、服务业配套的停车场地也应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免费停车按照“谁属地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证停车有序、行路方便。
(二)满足寄存需求。
对于确需提供寄存服务的场所,要明确收费主体、严格审批程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体现设备设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员等人工成本、赔偿责任等风险成本。
有偿停车服务应当承担看管责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三)价格分类管理。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1.公共资源政府定价。
利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资源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经营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
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建造的公共场所配套停车场、街道、社区所属物业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实行有偿服务的,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3.业主自治协商定价。
住宅区(含商住楼、办公楼等,下同)内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已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由物业共有人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尚未建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应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协商定价,其有偿服务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主要用于弥补成本。
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非机动车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和残疾人专用手摇、电动、机动车等。
第四条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五条本市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以东,洪都北大道、洪都中大道以西,解放西路、洪城路以北,滨江路、青山南路的李家庄以南区域内的道路以及沿江南大道、迎宾大道、井冈山大道、八一大桥、南昌大桥,每日七时至二十一时禁止三轮车、人力车通行。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道路沿线的单位或个人确因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须在禁止通行时间通行三轮车、人力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
第七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于下肢残疾而上肢、视力、听力等其他功能正常的人代步使用。
第八条残疾人专用车通过建有非机动车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口,允许借机动车道右侧行驶或迂回。
第九条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点依次停放;未设置停车点的,必须靠边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及行人通行。
设专人管理的停车点可以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天辰大厦一、凡在非机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车主,请遵守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本停车场可以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
三、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开放,无人值守,请车主自负车辆保管责任。
四、不同类型的车辆请按照停车场指示的分区域按顺序整齐停放。
五、停车人应确保车辆性能完善,避免自身车辆状况异常给其他停车人带来不良影响。
六、非机动车在园区内需限速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进出非机动停车场及在园区内与机动车并行时,非机动车辆必须推行。
七、因非机动车车主行驶及存放车辆导致园区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九、请自觉维护停车场卫生环境,禁止吐痰和乱扔烟蒂杂物。
十、请自行妥善保管私有物品,锁好车辆。
如有车辆损坏或车辆丢失事件,车主应及时报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一、本非机动车停车场禁止为电瓶车充电,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
十二、对长期不用1个月以上的非机动车,大厦可以将其集中存放,并在现场通知。
如通知超过一个月未能找到车主,将其作为无主车进行清理。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存车人自行承担。
十三、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大厦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或拖走。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篇: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xx0207(颁布时间)xx0207(实施时间)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xx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停放管理范围:(一)停车场(库)停放管理。
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1.社会停车场(库);2.单位专用停车场(库);3.大型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4.旅馆、招待所内的停车场(库)。
(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四)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事前应配备或落实相应的停车场所,不予落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第二章停车场(库)和临地停车处的管理第七条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
已经移作他用的,应限期恢复停车场(库)功能。
第八条市区各类社会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库),其范围不准任意缩小和扩大,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各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库)、大型建筑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备停车场(库),可以对外开放,接纳社会车辆停放。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库)需对外营业的,必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在市区对交通安全畅通和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路面、公共广场或公共空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公共临时停车处,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划定临时停车处。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五篇)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1.0目的及适用范围1.1.1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0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
2.0.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2.0.2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0.3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外围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____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2.0.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2.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
2.1.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在____号楼,____号楼前,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进行地面划线标识;按照各类车型进行停放。
2.1.2非机动车辆车库门常开,白天和夜间由巡视岗每小时进行巡视。
