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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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学籍是学校对学生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对学生学业、行为表现的评价和监管的基础。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规定。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各级中小学校。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使用及学籍维护。

1. 学籍注册:所有在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需要提供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情况、健康状况等相关资料。

学籍注册后,学校会为每位学生发放学生证,并留存学生相关材料备案。

2. 学籍变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班、转学、留级、升级、退学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和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使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认真遵守学籍使用的相关规定。

学生使用学籍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及时跟踪学生学业和行为表现。

学生使用学籍过程中如有不当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学籍维护:学校要加强学籍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保证学生学籍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二)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学校对所有学生要公平对待,在学籍管理上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2. 优质原则:学校要提供优质的学籍管理服务,确保学生享有合法权益。

3. 管理原则: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法制原则:学校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敬业原则:学校要敬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学籍注册的具体措施1. 学生入学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按学校要求填写《学籍注册表》。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粤科职教字〔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技能人才,我校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保证我校学分制管理有序运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学生在五年内(含休学的时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含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迟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五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

报省高教厅就业处,可以提前毕业、落实单位的,可以给予派遣。

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申请。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一)各学院应按照学校《关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订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进行汇编,在新生进校后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

第七条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本学院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种。

1.专业选修课:根据社会需求所开设的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可供相近专业学生选择的课程。

2.公共选修课:指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兴趣特长,所开设的可供全校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XX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院学习的(须由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2.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的)的(须由所在区征兵办公室出具证明)。

第四条除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XXX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范》。

一、新生注册与入学1.新生注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4.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5.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XX市要求,及时上报并输入XX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下旬;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6.外籍或无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生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7.本市与外省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办法执行。

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序言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前身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学校,创建于1974年10月15日,隶属广东省科技局,位于华南植物园内,1978年1月后隶属广东省科学院,1985年搬至现校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18号。

2004年10月28日,更名为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经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2009年4月29日,正式划转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教育科学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英文:Guang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校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18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http://。

第三条学校是广东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

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校由广东省教育厅举办和主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权益。

第五条学校办学思想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育人为本位、以技能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办学目标是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探索多元化办学新模式,打造品牌专业和办学特色,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培养的学生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熟练的基本操作技能;办学宗旨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学质量第一,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第六条学校办学定位是以理工科为主,文科为辅的综合性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石油化工类、信息技术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财经商贸类、教育类为基本专业,其他专业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适时增减。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科职院字〔〕123号为保证正常旳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旳规定, 结合我校旳实际状况, 特修订本措施。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旳新生, 持录取告知书, 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规定旳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获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及时告知学生, 由学校区别状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旳, 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旳新生, 经学校指定旳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旳,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规定,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课时, 学生必须准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须缴费旳学期, 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旳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尤其困难旳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学院对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 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 于开学后旳第三周向教务处汇报学生到校注册状况, 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 教务处将根据不一样状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旳学生,未经同意复学, 不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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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科职院字〔2007〕123号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及时告知学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须缴费的学期,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学院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开学后的第三周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教务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准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操行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作为学业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科目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五级计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九条学期总评成绩:原则上期末成绩占60%-8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测验和实践等)占20%-40%。

对成绩比例有特殊要求的,由各学院统一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毕业考核可采用毕业设计、论文、调查报告、实习作业等方式进行,按一门课程用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累计总时数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由该院张榜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本次成绩按“无资格”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成绩按实分记载。

其他类型的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或及格)。

第十三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本人作出深刻检查,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在最后一个学期(毕业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在校期间只安排补考一次,但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合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考,应参加下年级的补考。

第十五条每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合格者,须予留、降级。

如无留、降级的专业,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转到下一届相近专业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六条各学期不合格课程补考,于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第一次补考,某些实践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时间进行。

经第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可以升级,同时对于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该不合格课程允许在毕业前进行第二次补考。

第十七条结业离校后,须补考的学生,在第二年的三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可再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年级相应课程的毕业前补考时间内进行,不得单独命题补考。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期间不合格课程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不换发毕业证书。

补考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

第三章转专业、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手续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学院内转专业须于第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批准后,由学院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跨学院转专业须于第一学期末根据学校安排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院核准后报教务处,由拟转入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讨论同意。

最后由学生所在院汇总,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跨院转专业,但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跨院转专业:(一)学生经考核确有专长,跨院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学院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三)退伍复学学生按规定可选择转专业;第二十一条批准转专业的文件下发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转入学院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涉及新专业学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取得的公共课成绩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成绩的非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根据需要可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新专业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四条未在教务处备案者,转专业无效。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一)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个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以两年为限,其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申请表上规定的时间内持复学申请、原休学审批表等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经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经学校校医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正常休学的学生,涉及收费问题,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凡一学期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含体育课);(二)各学期经第一次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合格者(不含体育课);(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因病缺课(包括病假)超过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七)自费留学生从学校同意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之日算起保留学籍一年后逾期不复学者;(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其余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已送达。

退学学生的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如对退学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明书。

应予退学的学生,自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明书和退学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考勤第三十四条学生要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都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习和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准假后始有效。

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因故不能按期销假者,要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一)学生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

病假需持本校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后者同时需校医疗部门验证);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二)学生请假两周以上须由班主任、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所在学院办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按规定审批;(四)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请假,请假时间无论长短,均须报所在学院领导审批,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五)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活动、社会调查和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四学时处理。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六条毕业资格审查由各学院初审,教务处终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并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计算机、外语、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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