2.1.3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24:00,24:00在该时间以外巡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2.1.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2.2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2.2.1非机动车(自行车每月收费____元、电动车每月收费____元)停车。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二)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以下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例子:1. 入口限制:小区可能会设置特定的入口或者通道,只允许非机动车辆进入,禁止机动车辆进入。
2. 停放规定:小区可能会设立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位,禁止在其他区域停放。
同时,规定停放时需注意不阻碍人行车道,不阻塞其他车辆和紧急通道。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7日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车辆停放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以下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域内停放的所有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停车场分类及管理(一)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相关部门划定的公共停车场,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停车场内应设置清晰的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二)专用停车场1、单位内部停车场:仅供本单位车辆停放,应明确停放规则,并安排专人管理。
2、住宅小区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停放规则。
(三)临时停车场在特定时段或区域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明确停放时间和相关要求。
三、车辆停放规则(一)机动车停放1、车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标识、标线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等重要位置。
2、一车一位,不得跨位、占位停放。
3、关闭车辆发动机、车窗和车门,并锁好车辆,避免财物损失。
(二)非机动车停放1、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区域内,摆放整齐。
2、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和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
四、停车收费管理(一)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和地区差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入口处公示。
(二)收费方式可以采用现金、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方便车主缴费。
(三)费用管理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停车场的维护、管理和设施改善。
五、违规处理(一)对于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引导。
(二)对于多次违规或拒不改正的车辆,可采取锁车、拖车等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因违规停放造成交通堵塞、设施损坏等后果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停车场设施维护(一)定期对停车场的地面、标识、标线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完好。
(二)保持停车场的照明、通风、排水等系统正常运行。
(三)及时清理停车场内的垃圾和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4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393号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6号令),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特制定了《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十一月四日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经营的管理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机动车停车场是指《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范围内向社会开放的收费非机动车存车处(以下简称收费存车处)和免费非机动车停放区(以下简称免费停放区)。
本细则所指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设施是上述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围栏、遮雨棚、管理房、停车架、收费或免费标志牌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近郊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经营的管理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的管理,远郊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拟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政策,设施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各区、县市政管委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在车行道范围内;(二)《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充分利用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解决本身和应承担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三)不得违反《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规定;(四)不得占压盲道。
第六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书面通知区、县市政管委;所在区、县市政管委确定设置收费存车处或免费停放区,并将设置情况通报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DM--R011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Ⅰ目的:规范非机动车进入公司的停放秩序,引导非机动车停入车棚。
Ⅱ范围:本办法所指非机动车含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燃气助动车等车辆。
Ⅲ执行者:公司所有人员及承包商工作人员、外部来宾。
Ⅳ参考文件:无
Ⅴ内容:
1 职责:
1.1 行政人事部负责非机动车进入公司的综合管理,包括查处不按规定区域停放的车辆,及车棚卫生的管理。
1.2 门卫负责非机动车的出入管理,引导非机动车进入公司的停放位置。
1.3 运行保障部负责车棚相关设施的安装及维修。
2 管理要求
2.1 公司非机动车棚为公司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任何人不得在车棚内乱堆乱放杂物,也不得在车棚内逗留和玩耍。
2.2 所有非机动车进入公司后,一律直接按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燃气助动车等区域各自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在公司内的其他区域行驶。
并服从门卫的管理,不得随意停放。
2.3 员工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棚后应锁好车辆,并不得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棚内请停放在车棚靠里面的位置。
2.4 车棚内的插座仅限用作电瓶车的充电,不得用作他用。
所有电瓶车的充电仅限于在车棚内进行,不得在公司其他场所充电。
2.5 所有员工应爱护车棚的充电装置,任何人发现装置有损坏的,都有责任及
时报告行政人事部
或经门卫转告行政人事部。
2.6 所有员工有责任维护车棚卫生,不得在车棚内吸烟或乱扔杂物或废物。
2.7 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车棚卫生,并定期检查车棚装置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8 员工及外来人员的非机动车如未按指定地点随意停放的,将视为无主车辆,行政人事部将予以扣押或收缴。
2.9 公司大门外禁止摩托车、自行车随意停放,来公司办事人员临时在大门外停车的,应停放在大门两侧的位置,并摆放整齐,同时服从门卫的管理。
2.10 公司员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一般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论处,记书面处分一次,并视情节处罚50-100元罚款。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END完
此文件的打印本为非受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